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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诗人王羲之的书法欣赏(一)

时间:2023-03-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葬之物有珠玉珍宝。《后汉书·礼仪志》下记大丧云:大敛于两楹之间,三公升自阼阶,安梓宫内珪璋诸物。赤眉取陵中物不能减半,于今犹有朽帛委积珠玉未尽,此二陵是俭者耳。礼有改葬,请发共王母及丁姬冢,取其玺绶消灭。送定陶,以民礼葬之。印发见于中棺遗骸之腰间,盖佩用之意也。昭帝晏驾,光复行之。以其下颚臼齿尚未发达观之,盖小羊也。有偶车马桐人及一切伪物。及其后则有醯醢之藏,桐马偶人弥祭其物不备。
从葬之物_中国风俗史

从葬之物有珠玉珍宝。

《后汉书·礼仪志》下记大丧云:大敛于两楹之间,三公升自阼阶,安梓宫内珪璋诸物。

《潜夫论·浮侈篇》云:文帝葬芷阳,明帝葬洛南,皆不藏珠宝。今京师贵戚,郡县豪家,生不极养,死乃崇丧,多埋珍宝。

《后汉书》六《顺帝纪》云:建康元年八月庚午,帝崩于玉堂前殿。遗诏:无起寝庙,敛以故服,珠玉玩好皆不得下。

《群书治要》引崔寔《政论》云:送终之家亦无法度,至用檽梓黄肠多藏宝货。

树达按:王盱墓内有玉五枚,见《乐浪》六十八叶。

有印绶。

《汉书》九十七《定陶丁姬传》云:元始五年,莽复言:共王母(按即傅太后)丁姬前不臣妾,怀帝太后皇太后玺以葬,不应礼。礼有改葬,请发共王母及丁姬冢,取其玺绶消灭。

《论衡》卷二十一《死伪篇》云:亡新改葬元帝傅后,发其棺,取玉柙印玺。送定陶,以民礼葬之。

《汉书》九十八《元后传》云:高祖诛项籍,即天子位,因御服其玺,世世传受,号日汉传国玺。及莽即位,请玺,太后怒骂曰:我,汉家老寡妇,旦暮且死,欲与此玺俱葬,终不可得。

《续汉书·五行志》注引《风俗通》云:灵帝数以车骑,将军过拜孽臣内孽,又赠亡人,显号加于顽凶,印绶污于腐尸。

《乐浪》六十九叶云:木印一,方八分,厚三分五厘,两面有文。一面云:五官掾王盱印。一面云:王盱印信,皆阴文。侧面中央有孔,所以系组也。印发见于中棺遗骸之腰间,盖佩用之意也。树达按:汉大臣死,天子往往追赠某官某爵印绶,盖即用以为佩也。

有金钱财物。

《汉书》五十九《张汤传》云:会有人盗发孝文园瘗钱。如淳曰:瘗,埋也。埋钱于园陵以送死也。

《汉书》七十二《贡禹传》云:元帝时,禹奏言:武帝弃天下,昭帝幼弱,霍光专事,不知礼正,妄多藏金钱财物、鸟兽、鱼鳖、牛马、虎豹、生禽,凡百九十物,尽瘗藏之。昭帝晏驾,光复行之。

至孝宣皇帝时,陛下恶有所言,群臣亦随故事。

旅顺刁家屯汉墓内有五铢钱,见《东洋学报》第一卷第二号。

《唐书·王屿传》云:汉以来丧葬皆有瘗钱,后世里俗稍以纸钱为鬼事。

有食物。布。二,容三升,醴一,酒一。载以木桁,覆以功布。

《后汉书·礼仪志》下记大丧云:东园武士执事下明器。筲八,盛容三升,黍一,稷一,麦一,粱一,稻一,麻一,菽一,小豆一。瓮三,容三升,醯一,醢一,屑一。黍饴载以木桁,覆以疏

《论衡》二十一《死伪篇》云:亡新改葬元帝傅后,发棺时,臭冲于天,洛阳丞临棺,闻臭而死。臭闻于天,多藏食物,腐朽猥发,人不能堪。

《论衡》二十三《薄葬篇》云:谓死如生,闵死独葬,魂孤无副,丘墓闭藏,壳物乏匮,故作偶人以待尸柩,多藏食物以歆精魂。

《后汉书》八十一《范冉传》云,冉临命,遗令敕其子曰:“干饭寒水饮食之物,勿有所下!”

《乐浪》云:主椁北室,遗物有核太枣核二枚,毛桃核一枚,ァカニシ压一枚,腐朽不明之食物二枚。(见二八叶)副椁遗物有グシ核一枚,核太枣核一枚,樱桃核六枚,残果核一枚,ァカニシ之压五枚。见二九叶。

有饮食用器。

《后汉书·礼仪志》下记大丧明器云:卮八,牟八,豆八,笾八,形方。酒壶八,槃匜一具。瓦灶二,瓦甑一。瓦鼎十二,容五升;匏勺一,容一升。瓦案九。瓦大杯十六,容三升;瓦小杯二十,容二升。瓦饭槃十。瓦酒樽二,容五升;匏勺二,容一升。王盱墓内有漆杯、漆盘、漆盂、漆碗、漆匕、漆勺、漆壶、瓦瓮、瓦碗、瓦壶,见《乐浪》三十六至五十叶。

罗振玉《古明器图录》卷二有汉灶二,见十二至十四叶。

有日常用器。

《西京杂记》六云:袁盎冢,器物都无,唯有铜镜一枚。

《后汉书·礼仪志》下记大丧明器云:瓦镫一,杖几各一,盖一。王盱墓内有镜,有镜奁,有案,有栉,有枕,有式占,见《乐浪》。

罗振玉《古明器图录》卷二有汉永和瓶一,见六叶。

有乐器。

有兵器。

《后汉书·礼仪志》下记大丧明器云:彤矢四,轩中,亦短卫。彤矢四,骨,短卫。彤弓一。干戈各一,笮一,甲一,胄一。树达按:此天子用兵器也。

《汉书》四十《周亚夫传》云:亚夫子为父买工官尚方甲楯五百被可以葬者,取庸,苦之,不与钱。庸知其盗买县官器,怨而上变告子,连污亚夫。廷尉责问亚夫曰:“君侯欲反,何?”亚夫曰:“臣所买器,乃葬器也,何谓反乎!”树达按:此臣子用兵器。

有鸟兽、鱼鳖、牛马、虎豹、生禽。

《汉书》七十二《贡禹传》云:元帝时:禹上言:武帝弃天下,昭帝幼弱,霍光专事;不知礼正,妄多藏金钱财物、鸟兽、鱼鳖、牛马、虎豹、生禽,凡百九十物,尽瘗藏之。

《汉书》十《成帝纪》云:竟宁元年五月,元帝崩。六月,乙未,有司言:乘舆车、牛马、禽兽皆非礼,不宜以葬。奏可。

《三辅故事》云:皇后葬用大蚕二十薄。

《东洋学报》第一卷第二号滨田耕作撰旅顺刁家屯之一古墓云:墓内发现多数兽骨,据专门家考之,盖为羊骨。以其下颚臼齿尚未发达观之,盖小羊也。旅顺介墓中亦有兽骨,又有鱼骨,或满贮土器中,或残存皿内,余于芦家屯墓中发现一壶,内亦满贮鱼骨云。

有偶车马桐人及一切伪物。

《汉书》七十六《韩延寿传》云:延寿于是令文学校官诸生为吏民行丧嫁娶礼,百姓遵用其教,卖偶车下里伪物者,弃之市道。张晏曰:下里,地下蒿里伪物也。师古曰:偶谓土木为之,象真车马之形也。

《盐铁论·散不足篇》云:古者明器有形无实,示民不用也。及其后则有醯醢之藏,桐马偶人弥祭其物不备。今厚资多藏器用如生人,郡国繇吏素桑揉,偶车橹轮;匹夫无貌领,桐人衣纨绨。《太平御览》八百九引《班彪奏事》云:吏民葬埋有马,被毛鬣角蹄玫瑰宜皆以法禁之。

《论衡》二十三《薄葬篇》云:谓死如生,闵死独葬,魂孤无副,故作偶人以待尸柩。

《后汉书·礼仪志》下记大丧明器云:挽车九乘,刍灵三十六匹。

《潜夫论·浮侈篇》云:今京师贵戚,郡县豪家,生不极养,死乃崇丧,多埋珍宝偶人车马。

罗振玉《古明器图录》卷一有汉俑五,汉女俑一,见一叶二叶十叶。

要之,凡生人所用之器,无不可为从葬之器云。

至若以奴婢殉死,乃诸侯王无道者之所为,为国家所不容者也。

《汉书》五十三《赵敬肃王传》云:大鸿胪禹奏:“元病先令,令能为乐奴婢从死,迫胁自杀者凡十六人,暴虐不道。元虽未伏诛,不宜立嗣。”奏可。

所以实圹之物,有炭苇,有沙。

《汉书》九十《酷吏·田延年传》云:先是茂陵富人焦氏贾氏以数千万阴积贮炭苇诸下里物。昭帝大行时,方上事暴起,用度未办,延年奏言:“商贾或豫收方上不祥器物。冀其疾用,欲以求利,非民臣所当为,请没入县官。”奏可。又云:大司农取民牛车三万两为僦,载沙便桥下,送至方上车直千钱。

汉代厚葬之风特盛,至有约其父母之供养以豫储父母没后之用者。

《潜夫论·务本篇》云:养生顺志,所以为孝也。今多违志俭养,约生以待终。终没之后,乃崇饬丧纪以言孝,盛飨宾旅以求名,诬善之徒从而称之,此乱孝悌之真行,而误后生之痛者也。

又《浮侈篇》云:今京师贵戚,郡县豪家,生不极养,死乃崇丧。《群书治要》引崔寔《政论》云:念亲将终无以奉遗,乃约其供养,豫修亡没之备,老亲之饥寒以事淫佚之华称,竭家尽业,甘心而不恨。

《后汉书·赵咨传》云:废事生而荣终亡,替所养而为厚葬,岂云圣人制礼之意乎!

有因葬过律得罪者。

《史记·商祖功臣侯年表》云:武原侯卫不害葬过律夺国。

故天子下诏以为戒。

《汉书》十《成帝纪》云:永始四年,诏曰:圣王明礼制以序尊卑,异车服以章有德,虽有其财而无其尊,不得逾制,故民兴行上义而下利。方今世俗奢僭罔极,靡有厌足,公卿列侯近臣,四方所则,或乃奢侈逸豫,车服嫁娶葬埋过制,吏民慕效,浸以成俗,而欲望百姓俭节,家给人足,岂不难哉!其申敕有司,以渐禁之!

《后汉书》一下《光武纪》云:建武七年,诏曰:“世以厚葬为德,薄终为鄙,至于富者奢僭,贫者单财,法令不能禁,礼义不能止,仓卒乃知其咎。其布告天下,令知忠臣孝子慈兄悌弟薄葬送终之义!”《东观汉记》一《光武纪》云:建武七年追念前世,园陵至盛,王侯外戚,葬埋僭侈,吏民相效,浸以无限。诏告天下,令薄葬。

《后汉书》二《明帝纪》云:永平十二年诏曰:“昔曾闵奉亲,竭欢致养:仲尼葬子,有棺无椁。丧贵致丧,礼存宁俭。今百姓送终之制,竞为奢靡,生者无担石之储,而财力尽于坟土;伏腊无糟糠,而牲牢兼于一奠,糜破积世之业,以供终朝之费,子孙饥寒,绝命于此,岂祖考之意哉!有司其申明科禁,宜于今者,宣下郡国!”

又三《章帝纪》云:建初二年,诏曰:“今贵戚近亲奢纵无度,嫁娶送终,尤为僭侈,有司废典,莫肯举察。今自三公,并宜明纠非法,宣振威风。其科条制度所宜施行,在事者备为之禁!”

又四《和帝纪》云:永元十一年,诏曰:“吏民逾僭,厚死伤生,是以旧令节之制度。顷者,贵戚近亲百僚师尹莫肯率从,有司不举,怠放日甚。其在位犯者,当先举正。市道小民但且申明宪纲,勿因科令加虐羸弱!”

又五《安帝纪》云:永初元年秋九月,诏三公明申旧令,禁奢侈,无作浮巧之物,殚财厚葬。

又五《安帝纪》云:元初五年诏曰:“旧令制度各有科品,欲令百姓务崇俭约。而小人无虑,不图久长,嫁娶送终,纷华靡丽,至有走卒奴婢被绮縠著珠玑,京师尚若斯,何以示四远!设张法禁,恳恻分明,而有司惰任,讫不奉行。秋节改立,鸷鸟将用,且复重申以观后效。”

长吏下令以为禁。

《后汉书》四十一《宋均传》云:均迁上蔡令,时府下记禁人丧葬不得侈长。均曰:夫送终逾制,失之轻者。今有不义之民尚未循化,而遽罚过礼,非政之先。竟不肯施行。树达按:此光武时事。

识者陈议以为讥。

《论衡》二十九《对作篇》云:《论衡·论死、订鬼》,所以使俗薄丧葬也。孔子径庭丽级,彼棺敛者不省。刘子政上薄葬,奉送藏者不约;光武皇帝草车茅马,为明器者不奸。何世书俗言不载,信死之语汶蜀之也。今著《论死》及《死伪》之篇,明死无知不能为鬼,冀观览者将一晓解约葬,更为节俭。

《潜夫论·浮侈篇》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时。后世圣人易以棺椁,桐木为棺,葛采为缄,下不及泉,上不泄臭。中世以后,转用楸梓槐柏杶樗之属,各因方土,裁用胶漆,使其坚足恃,其用足任,如此而已。今者京师贵戚必欲江南襦梓豫章之木,边远下土,亦竞相放效。夫檽梓豫章所出殊远,伐之高山,引之穷谷,入海乘淮,逆河溯洛,工匠雕刻,连累日月,会众而后动,多牛而后致,重且千斤,功将万夫,而东至乐浪,西达敦煌,费力伤农于万里之地。古者墓而不坟,中世坟而不崇。仲尼丧母,冢高四尺,遇雨而崩,弟子请修之,夫子泣日,古不修墓。及鲤也死,有棺无椁。文帝葬芷阳,明帝葬洛南,皆不藏珠宝,不起山陵,墓虽卑而德最高。今京师贵戚,郡县豪家,生不极养,死乃崇丧,或至金缕玉匣,檽梓楩楠,多埋珍宝,偶人车马,造起大冢,广种松柏,庐舍祠堂,务崇华侈。案毕之陵,南城之冢,周公非不忠,曾子非不孝,以为褒君爱父不在于聚财,扬名显亲无取于车马。昔晋灵公多赋以雕墙,《春秋》目为非君:华元乐举厚葬文公,君子目为不臣。况于群司士庶,乃可僭侈主上,过天道乎!

《后汉书》七十八《吕强传》云:灵帝时,强上疏陈事曰:又今外戚四姓贵幸之家及中官公族无功德者,造起馆舍,凡有万数,楼阁相接,丹青素垩,雕刻之饰,不可单言。丧葬逾制,奢丽过礼,竞相放效,莫肯矫拂。

而明达之士,多抗俗遗言薄葬云。

《后汉书》三十二《樊宏传》云:建武二十七年,宏卒,遗敕薄葬一无所用。树达按:此事在光武时。

《后汉书》四十七《梁瑾传》云:何熙临殁,遗言薄葬。树达按:此事在安帝永初四年。

《后汉书》十六《邓腾传》云:元初五年,悝阊相继并卒,皆遗言薄葬,不覆爵赠。太后并从之。树达按:元初,安帝年号。

《后汉书》六十《马融传》云:融年八十八,延熹九年,卒于家。遗令薄葬。树达按:延熹,桓帝年号。

《后汉书》六十四《卢植传》云:植,初平三年卒,临困,敕其子俭葬于土穴。不用棺椁,附体单帛而已。树达按:此献帝时事。

《后汉书》三十九《赵咨传》云:咨抗疾京师,将终,饬其故吏朱秪、萧建等使薄敛素棺,藉以黄壤,欲令速朽,早归后土。不听子孙改之。乃遗书敕子胤曰:夫含气之伦,有生必终,盖天地之常期,自然之至数。是以通人达士,鉴兹性命,目存亡为晦明,死生为朝夕,故其生也不为娱,亡也不为戚。夫亡者元气去体,贞魂游散,反素复始,归于无端。既已消仆,还合粪土,土为弃物,岂有性情,而欲制其厚薄,调其燥湿邪!但以生者之情,不忍见形之毁,乃有掩骼埋窆之制。《易》曰:古之葬者衣以薪,藏之中野,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椁。棺椁之造,自黄帝始。爰自陶唐,逮于虞夏,犹尚简朴,或瓦或木。及至殷人而有加焉。周室因之,制兼二代,复重以墙翣之饰,表以旌铭之仪,招复含敛之礼,殡葬宅兆之期,棺椁周重之制,衣衾称袭之数,其事烦而害实,品物碎而难备,然而秩爵异级,贵贱殊等。自成康以下,其典稍乖。至于战国,渐至颓陵,法度衰毁,上下僭杂,终使晋侯请隧,秦伯殉葬,陈大夫设参门之木,宋司马造石椁之奢。爰暨暴秦,违道废德,灭三代之制,兴淫邪之法,国赀糜于三泉,人力单于郦墓,玩好穷于粪土,伎巧费于窀穸,自生民以来,厚终之敝,未有若此者。虽有仲尼重明周礼,墨子勉以古道,犹不能御也。是以华夏之士,争相陵尚,违礼之本,事礼之末,务礼之华,弃礼之实,单家竭财以相营赴,废事生而营终亡,替所养而为厚葬,岂云圣人制礼之意乎!记曰:丧虽有礼,哀为主矣。又曰:丧与其易也,宁戚。今则不然,并棺合椁,以为孝恺,丰赀重襚,以昭恻隐,吾所不取也。昔舜葬苍梧,二妃不从,岂有匹配之会,守常之所乎!圣主明王其犹若斯,况于品庶,礼所不及。古人时同即会,时乖则别,动静应礼,临事合宜,王孙裸葬,墨夷露骸,皆达于性理,贵于速变,梁伯鸾父殁,卷席而葬,身亡不反其尸,彼数子岂薄至亲之恩,亡忠孝之道邪!况我鄙暗,不德不敏,薄意内昭,志有所慕,上同古人,下不为咎,果必行之,勿生疑异!恐尔等目厌所见,耳讳所议,必欲改殡以乖吾志,故远采古圣,近揆行事,以悟尔心,但欲制坎,令容棺椁,棺归即葬,平地无坟,勿卜时日,葬无设奠,勿留墓侧,无起封树!於戏!小子!其勉之哉!吾蔑复有言矣。朱秪、萧建送丧到家,子胤不忍父体与土并合,欲更改殡,秪、建譬以顾命,于是奉行,时称咨明达。《谢承书》曰:咨在京师,病困,故吏萧建经营之,咨豫自买小素棺,使人取干黄土细捣筛之,聚二十石。临卒,谓建曰:亡后自著所有故巾单衣,先置土于棺内,尸其中以拥其土。

虽女子亦有抗俗遗言者云。

《后汉书》八十四《列女传》云:汉中陈文矩妻者,同郡李法之姊也。字穆姜,年八十余卒。临终,敕诸子曰:“吾弟伯度,智达士也,所论薄葬,其义至矣。又临亡遗令,贤圣法也。令汝曹遵承,勿与俗同,增吾之累!”诸子奉行焉。树达按:李法字伯度。其卒约当在安帝、顺帝时。法传不及论薄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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