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素曾深刻地指出,“自由是卢梭思想的名义坐标,但实际上他所重视的、他甚至牺牲自由以求的是平等。”[2]这种将平等理念纳入自由主义框架中进行深度探究的做法,是对以洛克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开拓性超越,同时也显示出来自社会底层,饱尝各种人间滋味的卢梭强烈的平民主义情感。对于当权者、政府、富人阶层,卢梭都具有其他启蒙精英哲学家所不具备的更为深刻的生存体验与更加广阔的研究视野。透过文明演迸的宏大背景来认识人类的矛盾,尤其是延续至今的富人与穷人阶层的对立使卢梭确信,当富人垄断了财富并进而掌握了话语霸权时,穷人的境况并不能因理性与文明的进步而得到改善。因而,他一再主张,应充分关注人的财产权利以及其背后深藏的平等问题。
对财产权的探讨构成了近代西方政府理论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存在犹太人和希腊人,不存在奴隶和自由人,也不存在男人和女人的区别,因为他们在耶稣基督的眼中都是同样的人。”迈克尔·J·桑德尔在其名著《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中提到了基督教的“财产”概念。他指出,早期基督教认为,人们仅仅是“那些属于上帝的财产的人间看护者,这也是一种适合各种各样的共同体主义的财产概念的说法。”[3]在一个注脚中,桑德尔引用巴特莱特牧师(Vernon Bartlet)的话写道,“根本的基督教态度”主张任何个体的财产权都是“纯粹相对的,它不仅相对于上帝作为所有物和所有人的创造者和所有者的权利,而且也相对于至上人类的或作为代表共同福利的派生性社会权利。正因如此,个体的福利只是一个依赖性的部分,它应该受所有与个人福祉有关的其他人的权利的限制……”[4]“平等”作为一个久远而现代的政治理念,是衡量政治制度和政府权力之合法性的重要价值尺度。“对于政府来说,平等地对待公民意味着什么?我认为,这一问题与问对于政府来说,把所有公民作为自由的、或者说独立的、或者说具有同等的尊严意味着什么,是一样的问题。不管怎样,至少自康德以来,这是政治理论的核心问题。”[5]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的前言中,卢梭指出:“我认为人类中间有两种不平等:一种我称之为自然的或身体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被自然所确定的,包括年龄、健康、体力与精神或心灵的品质的不同;另一种可以称之为道德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它必须有赖于某种约定,而且是由于人们的同意而确定下来的,或者至少是被人们的同意所认可的。”[6]
近代意义上“平等”观念的明确提出肇始于霍布斯。虽然在霍布斯身上,人们往往打上“君主专制主义者”的“恶”标记,但与君权神授主义者不同,霍布斯从人类学角度,对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进行了深刻阐释。他指出:“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以致有时某人的体力虽则显然比另一人强,或是脑力比另一人敏捷;但这一切加总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人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因为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其他处在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7]虽然力主平等,但霍布斯的政治理论却没有止步于此。他认为,恰恰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这种平等,才使得无法出现平定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矛盾的权威裁判,这就为绝对权威——君主的出场准备了符合逻辑的理由。
在平等理念方面,洛克比霍布斯更加立场鲜明。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与霍布斯所主张的充满战争硝烟的自然状态迥然相异,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都自觉遵守理性自然法,从而呈现出平等和独立的美好状态。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们可利用的自然资源有限,“财产的幅度是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而很好地规定的。没有任何人的劳动能够开拓一切土地或把一切土地划归私有;他的享用也顶多只能消耗一小部分;所以任何人都不可能在这种方式下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或为自己取得一宗财产而损害他的邻人……”。[8]洛克指出,上帝是公正无私的,他给予人类为他们所共同拥有的东西之中,人们怎样能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为自己的财产,这种行为并不需要经过全体人的明确协议。换言之,财产权利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它与生命、自由同样至上。作为政府,既不能创设任何权利,也不得侵犯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就曾拥有的权利,其中核心或基础的权利即财产权。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也可能因为同一物品的归属问题而产生财产方面的纠纷,为了保障人的财产权利,只能使人们之间放弃对财产归属的判定,而将此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公共代理人。组成国家和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们的财产。在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平等的,建立社会秩序后,政府拥有“仲裁”权力,可以对人们之间不公正的事情进行裁断和惩罚。
洛克的这种充满理想色彩的动人描绘也深深感染了务实的美国人。在美国宪法中人们可以明显寻到洛克的影子:“一切人都是生而平等的,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出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卫这些权利才成立政府,而政府是经过受其治理的人民的同意才获得权力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变成了这些目的的破坏者,人民就有权加以变更。”显而易见,这段法律文件中包含了太多洛克式政府理论的观点,如政府权力的来源、政府的功能、政府的执政诉求、人民对抗暴虐政府的反抗权等。洛克主张私人财产的获得是政府不仅不能干涉而且还要保护的领域。在其《政府论》中,他提出:“上帝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但是,既然他将它给予人类是为了他们的利益,为了使他们尽可能从它获得生活的最大便利,就不能假设上帝的意图是要使世界永远归公共所有而不加以耕植。”[9]人民建立国家、政府的理由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卫自己的财产权利。“他们选择一个立法机关并授以权力的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树立准则,以保卫社会一切成员的财产,限制社会各部分和各成员的权力并调节他们之间的统辖权。”[10]洛克进一步展开分析,他指出,人们不能够设想,共同体的意志会破坏每个参与者的所得,因为如此专横跋扈的行为会将人们推向一种受奴役的生存状态,这无疑可能会激发人们的反抗,使其与统治者处于可怕的战争状态,此时,最正义的选择即是民众拿起上帝所赋予他们的神圣权利,抵抗强暴力量,捍卫自己的生命和平等自由。
深受洛克财产观点的影响,孟德斯鸠对于公民的财产权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他劝告政府应将公民的财产权利与公民的生命、荣誉同等对待。因为“即使是最卑微的公民的生命也应当受到尊重。他的荣誉和财产,如果没有经过长期的审查,是不得剥夺的;他的生命,除了受国家的控诉之外,是不得剥夺的。国家控诉他的时候,也必须要给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自己辩护……”。[11]他还进一步指出,无论在君主政府还是共和政府中,应多制定有关保护公民生命、财产与自由的法律。
洛克、孟德斯鸠对平等财产权的热烈追求与详细论述也带给卢梭极大的启发。卢梭鲜明地指出,随着人类自我完善化能力的提高,随着冶金术和农业这两种技术发明的推广,会自然引发人与人之间关系上的巨大变革,“当他们仅从事一个人能单独操作的工作和不需要许多人协助的手艺的时候,他们都还过着本性所许可的自由、健康、善良而幸福的生活,并且在他们之间继续享受着无拘无束自由交往的快乐。但是,自从一个人需要另一个人的帮助的时候起;自从人们觉察到一个人据有两个人食粮的好处的时候起;平等就消失了、私有制就出现了、劳动就成为必要的了、广大的森林就变成了须用人的血汗来灌溉的欣欣向荣的田野;不久便看到奴役和贫困伴随着农作物在田野中萌芽和滋长。”[12]财产权作为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是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欲实现民众之间的政治平等,首先应关注其经济方面是否拥有平等权利。按照卢梭的想法,经济平等主要体现在人人都有一些东西,这些是生存必备的物品,与此同时,又没有人能持有过多的财产。换言之,最理想状态的经济平等是所谓的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有到足以购买另一个人,足以掌控另一个人命运,也没有一个公民可以穷到出卖自身甘做奴隶的悲惨程度。从人本主义历史观出发,卢梭将整个人类从平等走向不平等的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其中,自由被奴役所代替,平等则为主仆关系、主奴关系所代替。“平等-不平等-更高级的平等”,卢梭以“平等”理念为切入点所描绘的人类历史的曲折发展过程充满辩证法的意味。恩格斯就曾将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称为“辩证法的杰作”。他认为在卢梭对人类不平等起因的论述中,人们可以看到与马克思的资本论完全相同的思路进程。与马克思一样,卢梭也运用了辩证法中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即按本性来说,事物是对抗的,包含着诸多矛盾,而每个极端又向其反面转化,最终上升到否定之否定的层次。由于事先设计了法律和私有财产权的存在,不平等的第一阶段就自然形成了富人与穷人两个对立的社会阶层;第二阶段产生了强弱之分的官职,而第三阶段则是因合法权利演变成为专制权力而导致一种“主-奴”关系的日益加剧。财产权中的不平等是卢梭最为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对于这种不平等占有关系,按照古典经济学家的观点,主要源于人口的增加与可利用的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之间出现了难以平衡的矛盾,在如何分享劳动成果时,先占有者与后占有者之间必然产生不平等。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卢梭指出,在自然秩序下,人人都是平等的。随着技术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又由于人类自身所具有的自我完善化能力的不断提高,这些内外因素共同强化了人们之间不平等的境遇。
关于平等,给世人留下至深印象的是卢梭对政治平等的强烈吁求,其实,真正被卢梭放至首要地位的却是经济平等的要求。他指出,各种不平等最后都必然会归结到财富上去,财产权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它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更关键。政府最重要的执政宗旨之一,就是要防止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所造成的极端不平等现象。卢梭还进一步作了解释,政府的职责并不是将财富从富人手中夺走,也不是为穷人建立扶贫机构,其所能做的是剥夺富人积累财富的手段,让穷人也能享用并走出贫困,尽早拥有自己的财产。在卢梭看来,“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享有,使据有变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有变成为所有权。于是享有者便由于一种既对公众有利、但更对自身有利的割让行为而被人认为是公共财富的保管者,他们的权利受到国家全体成员的尊重,并受到国家的全力保护以抵御外邦人;所以可以说,他们是获得了他们所献出的一切。”[13]卢梭认为,只要将“主权者”与“所有者”对同一块土地所具有的不同权利区别开来,就可以很好地解释这个两难推论。因为“无论用什么方式进行这种占领,各个人对于他自己那块地产所具有的权利,都永远要从属于集体对于所有的人所具有的权利;没有这一点,社会的联系就不能巩固,而主权的行使也就没有实际的力量。”[14]
卢梭对于财产权的论证主要是沿袭了洛克的观点,或者从一定意义上讲,卢梭的财产权思想是洛克劳动价值说的翻版。他认为,人们占有某块土地必须依靠勤劳双手的耕耘,而不能凭借空洞的说明或者认定,尤其在缺乏一种法律上的严格根据时,所有权若想等到别人的认可,必须以劳动为标志。从这种观点我们可以推断,卢梭所提及的“缺乏法理根据”应该意指一种自然状态下的财产权,而欲使这种权利真正得以巩固,则必须通过契约由法律和制度加以确立,于是政府的出现就成了必然。卢梭鲜明指出:“最初占有者的权利,虽然要比最强者的权利更真实些,但也唯有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每个人都天然有权取得为自己所必需的一切;但是使他成为某项财富的所有者这一积极行为,便排除了他对其余一切财富的所有权。他的身份一经确定,他就应该以此为限,并且对集体不能再有任何更多的权利。”[15]人们对这种权利的尊重和认同,其原因并不是出自尊重属于自己的东西,而是对他人财产的一种尊重,因此,与洛克的天赋权利论,即将生命、自由、财产作为上帝赋予人类神圣不可侵犯的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同,卢梭认为财产所有权并非来自天赋,而是来自一种人为的制度性协议或约定,而政府产生的首要根据正是基于对人财产权利的保护。
卢梭指出,人们之间的契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与法律的平等代替了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等方面的不平等。以平等财产权为依据,政府可以区分为“好”、“坏”两种,“在坏政府的下面,这种平等只是虚有其表;它只能保持穷人处于贫困,保持富人处于占有。事实上,法律总是有利于享有财富的人,而有害于一无所有的人;由此可见,惟有当人人都有一些东西而又没有人能有过多的东西的时候,社会状态才会对人类有益。”[16]卢梭对于财产权的平等理念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财富的过分悬殊,在他看来,一旦出现财富的不均等,整个社会就会潜在地存在不安定的隐患,政府权力的运行也将面临巨大挑战。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关于财产权的具体操作层面,卢梭也暴露出小生产者不可避免的狭窄眼界和不成熟的政治构想。在《政治经济学》一书中,卢梭对于“经济自由”持反对态度,而坚决主张由政府来干预工商业活动,因为在他看来,金钱是导致人类腐化堕落的“万恶之源”,如果任由金钱大肆流通,整体国民的道德将逐步异化甚至沦丧。他还提出,政府应大力扶持农业,保护小生产者的权益,对大私有者则必须通过征收财产累进税的措施来平衡社会财富的分配……从以上论点,人们都会明显感受到卢梭为了维护小生产者的利益走向与当时大工业化、技术化的时代潮流相悖的保守心态。
尽管卢梭将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归于私有制,并提出了财产私有制与人们之间财富的不平等是一切社会不平等的根源,但实际上他并不反对私有财产,也无意废除私有制,相反,他认为政府权力的边界应以私人财产为限。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完全神圣、完全不可侵犯的,但在卢梭看来,主权却不应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并且人人都可以任意处置根据这种约定所留给自己的财富和自由。由此,卢梭就与极权主义有了根本区别,这也是卢梭的平等理论从早期的“批判性”走向后期的“建设性”的体现。虽然主张财产权的平等,但卢梭并不认为人与人之间的财富应绝对相等,而事实上,政治、经济等方面权利的“绝对相等”无论在学理还是操作层面都是非理性的。一种可行的政府制度不可能以财富的无差别分配为基础,而只能是建立在“防止财富分配的极端不平等”的构想之上。人们在最初订立契约时虽然转让自己的权利给政治共同体,但这决非意味着将个人财富全部交公,这里关于财产权的平等要求更多的是指向了贫富差距两极分化的社会现象,体现出卢梭对“财富分配极端不平等”的现实的深刻洞察力与为穷苦人民争取平等权利的平民主义政治愿望。正是这种对平等的诉求和对社会底层群体的深切关怀,使他成为平民利益的重要代言人,成为典型的平民主义思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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