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收入分配不公的实证分析:程度、来源与影响
一、CGSS2006问卷的微观测量结果
目前,已有一些研究运用上述方法对中国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做出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收入分配不公来源于机会不公和规则不公,并会在经济层面、社会层面和政治层面产生不利的影响;收入分配不公造成价格机制扭曲,市场配置资源功能弱化,约占GDP的20%左右的权力寻租空间,实现了从公有制的“口袋”中变相攫取,成为寻租者个人消费、投资、储蓄和资产转移的资本;收入分配不公还引发再分配政策的弱化,特别是税收和转移支付的逆向调节特征比较显著;收入分配不公还会在代际之间传递,依靠“关系”等社会联系等渠道,传递并放大收入分配不公的程度。
文雯(2013)利用CGSS2006问卷的微观调查数据,通过对4 527个样本的观察,测度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程度、来源和影响的截面情况。[8]正如上文所述,问卷法对收入分配不公程度的测度意义不大,尤其是在截面数据的研究中,但对收入分配不公来源和影响的研究,有助于完善对收入分配不公反应链的研究。
首先,就收入分配不公的来源而言,家庭富裕、社会关系多、认识有权的人、出生在好地方,这些“不可掌控”的因素影响收入导致的机会不公平,以及由政策不当致贫、劳动者受资本所有者剥夺导致的规则不公平都使人们感到收入分配是不公平的。此外,农业户口居民比非农业户口居民的收入分配不公感略低一些;年龄与收入分配不公平感之间负相关。
其次,从收入分配不公的影响看,研究选取了相关代理变量,分别从经济意识、社会意识和政治意识三个层面,采用ordered probit模型进行测算。研究发现,一是在经济意识方面,随着收入分配不公程度的加剧,人们更加愿意在银行、铁路、医院和大学等国有化程度较高的单位就业,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国居民倾向于把国有化与平等化联系起来的思维习惯,认为国有单位是确保自己实现平等收入与公共服务的不二之选,但高收入群体表现出反国有化特征。二是在政治意识方面,收入分配不公将显著地引发干部与群众、社会上层与社会下层,以及管理人员与一般工作人员之间的冲突感,而且后者的冲突程度更为严重。研究进一步发现,男性的各种群体冲突感明显高于女性,非农业户口居民群体的冲突感高于农业户口居民,这反映出激烈的社会竞争在工业化时代增加了群体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的可能性。三是在政治意识方面,在收入分配不公的情形下,人们越是认同“经济条件好的人在公共事务上有更大的发言权”,从而意识到政治参与的差别来自于贫富差异,人们对“公开集会”、“游行示威”和“上访”等各种民主诉求的支持程度也会有所上升,比如,收入分配不公的程度每增加1个单位,个体赞成“上访”的概率就会提升3%。
二、租金价值法的测量结果
租金价值法主要用来测度收入分配不公的程度及其项目来源,数据通常来自《中国统计年鉴》或者统计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公开出版的权威资料。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采用租金价值法,对2004年和2005年我国收入分配中非正常成分的价值进行了估算。[9]在剔除了进出口许可证、洗钱、政府灰色收入、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四个数据缺失项目,以及统计口径不同的企业偷税漏说和医疗保险欠缺等两个项目之后,计算结果表明,非正常收入占当年GDP的占比大约在20%左右,2005年的非正常收入占GDP的比重比2004年下降了1.9个百分点。其中,劳动力价格差、利率差和“三公”消费等三项数据出现了绝对下降,表明由租金价值表征的收入分配不公的程度在下降(见表5-2)。
表5-2 2004年、2005年我国非正常收入比较(单位:亿元;%)
如此巨额的非正常收入都去往何处了呢?实际上,除了“三公”消费是有关部门或个人在获得收入的同时就被消费掉之外,大部分非正常收入的去向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中国地方政府的自身消费;二是地方正对的对外公关费用;三是寻租者的个人消费;四是寻租者的个人信贷与国内外投资;五是寻租者的个人存款;六是贵重物品藏匿;七是转移海外;八是垄断行业的职工收入和垄断企业待分配利润。
三、基尼系数法的测量结果
首先来看陈宗胜(1991)的方法。经过多次推测和专家调查,确定了主要年份偷税漏税、腐败收入、集团消费转化为个人消费、走私及其他非法非正常收入[10]对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见表5-3)。研究发现,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明显拉大了居民收入差距,总体上使收入差距上升13%—23%不等(具体年份有差异),使得考察期内的总收入基尼系数都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个别年份达到甚至超过了0.5,表明居民分配状况因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存在而显得分配不公。
表5-3 我国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
(续表)
数据来源:1988—1997年数据来自陈宗胜:《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及其经济学解释》,《经济研究》2001年第4期;2004—2005年数据来自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2004年和2005年我国收入分配中非正常成分的价值估算》,载宋晓梧等编,《中国收入分配:探究与争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第137页。
进一步观察,从构成比例看,居民正常收入差别的基尼系数在80%—90%的区间内波动,非法非正常收入占比中,偷税漏税的影响最大,平均达到10%左右,其次是其他非法收入和官员寻租腐败,集团消费转化的影响非常小,不足1%。同时,从趋势上看,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总的影响仍是上升的,虽然中间有些年份有波动。其中,偷税漏税及官员寻租腐败等非法收入对收入差别扩大的影响都在上升。
应当看到,陈宗胜(1991)的方法试图将各种非法非正常的收入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剥离开来,但实证结果和人们的实际感受却相去甚远,特别是官员寻租腐败对基尼系数的影响只有1%—2%,着实令人难以信服。同时,一些重要的体制性和政策性因素也未能纳入研究视野。为此,有必要运用一些由不同时点上的收入(或消费)构造的代理变量,来间接测度收入分配不公的程度。
一是从“初次分配—再分配”的视角看,再分配政策调整收入差距的功能十分微弱。李实(2013)认为,在初次分配时,中国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超过大概在0.58左右,然后经过再分配政策的作用,基尼系数用可支配收入等来计算,基尼系数大概是0.47、0.48,可以下降10%左右。[11]本书根据2004—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人均总收入数据,运用分组数据的基尼系数模拟法[12],计算了2003—2011年中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人均总收入的基尼系数之差。结果表明,2009年之前,城镇的税收和转移支付政策对收入差距的调节起着微弱的作用,可支配收入和总收入的基尼系数相差不大,但农村是逆向调节的;2009年之后,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家庭人均总收入的基尼系数都小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表明再分配政策恶化了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其中农村恶化的程度大于城镇,并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表5-4 2003—2011年我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人均总收入基尼系数之差
也有一些学者使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居民收入占比的变化来反映社会分配公平的问题。白重恩、钱震杰(2009)运用资金流量表、省际收入法GDP数据和《中国财政年鉴》等资料,对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进行了分析[13],但可惜的是,研究并未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之后居民、企业和政府的收入份额进行对比。李扬、殷剑锋(2007)在研究中国的高储蓄问题时指出,居民部门的储蓄率呈下降趋势,企业部门的储蓄率缓慢上升,而政府部门的储蓄率在2000年之后急剧上升。其主要原因是,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之间的变化。[14]如表5-5所示,通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居民和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据的份额越来越少,而政府的可支配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据的份额却越来越多。可见,2002年之后,中国的再分配政策非但不能调节初次分配格局,反而还进一步恶化了居民报酬占比过低的失衡格局,从中折射出收入分配规则的不公平。
表5-5 我国各部门在国民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的收入占比(单位:%)
数据来源:李扬、殷剑锋:《中国高储蓄率问题探究——1992—2003年中国资金流量表的分析》,《经济研究》2007年第6期;差额由作者计算而得。
表5-6 1988—2008年我国城乡家庭人均收入税前税后基尼系数比较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CHNS历次调研数据计算而得。
二是从“税前—税后”的视角看,税收对收入差距调节的作用也极为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来自中国家庭健康与营养调查(CHNS)的实证分析表明,经税收调节,城镇家庭人均收入基尼系数下降幅度有限,而且在2005年以前,农村家庭人均收入的税后基尼系数竟然大于税前基尼系数,说明税收对收入差距产生逆向调节,直至2006年,中央开始实行大规模农村减税政策,税收逆向调节收入差距的情形才有所纠正(见表5-6)。
四、系数回归法的测量结果
Zhang and Eriksson(2010)运用CHNS1988—2005的面板数据,通过稳健的最小二乘(OLS)回归发现,生活在发达地区、东部沿海地区,出生在城镇,男性,以及父母拥有高等学历和职业教育对于后代的收入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且,父亲在政府部门或国有机构和企业任职对于后代的收入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母亲的职业并不显著。[15]这一结论与Chen and Feng(2009)的发现[16]类似。
运用公式U= G(w ∧)/G(w)测度机会不平等程度,研究发现,由收入估计值和真实值的基尼系数之比构成的机会不平等指数在报告期中从0.46上升至0.65左右,结果是,收入不平等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为“环境”因素而不是“努力”因素对个体收入水平的决定,即机会不平等和收入分配不公的增加。
在各类“环境”因素的边际影响分析中,父母家庭的收入对后代收入的影响最为显著,平均而言,这一因素对机会不公平基尼系数的贡献达到23%。其次是母亲和父亲的就业类型,贡献度分别达到20%和19%。而父母的受教育程度则处于一个相对次要的位置,同时,出生地、年龄等因素的影响也非常小。这一结论再次表明,“关系”和社会联系等始终是收入分配不公传递和放大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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