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销毁是将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以特定的处理方式改变正常的物理载体形式,从而使其所携带的信息无法被还原的过程。
(一)档案销毁清册
凡需销毁的档案,必须编制销毁清册。销毁清册是准备剔除销毁的档案的登记簿,也是日后查考档案销毁情况的凭据。
档案销毁清册封面上的项目有:全宗号、全宗名称、立档单位名称、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单位名称和编制时间等。
销毁档案登记栏是档案销毁清册的主要部分,其主要项目有:序号、案卷或文件题名、起止日期、号码(案卷目录号、案卷号或文件字号)、数量、销毁原因、备考等。具体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增减。一般是以案卷为单位登记,必要时,也可以按文件登记。
档案销毁清册应以全宗为单位编制,每一清册至少应一式两份,一份留档案馆(室),一份送有关领导审查批准,如果要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则需一式三份。
(二)档案销毁审批制度
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当编制销毁清册,办理批准手续。各单位需要销毁的档案,须经单位审核批准后施行;档案馆需要销毁的档案,须经鉴定委员会审核,报主管领导部门批准后施行;销毁1949年以前形成的档案,须经单位领导人或鉴定委员会审核,并同时报国家档案局批准。经办理审批手续后,须对需要销毁的档案检查准确无误方可实施。
(三)档案销毁方式
档案可以送到指定造纸厂化成纸浆,这是销毁大批量纸质档案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数量少而又具有机密性的档案应当先用碎纸机打碎再作处理;以磁带、磁盘、光盘等为载体的档案,可以采用物理删除、格式化或焚烧等方式销毁。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销毁,都必须严格坚持两人以上监销的原则。监销结束,监销人员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方式、销毁日期。已经销毁的科技档案,应在目录上注销,并对排列顺序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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