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等组织机构和体制的改革,以及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不少机构发生变动。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一旦撤销或发生变动,各档案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档案做好妥善处理。
(一)撤销机关档案的接收
机关撤销或合并必须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进行认真整理,妥善保管,严禁分散、丢弃档案,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所明确的基本准则进行处理:
1. 撤销机关的档案,应当由撤销机关负责整理和鉴定,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给有关档案馆或由主管机关代管。
2. 一个机关撤销后,如果业务分别划归几个机关的,其档案材料不得分散,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由其中一个机关代管或向有关的档案馆移交,以保持全宗的完整性。
3. 一个机关并入另一个机关或几个机关合并为一个新的机关,其档案材料应作为一个独立的全宗由合并后的新机关代为保管,或直接向有关的档案馆移交。
4. 一个机关内一部分业务或者一个部门划归另一个机关,其档案材料不得从原全宗中抽走并带入接收机关,如果接收机关需要利用,可通过借阅或复制等方式协商解决。
5. 机关撤销或合并时,如果留有尚未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可以移交给新的机关继续办理,并作为新的机关的档案加以整理和保存。
6. 一个机关改变了领导关系,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仍属原来的全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7. 各种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其档案应向有关的主管机关或档案馆移交。
(二)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与接收
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要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做好档案处置工作,确保其完整与安全。
1.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原则上分类进行: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产品、科研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处理;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由双方商定,可移交接收方,亦可随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2. 国有企业之间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档案归属于兼并企业或新设置的企业,由兼并方统一管理,单独保存。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合并,其档案处置按国有企业之间兼并的档案处理办法办理。
3. 国有企业被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非国有企业兼并的,其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类档案按隶属关系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也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的企业代为保管。
4. 军工企业被非军工企业兼并,属国家机密的档案,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决定其归属。
5. 国有企业依法实行破产中暂无去处的档案,应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国家档案馆。
6. 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给国有企业的,其全部档案归属于买方。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给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非国有企业的,其档案处置按第1条规定办理。
7. 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的,其档案处置列入双方合同契约。承包、租赁前该企业的全部档案由发包、出租方安全保管,承包、承租方可以按有关规定查阅利用;承包、租赁期间形成的档案,由承包、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承包、租赁期满,向发包、出租方移交,并拥有使用权。
8. 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后的档案另立全宗,由股份制企业管理。国有企业以部分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进入股份制企业的部分,其改组前后的档案分立全宗,由股份制企业管理;未进入股份制企业的部分,其档案由原企业自行管理。
9. 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其档案原则上由改制后新设立的企业管理,也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国家档案馆移交。
10. 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由中方控股、中方管理的,其合资、合作前的档案属国家所有,可作为独立全宗,保管在新的企业,供其所用。国有企业的分厂、车间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合资、合作前的档案属原企业;合资、合作后的档案另立全宗,合资、合作期满,终止合同,其档案由中方保存,根据外方需要,可以提供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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