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制结构
所有制结构一词,可以追溯到马克思当年所用的社会经济结构概念。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人们任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1)这里所说的社会经济结构,就是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即社会上存在的各种生产关系。
我国经济学界在改革开放初期讨论我国所有制问题时提出所有制结构。自此,对所有制结构的界定一直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所有制结构是指多种经济成分在一定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所有制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的构成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二是各种所有制形式内部的多种经济形式的构成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三是各种经济形式通过合作经营、经济联合和相互兼并而产生的新的构成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三种观点认为,所有制结构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所有制的外部结构,即在社会经济体系之中各种不同所有制类型所占的比重;二是指所有制的内部结构,即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2)
本书认为,所有制结构是指一定时期一定范围(一国或一个地区)内各种经济成分的构成情况及其相互关系和变化趋势。流通产业所有制结构就是研究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不同经济成分之间的流通业所有制构成情况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变化趋势。具体地说,应当研究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1)研究流通产业所有制结构作为一个体系有哪些经济成分。(2)研究流通产业各种所有制形式或各种经济成分在流通产业中的地位和比例关系。(3)探索流通产业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4)研究流通产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消长趋势或所有制结构的变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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