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开放,是指各级国家档案馆按规定将达到一定期限、无需控制使用的档案向社会公开,允许档案利用者在履行简便手续后即可利用。
(一)档案开放的时限
档案开放的期限,是指由《档案法》规定的档案从形成到开放的时间。《档案法》规定了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可以向社会开放。《档案法实施办法》对各类档案的开放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具体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民国时期的档案和新中国成立以前的革命历史档案。这些档案自其形成之日至今均已超过30年,符合法定的开放期限,可以向社会开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档案,是指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各级国家机关、组织、团体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全部档案。这些档案中,除了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及公民隐私等到期不宜开放的以外,都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
3.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方面的档案与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紧密相关,并且这类档案的利用率较高,如果满30年再开放,很可能使其中的许多档案失去应有的价值,所以,这类档案进档案馆后可以随时开放。
(二)档案开放的限制
档案开放是指将原来处于封闭状态的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各方面利用,将过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档案转变为供社会利用。但开放档案并不等于毫无条件和无限制地公开档案,对档案馆馆藏中虽已满30年,但仍不宜马上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就要延期开放或控制使用,这既是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的需要,也是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开放档案的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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