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与“服从”的紧张关系古而有之。奥古斯丁就曾将政治看作是一种对于上帝的背叛,他认为,上帝造人是遵循平等原则的,人人在其面前都是同样自由的。然而,政治所体现出的却是人与人之间的等级——服从关系,虽然这种关系对于维护国家稳定是必要的。率先对强制与服从关系进行理论阐释的是罗马时期的共和主义者,卢梭“人民主权”思想中的关于强制与服从的观点正是渊源于此。在共和主义者看来,法律是由人民指定的,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普遍意志,那么,对这种法律的遵从就无须国家动用权力机关使用强制性力量,而应该是人民自愿地接受与服从。从一定意义上讲,这就是在服从人民自己的选择。共和主义者认为,如果非要将这种“服从”与国家权力本质上所具有的“强制”性质相联系,那么,这种“强制”已经悄然改变了风格和意味,它不再是“在上的”国家权力机关与“在下的”普通民众之间的层级关系,而应是一种公民群体内部成员之间的自愿性、自觉性“服从”关系。然而,人们很容易就此进行下一步的追问:毕竟一国公民数量众多,总会有部分不服从“公意”的固执己见、我行我素的人出现,共同体针对此情况又将如何应对?对此,卢梭指出,在遵从“多数决定”原则的基本前提下,一旦出现有公民不服从的情况,国家权力机关就有责任“强迫他服从”,他还将这种“被动服从”称为是“强迫自由”。卢梭强调,这种“强迫”绝非霍布斯所倡导的专制君主制中的强制性,因为根据霍布斯“主权在君”的政治哲学理念,个人对主权者只有绝对意义上的服从,却没有丝毫反抗主权者的权利,个人与主权者只是达成了外在的统一。利维坦外表无比强大,至高无上,但它对属民所要求的服从,却只能依赖于属民不服从所招致的残酷惩罚的一种恐惧心理来维系,缺乏真正非功利性的道德基础。与霍布斯主张的设立高高在上的君主不同,卢梭认为,“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是无限的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的而且是自相矛盾的约定。”[37]另外,霍布斯所主张的个人单方面将权利让与给享有绝对权威的君主行使也激起了卢梭的强烈反对。卢梭预言,这必然会导致君主滥用权力,独断专行,人民将处于消极服从的奴役状态。恰如密尔所认为的,“如果一个政府成功地使它自己得到人民的服从,就说它保有‘秩序’。但是有各种不同程度的服从,而且不是每一种程度的服从都是值得赞美的,只有绝对专制的政府要求每个公民无条件服从当权者的每一道命令。”[38]
洛克也就此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相比较于霍布斯主张的君主主权所具有的绝对性质,洛克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认为,所谓的最高权力,只是一种相对而言的比较,即当与行政权和对外权作比较时,人们才会得出立法权的最高地位。人们对政府的服从只是由于遵照契约的规定,政府必须负有保障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的政治职责,如果政府无法兑现自己的承诺,民众完全可以反抗、革命、更换现有政府。政府仅仅是集体意志的代表者、代言人,它并不掌控绝对权力,主权仍在人民手中。洛克指出,政府权力的构建与具体行使都将严格受法律限制,那种不受任何法律控制的权力无疑将威胁人的生命权、生存权,从而丧失其合法性,人民也从此无须再服从这种专制权力,而应奋起反抗。洛克提示民众,当不幸遭遇这种强制性统治权力时,可以首先诉诸明文法或者那种具有权威的裁判者,而当二者都失灵时,即“如果没有明文法和可以向其诉请的具有权威的裁判者的救济,像在自然状态中那样,战争状态一经开始便仍然继续,无辜的一方无论何时只要有可能的话,享有毁灭另一方的权利,直到侵犯者提出和平的建议,并愿意进行和解为止,其所提的条件必须能赔偿其所作的任何损害和保障无辜一方的今后安全。”[39]显然,洛克明确鼓励民众要适时使用自己的反抗权,以迫使掌权者屈服,进而达到和平与安全的目的。关于民众的抵抗权问题,中世纪的奥古斯丁和阿奎那都曾有过论述。他们一致认为,抵抗权作为一种世俗的政治权利,具有它法律与伦理意义上的正当性,民众应当在遭受压迫时及时运用。神学家马尔西利奥也认为,君主手中的权力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可以为所欲为,“因为君主不过是一个普通人,他既有理性也有贪欲,所以也完全可能受到(法律)之外其他形式的东西的影响,比如说错误的观念或者不正当的欲望等等,从而做出一些与法律的决定相反的事情,正是因为这种情况,君主必须被置于某些根据法律有权对他或者他的不法的行为进行判断和约束的人之下。”[40]1793年宪法前的《人权宣言》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强化了群众革命起义的合法性:“反抗压迫乃是另一些人权的当然结果”。“当社会成员之一受到压迫时,即是对社会的压迫。当社会受到压迫时,即是对其各个成员的压迫。”“当政府违反人民的权利时,对于人民及一部分人民而论,起义就是最神圣的权利和最不可缺少的义务。”
洛克阐述道,对于政府解体,首先应区分国家政府解体与社会解体是不同的,社会解体肯定意味着国家政府解体,反之则不然。政府内部的解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立法权的变革,二是政府官员的决策违背人民的委托。面临后一种情况所导致的政治合法性危机,人民有权革命。他们有权废默国王推翻任何力图使他高于人民之上的权力成为绝对的、专横的个人,这是人民的神圣责。但洛克同时也告诫民众,即使法律和权威裁判者存在于社会之中,仍有可能会出现统治者枉触犯、践踏法律的特殊情况,此时,法律救济手段已失去它应有的作用,那也只能诉诸战争了。关于就此引发的“战争”,洛克表现出一种既无奈又坚定的心境与情绪。他无法想象除却战争,还会有其他什么方式能保障民众反抗专制政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战争中的暴力成分又无可避免,因为“只要使用了暴力并且造成了伤害,尽管出于受权执行法律的人之手,也不论涂上了怎样的法律的名义、借口或形式的色彩,它仍是暴力和伤害。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如果并未善意地真实做到这一点,就会有战争强加于受害者的身上,他们既不能在人间诉请补救,在这种情况下就只有一条补救的办法,诉诸上天。”[41]
既然政府权力是一种委托性质的权力,那么应该由谁或者由什么机构来裁判政府是否辜负或者违背了人民的委托呢?针对这一重要问题,洛克的回答十分明确,人民应该是裁判者。因为从契约角度来看,受托人的行为是否适当与合乎对他的委托,除委托人之外,其他人均无权决定行为的正当与否。当受托人辜负委托时,委托人既曾给予委托,就必须有权把他撤回。可见,在洛克那里,“人民”担负着极其重大的责任,而且这种委托行为后的裁判权在他看来更加必不可少。洛克还进一步指出,如果在私人的个别情况下裁判是合理的话,那么在关系极重大的场合,在关系到千万人的福利的情况下,以及在如果不加防止祸害就会更大而救济就会感到很困难、费力和危险的情况下,裁判权的作用会更加明显。实际上,洛克是在通过“私人”行为与“关乎民众福利”的政府行为的对比来警示广大民众,要充分认识和合理运用自己手中神圣的裁判权,一旦政府权力丧失合法性,就应坚决收回或者撤消。正如卢梭所言,“当人民被迫服从时,他们做得对;一旦公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得更对。因为人民正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利,来恢复他们的自由的,所以人民有理由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夺去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42]
在卢梭眼中,“主权在民”致力于弘扬人民内在的服从,是触及人道德层面的心悦诚服。它促使人挣脱枷锁的束缚,回归到和谐美好的自然状态,毋庸置疑,这也是卢梭终其一生所追寻的人类最理想、最自然的美好境界。当政府以强制性力量的身份出现时,就是另一种类型的行动在干预人民的行动,或者说政府的强力在干扰个人意志的选择,这时公意已经失去其最初的意义,蜕化为主权者借以统治人民的工具。卢梭认为,所谓民众向强力的屈从,仅仅可以被当作是被迫性的无奈之举,却难以代表其真实的意志,它最多也只不过是一种权衡利弊的明智行为而已,因为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可见,这种服从是人为了保全自身利益而做出的妥协,与权利的真正实现相去甚远。在这里,有必要再次强调卢梭的“公意”概念。卢梭主张的人民对契约政府权力的服从究其根本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服从。他反复提及“公意”的公正性和不可抗性,全体公民应当服从它,服从这个政治共同体。公意是“公共的大我”,它体现了共同体全体成员的最高利益。国家就是根据这种公意进行统治的,人们服从国家就是服从公意,也就是在服从他们自己的意志。而只有当个人实现内在的自我意志服从,而不是强大的权威者使用高压政策迫使他服从时,权力才真正具有了道德性的巨大感召力量和有效价值。
政府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政,这意味着政府不能强行将特定的良善生活观、价值观推给民众,尤其是在实施教育行为时更应如此。因为“免费的公立教育,假如忠实于世俗教学与政治中立的理想,就不会是党派性的,也不会是任何阶级、信仰、党派以及宗教的敌人……如果在我们宪法的星空上有一颗不变的星辰,那就是无论在政治、民族主义、宗教,还是其他舆论的问题上,任何官员不管其职位高低,都无权决定什么是正确的……”。[43]斯宾诺莎也认为,政府执政的最终目的应落在民众的真正自由上,而不是想方设法地控制人心,强制人服从它的管理。他还将人心与舌头作对比,认为舌头是人的身体器官,它易于受人掌控,但民众的心灵或者精神却是完全自由的,不能受制于他者。在他看来,“人的心是不可能完全由别一个人处治安排的,因为没有没有人会愿意或被迫把他的天赋的自由思考判断之权转让与人的。因为这个道理,想法子控制人的心的政府,可以说是暴虐的政府……”。[44]在这里,斯宾诺莎着重强调了公民的思想言论自由,并将其作为一种“天赋”权利而放到至关重要的位置上。剥夺或者侵害此权利的政府,毫无疑问,是暴虐的政府,民众应反抗甚至推翻它。由此出发,斯宾诺莎还进一步阐述了人类建立政府的目的所在:“政府最终的目的不是用恐怖来统治或约束,也不是强制使人服从,恰恰相反,而是使人免于恐惧,这样他的生活才能极有保障;换句话说,加强他生存与工作的天赋之权,而于他个人或别人无损。政治的目的绝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生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身心,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既不表示憎恨、忿怒或欺骗,也不用嫉妒、不公正的眼加以无稽之监视。实在说来,政府的真正目的是自由。”[45]政府一旦违背了人们最初设立它的目的,人民完全以收回授予政府的权力,甚至可以反抗和推翻违背民意的政府。卢梭的“主权在民”意在使主权回归到它真正的主人——人民手中,使个体对主权者的服从变成真正意义上的对自我意志的服从,从而使个人与主权者获得了内在的和谐统一。政府权力绝非人们想象的那般高于一切,无可置疑,人们订立契约,建立政府的宗旨并不是想供奉一个高高在上、控制压迫自己行为的利维坦,而是为了实现在和平安全的生存环境中幸福生活,充分保障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从而获得更大发展,这才是政府存在的真正合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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