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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政策缺陷造成的收入再分配失灵

时间:2023-03-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特别是对“夹心层”的保障不力。
财政政策缺陷造成的收入再分配失灵_改善收入分配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各收入主体之间通过各种渠道实现现金或实物转移的一种收入再次分配过程,也是政府对要素收入进行再次调节的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调节的空间更多的是在再分配领域,财政政策是常用的有效手段。政府在进行收入再分配的时候,通过税收和社会福利制度从大多数人,主要是从高收入群体收入中以所得税的形式拿出一部分,然后通过转移支付资助低收入家庭,如社会保险福利津贴、抚恤金、养老金、失业补助、救济金以及各种补助费等,以保障低收入群体正常生活水平和缓解贫富差距。

当前我国由于制度设计欠缺,财政政策调节收入差距的功效并不明显。这种缺陷造成了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时政府的失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再分配过程中财政收支管理的缺陷;第二,再分配中民生投入的不足;第三,在调节高收入群体过高收入时,税收作为重要的财政政策表现乏力;第四,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水平不高。

首先,再分配中财政收支管理的缺陷。政府收支管理缺陷造成的效率损失被称为“漏桶效应”[5],该效应直接要说明的是追求公平时效率的损失。奥肯在对政府收支管理缺陷论述中提到:“然而,这项方案有一个无法解决的技术难题:这些钱必须通过一个漏桶从富人那儿传送给穷人。在转交过程中,一部分钱将会不翼而飞,所以穷人不会全部收到取自富人的钱”[6]。在对收入分配调节的转移支付过程中,“不翼而飞”的那部分财政收入,一方面表现为政府进行税收和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时的行政管理成本,以及这项收入再分配政策所消耗掉的费用,这部分费用源于生产积极性的下降,另一方面则表现为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占有国家财产行为,比如贪污、挪用公款、利用公款铺张浪费等行为。这种管理缺陷造成了少数人和部门在再分配过程中获得大量的不法收入,或表现为个人违法所得,或表现为部门集体违法占有,而低收入群体却没有获得应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导致了收入分配差距的进一步拉大。

其次,民生投入转移支付不足。正常状态下,充足的民生投入是居民增加隐性收入的重要路径。虽然近几年来中央政府一直强调民生投入的重要性,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干部和地方政府依然秉持增长第一的思维定势,唯GDP至上,追求高速度和持续高增长,致使政府注重经济建设投资而忽略了基本民生投入,财政高比例的经济事务支出,势必排挤民生财政支出的增长,从而制约我国居民福利收入的增加。在当前城镇化迅速推进的新形势下,更是要加大对农村地区民生投入力度,确保农民基本权益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得到很好保护,保障农民生活水平,加大对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基础性的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基础性公共卫生和住房保障的投入力度,以解决农民后顾之忧。通过对职业培训和再教育的投入,让农民获得基本的发展机会和能力,推动农民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让基层民众过上体面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再次,利用税收调节高收入的功能不理想。当前税收是调节过高收入的主要手段,“调高”不是简单的“抽肥补瘦”、“劫富济贫”,更不是“均贫富”,而是要通过税收等手段,使高收入群体的一部分财富交给国家,用于二次分配。在众多税种中,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调控高收入,但我国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很好地发挥调控高收入的作用。征税范围不够广泛、税收流失严重、税收管理现代化水平低、个人收入信息体系建设的缺失等问题,造成了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作用非常有限。除个税之外,不动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也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有力措施,可到目前为止,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关于财产税等税种还没有特别明确、详实的法律规定,这也是我国贫富差距悬殊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根源之一。

当前,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税收制度和政策,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力度,既充分保护人们劳动创业的积极性、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又要有效缓解收入差距过大趋势。着力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降低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加强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

最后,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障水平不高。完善而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缩小收入差距的有效途径,它可以通过收入的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中低收入者的支出负担,相对增加他们的收入,从而缓解收入差距的矛盾。当前我国低收入群体规模还比较庞大,2013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064万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5388万人,大量低收入群体的存在对社会保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要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然而,我国对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刚刚起步,社会保障水平并不高。低收入者通过社会保障而获得的额外收入水平较低。特别是对“夹心层”的保障不力。“夹心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我国目前享受社会保障的对象,大多是处于低保标准以下的人群。他们在享受低保金的同时,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等方面也都得到了一定的保障。而那些收入处于低保标准和中等收入之间的人,既不能享受低保待遇,又无力购房、看病,生活无以保障;第二个方面是,对城乡“夹心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保障。农民工作为介于市民与农民之间的群体,户籍制度的存在使得农民工生活在城市却保留着农民身份,为城市建设做贡献而没有享受城市公共服务。这部分人群的社会保障覆盖面低,特别是在教育、医疗等基本民生需求方面,没有得到公共服务的倾斜,导致了收入水平中下等的农民工群体生活困难,城市内部收入差距增大。另外,我国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着等级差别,这种等级差别本身再次拉大了收入差距。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不合理,制约了其在调节收入分配上作用的充分发挥。

总之,在二次分配中我们要不断完善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加大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力度、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落实积极就业政策,来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机制,根据实际社会平均生活水平,提出富有弹性的补助标准线,随着物价水平和社会收入水平发生变化,对低收入家庭在社会保障支出上给予适当的补贴,让他们在充分享受社会保障权益的同时,使其生活质量保持在一定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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