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合理的检验检测制度纵容了问题食品生产企业
还是以“毒奶粉”事件为例,有学者专门对2010年毒奶粉、三聚氰胺重现市场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发现监管中不合理的检验检测制度,使违法行为难以被发现。
一个企业有20吨毒奶粉,为什么当地政府部门却没能检出?原因可能在于检验检测制度本身。从生产加工环节来看,对食品质量的把关主要靠企业的出厂检验和委托检验。如果说三鹿事件中让我们看到企业自己的出厂检验的苍白,那么毒奶粉卷土重来让我们看到的则是委托检验的弊端。这批毒奶粉都有检验合格报告,据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称,“合格报告”的性质是“委托检验报告”,而非“抽查检验报告”,只对来样负责。因此,检验报告显示质量合格并不代表所有产品都合格。同时又称,问题在于企业送检时作假。为什么交由企业自己抽样呢?质监局的解释是:委托检验的目的并不是表明整个批次的产品都合格,而只是表明企业已经有能力提供合格的产品,所以由企业自行取样。这样,企业交钱给检测机构进行委托检验,取得了一份针对样本的检验合格报告后,生产厂家的食品就可以贴上由质监部门背书的QS(质量安全)标志出厂销售了。
而食品到了流通环节后,抽检能发挥的作用就更小了。由于工商的检测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工商局只能将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怀疑可能存在问题的食品送法定鉴定部门检验,如果食品检测有问题,工商部门可以处罚,检验费由经营者承担;如果食品检测没问题,检验费则由工商部门承担。为避免担责,除非是非常肯定食品存在问题,否则工商人员就会选择不去送检。而且,在执法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即使出于压力去送检,也会抱有希望不要检测出什么问题的心态,因为如果检测出了问题而未进行妥善处理则个人要为此承担责任。
委托送检还暴露出另一个问题,由于各检验检测机构分属相关的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向企业收取的检验费用往往成为许多部门的创收来源。为了避免因利益驱动而影响检测的公正性,根据2009年《食品安全法》,国家明文规定定期监督检验不再收费,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这项规定有利于消除检验单位与食品生产企业的利益关系,确保检验的公正性。然而这又带来新的问题,比如,这意味着定期监督检验的安排严重依赖地方政府的财力。另一方面,由于检验机构的收入与检验工作量密切相关,因此,监管机构有着强烈的动机加大检验检测力度。但是,由于抽检在具体操作中主观性随意性非常大,如与企业的关系好坏,或者企业是否配合检测部门工作,以及某一时期领导的关注等,都可能是实际抽检考虑的因素。再加上因为缺乏统一协调,检测结果在监管部门之间不能互认,导致有些商家成为被“抽检”的密集地带。在企业看来,抽检并不是帮助其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市场声誉的手段,而被看做是对企业运营的不正当负担,往往助长企业的“投机”心理。
(摘自刘亚平:《中国食品安全的监管痼疾及其纠治——对毒奶粉卷土重来的剖析》,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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