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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视域下的依法治国理念探析

时间:2023-03-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众所周知,依法治国不仅是人类社会步入文明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本文在深入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告的基础上,将依法治国作为核心线索,从世界观之真、人生观之善、价值观之美的哲学视域解析依法治国理念。所谓依法治国,本质上就是要依照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治理国家,即用良法来善治国家。所以说,依法治国,注重法制的合法化同时要从人生观层面凝结法制的人本化之性。
哲学视域下的依法治国理念探析_中国梦的理论内涵与时代价值

陆 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党在新形势新任务下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众所周知,依法治国不仅是人类社会步入文明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自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之后,历经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的进一步深化,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高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新一届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法治建设,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加速了我国当下的法治建设进程。习近平还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提出了“法治中国”的治国目标,并将其定位为“中国梦”宏伟蓝图的重要内容。本文在深入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告的基础上,将依法治国作为核心线索,从世界观之真、人生观之善、价值观之美的哲学视域解析依法治国理念。

所谓依法治国,本质上就是要依照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治理国家,即用良法来善治国家。实际上,法治本身就内蕴着良法(good law)和善治(good governance)这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从良法的角度来说,只有那些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即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才是良法;此外,良法还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实际上,这种良法不仅反映了世界观层面上法制的合法化之本,也反映了人生观层面上法制的人本化之性。另一方面,从善治的角度看,依法治国其实就是通过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构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而其最终目的不过是法制国家、法制社会和法制人民的一体建设。这种善治反映了价值观层面上法制的和谐化之质。

一、依法治国之真:从世界观层面筑牢法制合法化之本

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告所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总目标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要实现这一总目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依靠什么样的“法”来治国。显而易见,这样的“法”不仅要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即要通过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性检验,还要适应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现实,即要经受中国当下发展的时代性考验;这样的“法”不仅要准确反映人与自然之间的发展关系,即主体与客体的统一,还要明确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发展关系,即主体间性的统一;这样的“法”不仅能从理论上指导当下中国发展,即理论自信下的制度自信,还能从实践中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行,即道路自信。这样来看,依法治国的“法”既是历史性与时代性相统一的法,也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法,还是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统一的法。

总而言之,这样的“法”应该是既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又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法。这种合规律性的法从世界观的层面上体现了法制的合法化之本。反之,依法治国的“法”若失去其合法化,不是违背了人类历史发展规律,便是不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尽管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发展已然取得长足的进展,但在某些方面仍旧存在着上述现象,所以说,依法治国不仅是历史留给我们思考的议题,也是当下中国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难题。实际上,法制的非合法化,不仅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方面有所表现,仅就生态来说,不是破坏了人与自然的统一,便是损伤了人与人之间(主要指代际之间)的和谐。所以说,依法治国,首先要从世界观层面筑牢法制的合法化之本。

二、依法治国之善:从人生观层面凝结法制人本化之性

实际上,依法治国的“法”不仅要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还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正如法国哲学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提出的,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公意)2的记录。如此说来,这样的法必不可忽视“人”这一因素。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法治”一词应包含如下两重意义:其一,已成立的法律需获得大家普遍的服从,其二,为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律本身就是以人为主体,即因人而生、为人服务的,所以说,脱离人的认可与服从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良法之所以称之为良法,或者说良法之所以区别于恶法,其根本原因即在于良法之治恪守的是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为之故才有良法之称,抑或才有法制之前提。正如全会公告所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这样来看,依法治国之善所彰显的便是人生观层面上法制的人本化之性。如此看待法制的人本性时,我们不可回避的是法制的人本性与人治的民本性之区别。显而易见,二者的立足点不同。法制的人本性依靠的是法制,只不过这样的法反映的是人民群众意愿的法,而人治的民本性依靠的是某些英雄君主的雄韬伟略,尽管其中的某些韬略反映了普通民众的意愿。但正如中国传统文化所承载的以民为本与科学发展观中的以人为本的区别一样,前者的法制之人本性正是以人为本的法制,而后者的人治之民本化始终将老百姓视为与官相对的民。所以说,法制的人本性一直秉承着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即在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上时刻葆有明晰性地认识。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告恰在这一点上准确反映了依法治国的人本化之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所以说,依法治国,注重法制的合法化同时要从人生观层面凝结法制的人本化之性。

三、依法治国之美:从价值观层面彰显法制和谐化之质

拥有了反映世界观之本和人生观之性的良法之后,关键问题取决于怎样来治理,实际上这也就是善治的核心所在。正如公告所言,不仅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且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何善治在一定层面上也就是怎样实施、为了什么目的而实施的问题。那么说到底,依靠良法的善治到底是为了什么目的呢?按照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来说,我们要实现的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从世情国情党情的角度看,我们要实现的是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从战略机遇期的视角看,我们要实现的是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所以说,无论是国家、政府、社会和人民的和谐一体,还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的五位一体,乃至社会发展中的力量、利益、关系和行为的统筹平衡,说到底都是价值观层面上的和谐化的本质表现。所以说,以良法为前提的善治在其根本目标上就是法治的和谐化之质。

中国传统文化历来重视和谐的思想,不仅道家重视天人合一,主倡“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和谐统一思想,儒家在社会生活中更看重各方面的协调,正如《论语》提出的“君子和而不同”。实际上,我们不仅能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和谐的思想,更能从现当代中国的社会发展中感悟和谐的魅力。正如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老先生所言:“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由此看来,法制的和谐化之质不仅是传统文化给予我们的历史性选择,还是当下谋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现实性选择。实际上,这种和谐化还是全球化视域下世界走向一体化发展的必然性趋势。

概言之,依法治国作为当前我国新形势新任务下的重大战略决策,从哲学视域下审视,它是一种内蕴着合法化、人本化、和谐化的治国理念。不仅如此,在笔者看来,它还是一种历史性与逻辑性、绝对性与相对性、抽象性与具体性相统一的理念。实际上,只有从哲学视域下厘清了依法治国理念,我们才能在法制的理论自信基础上确立法制的制度自信,进而开拓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道路自信,为实现“两个100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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