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几千年思想文化的核心价值是个体性思想,国家与社会之存在,政府建立的目的,都在于谋求个体的价值实现和不断发展。苏格拉底一再告诫人们,要“认识你自己”。个体性的“自我”是人的内在本质,国家则像一头伟大而高贵的牲口,需要刺激来使它活跃起来,而个人就是给国家以合力的刺激源。当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体往往最先关注自己的权益。“随着集体约束的放松,个人人格就越得发扬,每个人都希望着自己的自由,而越感到国家对他的无助,寻求自由也就越热切,……雅典及城邦,泛滥着汹汹然毫无节制的个人主义”。[25]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有关的东西却并不关切公共的事物。“国家和政府的作用似乎本身是集体性的——在一个既定的政治体系中,我们所有人都有同一个政府,因此,有人可能说政府在自由主义中是一个集体性问题,而有人说在自由主义社会中,有一类关系是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但是政府提出的问题未必是集体性的。例如,对霍布斯来说,主权的建立或维护是一个集体结果,但这个集体解决方案的目的是保护个人和参与双方。对于洛克来说,政府是一个解决和管理诸如保护我的财产之类问题的手段。”[26]人总是关心自己的利益,与群体或者集体的利益相比,个人利益更具有根本性,个人利益也是唯一存在的实体。正如边沁所认为的,共同体是由那些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它本身只是个虚构的东西。共同体的利益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如果人们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论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
卢梭激进的政治思想既可以称得上是启蒙运动的一种自我反省与批判,也可以看作是启蒙精神的逻辑延展。他尖锐地批判了为启蒙思想家所信守的现代性的核心概念:理性、科学、文明与进步,颠覆了现代性的观念基础,明确提出了现代性的主要原则:自由与平等,对法国大革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卢梭将人的自由与国家对立起来,认为在所有一切可以称得上是人类的财富中,最为可贵的并不是高高在上的权威而是最广泛的自由。有嗜欲的冲动只是一种被动的奴役状态,唯有人们服从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彻底自由的,而道德的自由使人类成为真正的主人。对于政府而言,它的执政只有立足于民众的自由平等权利,才能为其带来真正的权威性。作为“自由之子”,卢梭政治思想的核心是自由与权利。在《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他指出:“自然支配着一切动物,禽兽总是服从;人虽然也受到同样的支配,却认为自己有服从或反抗的自由。而人特别是因为他能意识到这种自由,因而才显示出他的精神的灵性。”[27]“无论经济还是政治自由主义,如果得不到一个政府——该政府能够强化对个人的保护以及经济或政治自由主义对秩序的最低要求——的支持,就没有任何希望。如果政府没有被成功地限制以使其无法推翻对自由的保护,那么它也几乎没有希望。”[28]近代资本主义思想家崇尚个人主义,个人作为构成社会和国家的最终实体,是社会与国家存在的真正目的,而不是作为实现“他律”的手段。洛克曾对人的个人价值进行了相对详细而全面的阐释。他认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个人有权自由地选择行为目标并对其负责,借以实现自身的价值。作为自由主义的始祖,洛克以自然法、社会契约为论证的出发点,较为系统地阐释了政府的权限、执政理念、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的辩证关系,奠定了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基调。洛克指出,个体的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是“天赋”的权利,不能让渡给政府,政府作为公民的委托人,只能对此加以保护而无权干涉和侵犯。相比较而言,卢梭的自由主义又向前大大迈进了一步。他以“社会状态中的自由”对洛克的“天赋自由”观念进行了延续和补充,并且从道德人性的角度注入平等的元素。显而易见,这种援平等入自由的做法,充分彰显了卢梭试图将自由主义推向彻底化的努力。
根据卢梭对主权者特性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群体性权利在他那里占据着绝对优势的地位。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已经将每个订约者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了群体或者集体,甚至可以为了群体的利益而牺牲个人的生命权利,因为个体的生命和相关权利不单纯是天赋的,而是“国家的一种有条件的赠礼”。只要是为了国家利益,个体就应随时作好献身的准备,即使是“自由”、“生命”等这种“天赋权利”,也都需要完全听从集体的安排。公意必须从全体的根本利益出发,才能对全体都具有约束力和共享性,一旦它偏离了整体而倾向于实现某一个体的目的时,公意即刻会因为这种偏离的利益导向而丧失其天然的公正性,原因很简单,由于这种个体的目标对群体而言是个别性的、陌生的、缺乏共同价值意义的,因此,如果按照这种公意指导共同体,其应有的公正性就会荡然无存。
然而,卢梭这种看似饱含爱国主义情感的煽动性语言在罗素看来却“含有完全取消自由和全盘否定人权的意思。”[29]很显然,罗素这里所提及的“自由”是“个体自由”,他对卢梭进行批驳的靶子也指向了其为实现“群体自由”而对“个体自由”的侵犯。应该说,关于“个体自由”问题,卢梭已经完全被一种群体或者集体主义的意识倾向所淹没。他认为,公意是一切行为的指导,人民必须服从“永远正确”的公意,公意可以强迫个人的行为,但这种强迫是为了大写的公共意志,因而应毫无争议地具有正义性质。
应该说,卢梭所倡导的群体主义自由观与洛克个体权利优先的自由观始终处于一种紧张的竞争状态。洛克主张“天赋人权”,即个体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它们不受任何群体或集体性组织的剥夺和侵犯,政府作为人民通过理性契约选择的委托者,理应担当起对每一个体权利的保护责任。在洛克的思想中,自由是个人主义全部价值的基石,其精髓就是反对奴役和束缚;个人主义的其余价值,如平等、财产、安全等都必须以自由为基本前提。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生而自由,在制定原初契约时,个人将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政府,再由政府确定与保护个人的社会权利。“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天然的自由以及他所企图的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那种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自由;为了权衡得失时不致发生错误,我们必须很好地区别仅仅以个人力量为界限的自然的自由,与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30]在卢梭这里,“天赋自由”与“社会自由”有了本质的区分,个人的自由权利因为社会因子的介入而愈发凸显其复杂性。卢梭苦心追求的“好政府”理想也因此走向了其反面——侵犯个体公民权利的“恶政府”,并具有了被托克维尔所担忧的“多数人暴政”的危险。托克维尔指出,“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力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作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作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31]在卢梭这里,这种“强迫性自由”已经不带有传统意义上的强制性,而是具有了合理性与合法性。为了神圣公意的真正实现,对个体自由的侵犯成为了不得已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这也为政府打着“公意”旗号推行自己的政策方针找到了恰当的理由。必须承认,卢梭的这种“强迫自由”开创了自由观的一个新视角。然而,问题在于,这种强迫性自由一旦被滥用,极易转化成权威或压迫,在政治实践中也将带来血腥的暴政。哈贝马斯也对卢梭的群体自由观念持反对意见,他指出:“这种整体主义的政治实践理念,现在也已经失去了它的光泽和推动力。在实现所有公民对政治意志形成过程之平等参与的法治国建制化的艰难过程中,内在于人民主权概念本身的矛盾也暴露出来了。人民,所有国家权力应该从此出发的人民,并不构成一个有意志有意识的主体。它只能以复数而出现,而作为人民它既无法整个地具有意识,也无法整个地采取行动。”[32]卢梭将个体自由完全置于公意的指导框架内,并试图以群体自由的目的性理想激励公民作出让步甚至牺牲,使个体完全沦为群体意志的被动服从者,这难免被世人认为是从民主主义向极权主义的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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