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贫富不均扩大冲击社会稳定
相对剥夺感的强度与经济收入以及社会贫富差距的程度基本呈正相关关系。生活境遇尤其是经济水平较差的群体,相对剥夺感较强,并且贫富差距越大,这些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就愈强。
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曾说过:“收入分配的变化是发展进程中最具有政治意义的方面,也是最容易诱发妒忌心理和社会动荡混乱的方面。”[1]王绍光、胡鞍钢等人也认为,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基尼系数快速增长等因素已经使中国再次进入不稳定时期。[2]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可能导致贫富阶层之间的冲突。首先贫富差距的扩大,使得广大的弱势群体普遍存在“相对剥夺感”。改革不仅是一个提高效率增加产出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利益重新调整分配的过程。这种调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几乎所有人都能获益,即“帕累托变革”;另一种是改革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而且其他人的利益增进是建立在这部分人利益受损的基础上的。这是所谓的“非帕累托变革”。中国1993年之前的改革基本是“帕累托变革”。几乎所有的社会群体都能从改革中获益。1993年以来,社会则进入“非帕累托变革”阶段,改革更多具有“零和博弈”的性质,社会贫富差距随之迅速扩大,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受损者的心理发生了变化,其中对稳定产生消极影响的就是“相对剥夺感”日益凸显。“相对剥夺感”是由美国社会学家斯托弗在《美国士兵》一书中首先提出的,后由默顿在《社会理论与社会结构》一书中加以系统阐释,并发展为一种关于参考群体的行为理论。相对剥夺感是一种很矛盾的心理状态,此种心态的产生是由于,人们将自己的命运与那些既和自己的地位相近,又不完全等同于自己的人和群体作反向的比较,并把对比的群体作为自己潜在的对手。[3]相对剥夺感的强度与经济收入以及社会贫富差距的程度基本呈正相关关系。生活境遇尤其是经济水平较差的群体,相对剥夺感较强,并且贫富差距越大,这些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就愈强。
在目前的中国,收入差距和收入不平等正在定型为一种两极化的社会结构。在结构的上端,是拥有大量财富、为社会羡慕的强势群体(经济精英、政治精英和文化精英);另一端则是利益相对受损、为社会关注、人口庞大的弱势群体(绝大多数农民、农民工和城市失业下岗人员)。在这两极之间只有一个比例非常小的中间阶层。这就使得中国社会的阶层分布呈现出最不利于稳定的“哑铃”型。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处于社会下层的农民和城市下岗职工集体上访、示威、骚乱,常有发生的自焚、投毒、爆炸、纵火以及民营企业家被伤害等事件,也昭示出中国社会上下两个阶层不容乐观的对立状况。1986—1994年中国社会基尼系数变化与罪案趋势也可以证明这一点,随着城镇基尼系数由0.19上升到0.37,刑案总数由万分之11.2上升到万分之34,杀人案由十万分之1.6上升到十万分之4.1,抢劫案由十万分之4.0上升到十万分之34.9。在农村,随着基尼系数的上升,刑案总数、杀人案、抢劫案也呈大幅上升态势。再看城乡基尼系数与犯罪的关系。从1988—1994年,我国城乡基尼系数由0.38上升到0.43。与此同时,刑案总数也从万分之7.59上升到万分之14.11。杀人案则由十万分之1.46上升到十万分之2.26。抢劫案件更是明显,由十万分之3.33猛升到十万分之13.53。以上分析可以大致得出如下结论:社会不平等的结果会在社会秩序中得到体现。随着基尼系数不断扩大,低收入者的相对剥夺感就会增强;而人们的相对剥夺感愈强,从事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就愈大,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威胁也越大,因为对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中的穷人来说,相对剥夺感使他们比经济发展较慢社会中的穷人更难受。财富向少数人集中容易使社会产生“仇富”心理。正如有学者所言:“当今中国所发生的大量犯罪是贫穷对富裕的报复,是乡村对城市的报复,是落后对先进的报复,是落后地区对发达地区的报复。”[4]
新浪博客有一位叫“文化红卫兵”的博主发表了一篇题为《中国群体性事件保守数量统计》的博文,博文中谈道:谭扬芳(中国社科院某研究室主任)指出:“2000年以来,中国频繁发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而且这些群体事件数量多、人数多、规模大。”据统计资料显示,从1993年到2003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2009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经超过8万起,而到了2011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经超过18万起。2008—2009年更是群体性事件频发时期,有学者把这个时期称为“群体性事件发生及引人关注的第一个浪尖”。中国不同地区接连发生严重的警民冲突与群体性事件,而且,涉及面越来越广。2008年最突出的例子是“3·14”拉萨打砸抢烧事件;“6·28”贵州瓮安事件;“7·19”云南孟连事件;“11·3”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11·17”甘肃陇南事件;“12·25”广东东莞劳资纠纷事件等。2009年最突出的是“3·28”海南东方事件;“6·15”江西南康事件;“6·17”湖北石首事件;“7·24”吉林通钢事件;“7·30”湖南浏阳事件;“8·3”福建泉州事件;“10·30”甘肃兰州事件;“11·4”重庆罢工事件;“11·27”贵阳暴力拆迁事件等。这些群体性事件规模都较大,有的一次参与人数达万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有的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群体性事件是各种社会矛盾长期积累的综合反映,导火索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深层原因是某些方面的改革变异,导致了社会贫富严重两极分化、失业严重、腐败蔓延,官民对立以及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不断被唤醒,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畅通,民怨太深。
【注释】
[1][美]阿瑟·刘易斯:《发展计划》,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
[2]王绍光、胡鞍钢、丁元竹:《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不稳定》,《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3期。
[3]S.Stouffer,The American Soldier,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5.
[4]孙辉:《论贫富差距对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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