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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环境保障机制

时间:2023-03-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构建良好的法制环境是都市圈协同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加强都市圈法制环境的建设,是保障并指导都市圈发展的重要方法。而市场经济活动中那些不符合法律的行为,将受到健全法律的约束,保障合法的市场行为成为都市圈协同发展的最主要的经济活动。在都市圈协同发展阶段,执法的协调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法制环境保障机制_都市圈协同发展理论与实践

区域经济的发展仅仅依靠政府的调控或市场经济的自发调节还不能解决区域经济发展的一些问题,只有将区域的发展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配合法律制度,才能实现区域经济活动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运行。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动依法治国,在“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大环境下,要充分发挥法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从都市圈协同发展角度看,在进入此阶段后,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利益纠纷不断增多,特别需要健全的法制对都市圈协同发展进行合法化的保障。

一、法制环境与都市圈协同发展的关系

健全的法制体系是克服都市圈各城市间利益冲突的前提条件。都市圈内部的各地政府是都市圈协同发展的独立经济主体,由于区域之间的利益冲突,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和矛盾变得越来越复杂。这主要是因为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是基于地方政府经济总量和增长速度等方面的,这使得地方政府为追求区域发展,必然会在企业引进、土地开发等方面与周边城市有着激烈的竞争。在这样的恶性竞争下,会造成产业结构相似、土地资源浪费等问题,使得都市圈的整体发展目标与地方发展目标产生偏差,影响到都市圈整体稳定发展。为避免都市圈协同发展无序局面的出现,我们必须依据整体经济运行规则,建立健全都市圈法制体系。在这种法律体系下,都市圈内各城市在遵循中央统一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允许各区域在地方立法、具体政策实施等方面存在差异。通过这种法制体系建设,有效地减少城市间的利益冲突。

构建良好的法制环境是都市圈协同发展的客观要求。都市圈协同发展需要一个统一的、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近年来,为推动区域发展,克服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规范和解决上述问题。从整体而言,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则性很强,但与地方的实际有一定的偏差,因此在操作层面略显薄弱。为此,必须调动地方政府在参与区域法制环境建设方面的作用。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省级国家权力机关、省会所在地的市及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较大市的权力机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地的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具有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各地区的权力机关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可以有效完善法律系统,弥补国家法律体系的不足,推动法制健全和完善。但是,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都只能在本区域内生效,其他地区则不受其约束和影响。都市圈协同发展是要将都市圈作为一个整体,构建一个统一的发展环境,法制环境也属于统一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都市圈协同发展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不衔接、不协调的地方,因此,需要构建良好的法制环境,使各项法律法规都能统一运行,以适应都市圈协同发展的要求与方向。

构建良好的法制环境也是约束政府行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保障。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一直是我国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当前我国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区域经济发展一体化的目标出发,大力破除制约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体制机制障碍,打破行政垄断,建立完整统一的市场体系。要建立这种自由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就需要通过健全的法律体系,维持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是在宪法的指导下,在有关基本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以高层为中心的独特的法律体系和机制,其既包括中央立法,又包含地方立法。因此,加强都市圈法制环境的建设,是保障并指导都市圈发展的重要方法。在都市圈协同发展阶段,由于各经济主体对自身定位还不够明晰,导致越权、越位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作为一个重要经济主体,也因为对市场经济发展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误差,导致政府的一些行为超越了其职责的范围,对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产生了阻碍,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健全的法制环境去约束政府的行为,让其发挥“裁判员”的功能。而市场经济活动中那些不符合法律的行为,将受到健全法律的约束,保障合法的市场行为成为都市圈协同发展的最主要的经济活动。

二、法制环境保障机理

立法协调保障。都市圈协同发展阶段,都市圈法制环境的建设,特别是立法阶段对都市圈统一的法律体系的形成有着重要影响。都市圈的立法是指在都市圈范围内,拥有立法权的主体开展的相关立法活动。都市圈协同发展,需要法制在立法阶段就做到协调一致。具体而言就是要促使拥有立法权的主体在立法活动中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从而实现法律规范相互和谐、法律体系系统完整的目的。立法协调在都市圈协同发展阶段具体表现为:在中央立法的宏观指导下,尽可能地实现都市圈内法制的一体。其次就是在拥有立法权的都市圈行政主体之间,在立法过程中加强协调,解决城市间的法规冲突问题。

执法协调保障。任何法律法规在确定以后,其最终都要落实到执行上,只有法律没有执行是万万不行的。因此,在立法阶段进行协调沟通达成一致后,需要发挥执法机关在法制贯彻实施中的作用。执法机关应该以人为本、依法取得、正确行使其权力,并对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都市圈协同发展阶段,执法的协调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执法的协调具体体现在:一是减少执法冲突。行政执法争议和冲突是现代行政的常态。行政执法的争议和冲突主要发生在一些跨行政区划地区的行政违法案件中,如生产和销售涉及两地或多地的专利违法案件,各地专利行政执法机关都有案件管辖权,很容易导致执法争议和冲突的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执法保障协调解决。二是减少执法依据冲突。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法律规范就同一事项或同一行为做了不同规定,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依据可以做出不同处理决定。由于各行政主体之间利益的驱动和相互之间缺乏充分的沟通,容易造成规范性文件内容的相互冲突,导致执法依据和标准不统一。因此,在执法阶段,通过法律的协调,可以建立都市圈协同层面的有力的执法体系保障。

司法协调保障。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力求实现公平、正义的精神,使各因素达到理想、和谐的状态。司法公正是保障法律公平正义的最重要的基础,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有效手段。在都市圈协同发展阶段,由于“行政区经济”还未完全消失,各地区司法机关为维护本地利益,可能会出现通过片面强调地方特殊性等,对不同的经济主体实施不同待遇等司法不公现象,对都市圈协同发展整体效应产生阻碍。为此,在都市圈协同发展阶段,也需要发挥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按照程度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都市圈中的各经济主体。都市圈协同阶段司法协调就是要求司法权适当与政治相分离,不受政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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