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穆斯林的生活方式中,最为人们注目和熟知的是他们独特的饮食方式。饮食作为对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的消费,它不仅表明了穆斯林群体的最一般的生活习俗,而且已经成为维系穆斯林宗教情感的重要纽带。
《古兰经》首先认为穆斯林有享受真主所赐予的合法而佳美的食物的权利,表明伊斯兰教作为一个入世的宗教,它注重现实生活的建设,并不提倡苦行僧式的禁欲生活,它不以宗教的戒律来限制人们的享受,相反它鼓励穆斯林们进行合法有益的享受。在这里所谓的“合法”是相对于宗教的禁令而言的,合法和不合法的界限是直接来源于《古兰经》的有关律令的。
关于穆斯林的饮食方式,《古兰经》的许多章节都作了明确规定,如第五章第三节就规定:“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牴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但宰后才死的,仍然可吃。”
不吃血液和自死物的肉,最初起因于人们对其实际生活经验的总结。古代闪米特人往往因吃自死物染上疾病甚至死亡,在炎热地区这种现象更为常见,因而认为自死物不洁净、不可吃,加之自死物血液没有流出,更不可食。这种不吃血液和自死物的习俗,在古代阿拉伯半岛是相当普遍的,并被人们广泛接受。《旧约》中就有禁食血液和自死物的条文。穆罕默德于7世纪在阿拉伯半岛创立伊斯兰教时,继承了闪米特人的习惯,《古兰经》中有:“你说:‘在我所受的启示里,我不能发现任何人所不得吃的食物;除非是自死物,或流出的血液,或猪肉——因为它们确是不洁的——或是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犯罪物。’”(6:145)
《古兰经》还认为世上万物皆属安拉,其生死存亡皆由安拉安排,故伊斯兰教法要求穆斯林在宰牲前要念“太思米”(即奉至仁至慈的安拉之名),以此表示该物归主,而对于未念“太思米”而宰杀的动物则认为不合乎教法,视其肉为污秽,也是不可食的。《古兰经》中的这个关于禁吃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动物的律令,已在塔塔尔族中形成习俗。一般来说,塔塔尔人对宰牲都十分讲究,通常都必须请阿訇宰,并以出血为宜。在宰牲前阿訇必做小净,要将刀磨快,以减轻牲畜的痛苦。宰牲时一般是头南面西,口诵“太思米”,表示该物归主。在念诵中下刀,下刀时,要刀头朝下,不宜重宰,切断喉头下的气管、食管和两根血管,使血流出,不得伤着骨头。为了救牲,穆斯林在没有阿訇的情况下,也可以自己宰,但宰前必须小净,宰时必须出血,宰后看被宰物是否抖动,否则按教律不可食用。
在《古兰经》中提到关于饮酒的问题有三处,分别在第2章、第4章、第6章。据说,622年,伊斯兰教创始人穆罕默德带领信徒从麦加迁到麦地那后,有的教徒参与当地的饮酒和赌博,有人就此问穆圣是否许可,安拉因此降下启示,《古兰经》中说:“他们问你饮酒和赌博〔的律例〕,你说,‘这两件事都包含着大罪,对于世人都有许多利益,而其罪过比利益还大。’”(2:219)在这里他甚至提到了饮酒和赌博的益处,只是强调了其害处大于益处,且并没有禁止饮酒。后来有的教徒在酒后礼拜时念错了《古兰经》,安拉降下启示:“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在酒醉的时候不要礼拜,直到你们知道自己所说的是什么话。”(4:43)这里只是说酒醉的时候不要做礼拜,等到酒醒了以后再做,同样也没有禁止饮酒。此后,还有教徒饮酒,而且酒醉后斗殴,把头打破了,彼此结下了仇恨,又加上在一次战争中,教徒因为饮酒而失去理智,导致战争失利。因为这两件事情,在伊斯兰教发展初期人少势弱的情况下,严重影响了内部的团结和伊斯兰教的壮大,故此安拉降下启示:“信道的人们啊!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恶魔惟愿你们因饮酒和赌博而互相仇恨,并且阻止你们记念真主,和谨守拜功。你们将戒除〔饮酒和赌博〕吗?”(5:90~91)在这里,把饮酒的坏处说得比较全面。由此禁酒成了伊斯兰教的教规之一。
禁吃血液、自死物、猪肉、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动物以及禁饮酒等是伊斯兰教的教规。我国塔塔尔族全民信仰伊斯兰教,一般不吃血液、自死物、猪肉,也不喝酒,特别是不吃猪肉已逐渐地形成了他们独特的生活方式,成为了他们普遍的风俗习惯。
【注释】
[1]杨启辰、杨耀苍:《〈古兰经〉哲学思想》,宁夏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82~2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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