四、政策工具的威慑力和激励性不足影响食品安全监管
公共政策无外乎强制、激励和宣教三类手段,因而理想的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工具组合应当包括直接干预、激励和自我监管,如表1-2所示。然而,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存在诸多弊端。一是“大棒不硬”,监管执法缺乏威慑力。受“重审批、轻监管”思维的影响,个别监管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事前行政许可上,对事后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程度重视不足、执法不严。现实中许多不安全食品都出自正规厂家,甚至连三鹿、双汇等大型企业都深陷食品安全事件。此外,法律的经济和刑事处罚力度不足,客观上助长了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二是“萝卜不甜”,政策对企业的激励作用不明显。激励可通过市场和信息机制实现,例如划分食品企业信用等级能影响公众的消费行为,而公布违规食品企业“黑名单”会使其产生舆论压力,进而促使其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激励手段的有效性依赖于食品市场的发育和信息对称,这些条件正是我国所不具备的。三是“布道不灵”,政府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力度有待提高。受社会整体诚信水平的制约,食品行业中个别企业和少数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淡漠。加之行业协会作用缺失,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缓慢,企业诚信意识和自律能力亟待提高。
表1-2 理想的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工具组合
(资料来源:胡颖廉:《政府监管视野下的食品安全》,载《行政管理改革》2011年第9期。)
【注释】
[1] 刘洪:《美国缘何不择手段妖魔化“中国制造”》,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7-07/12/content_6364093.htm 。
[2] 廖卫民:《“中国制造”的问题,还是媒体制造的“恐慌”?》,载《新闻记者》2007年第9期。
[3] 化明利:《国际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历史变革》,载《监督与选择》2005年第1期。
[4] 陈晓华:《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思路和举措》,载《行政管理改革》2011年第6期,14~19页。
[5] 黎霆:《食品安全问题中的深层次矛盾》,载《学习时报》201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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