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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桂瑶族侗族习惯法系列调研之五

时间:2023-03-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实现社会控制的纠纷解决机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目的,一方面要着眼于纠纷的解决,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纠纷的预防。在西部地区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要将当地的风俗、习惯、本地规范融入多元的纠纷处理机制之中,形成具有西部地区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因此,西部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体现的秩序至上的理念,与现代法治程序正义相契合。
法律意义_预防纠纷与解决纠纷_西部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作为实现社会控制的纠纷解决机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目的,一方面要着眼于纠纷的解决,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纠纷的预防。为此,必须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和重新审视和定位司法功能。在西部地区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要将当地的风俗、习惯、本地规范融入多元的纠纷处理机制之中,形成具有西部地区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样有利于提高有限的国家司法资源的效率,节省国家司法成本,减轻审判机构的负担。

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比较特殊,例如,侗族习惯法中充溢着大量体现和谐价值的元素,尤其是在处理日常民事纠纷上存在着诸如寨老评理、约款议事、家族会议等处理纠纷的方式,不仅能有效解决现实的纠纷,而且丰富了国家法律的内容,为国家立法提供必要的参考。

因此,西部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体现的秩序至上的理念,与现代法治程序正义相契合。吸收民族地区民间法、习惯法的合理部分,将具有进步意义的部分整合进入有关法律法规之中,使之成为制定法的一部分。而对于其中落后的,甚至是与法律相冲突的部分或不合理的内容进一步推向边缘。如对多次偷窃斗殴者处以罚款等。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完全顺应民族风俗习惯将导致的国家制定法在民族地区实施的极大阻力。有学者调查后指出,侗族历史上的款约制度与现行的基层民主自治是相容的,继承和利用合款制度的优秀成分,使之成为侗族人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积极因素,对促进侗族地区的稳定、减轻国家司法开支压力大有裨益。[3]构建民间自治调解、乡村组织调解、法院调解与司法诉讼的多元乡村纠纷解决网络,对于及时化解、分流民间纠纷,进一步完善西部地区乃至全国的法律制度,促进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的完善意义重大。

【注释】

[1]佴澎:《在趋同中寻求和谐——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纠纷解决裁判程序研究》,云南社会科学,2008年版,第85页。

[2]佴澎:《从冲突到和谐——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3]参见杨和能、周世中:《略论侗族款约的当代价值——黔桂瑶族、侗族习惯法系列调研之五》,《广西社会科学》,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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