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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管理权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吗

时间:2023-03-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规范的研究主要关注参与式民主的价值、功能等。哈贝马斯认为民主国家的政治权威来自民主过程,他将民主理解为一种制度秩序,其合法性依赖于通过讨论形成的集体意志。由于规范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参与价值的阐释,缺少对参与式民主制度安排及其运行过程的具体论述,因而,在某种意义上,规范研究不属于系统的参与式民主理论。
文献回顾_民主的要义:当代西方参与式民主理论研究

参与式民主理论一度成为与自由主义民主相提并论的一种民主范式,在民主理论家族中占有重要地位。自20世纪中期以来,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领域或层次,运用不同的方法思考参与在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应用和深化。根据研究者视角的不同,在西方政治理论界,围绕参与式民主思想或理论大体上存在着三种主要的研究方法:规范的研究、历史的(或理论的)研究以及应用的研究。

规范的研究主要关注参与式民主的价值、功能等。这一方法立基于特定的认识论,集中研究民主合法性的问题和民主的规范模式。规范模式的参与式民主宣称,具有普遍正确性的道德判断只能在一个普遍参与的过程中形成,这一过程被看作依附于一个特定的制度框架,其典型特征是参与的自主性、参与者之间的平等以及参与的开放性,政治合法性来自这样一种道德命令的执行。参与式民主不仅赋予政治权力以合法性,同时参与也赋予公民健全的人格、塑造了公共精神以及交往的可能。规范研究的代表人物主要有阿伦特、哈贝马斯等。

阿伦特秉承了传统共和主义的思想,认为政治的本质是公民在公共领域参与协商集体事务,政治的价值不在于达成某个协定,而是实现每个公民的主体性。“公共领域是为个性而保留的,它是人们能够显示出真我风采以及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唯一一块地方。正是为了这个机会,并且出于对国家(它使每个人都可能有这种机会)的热爱,使得每个人都或多或少地愿意分担司法、防务以及公共事务管理的责任。”[43]在阿伦特看来,个人要达到最高级的、最有效的自我实现就是通过参与。要实践政治的真正精神,公民就必须在公共领域协商、讨论公共事务,实现每个个体的主体性,锻炼其判断能力。政治行动的价值不在于达成工具性效用,而在于将个体塑造成为一个真正的公民。但是,这种主体性的实现在代议制中是不可能的,因为代议制将政治行动局限在少数人中间。[44]只有在一个参与式社会中,人们才可能实践自我存在。阿伦特认为,由于国家太大而无法使人们在一起讨论和决定自己的命运,因此在国家内部需要建立许多公共领域,委员会就是最合适的一种形式,应当在社会所有公共领域建立委员会,“处理和参与公共事务,此乃委员会天然的追求。”[45]阿伦特对历史上出现过的各种委员会制度,尤其是前苏联的苏维埃制度和匈牙利的委员会制度赞赏有加。在这种制度中,自下而上建立各级委员会,人民有权进入各级委员会,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找到每个人在公共领域中的恰当位置。[46]委员会的规模以人们能够自由地进行协商、讨论为准,其形式包括邻里议事会、职业协会、工厂委员会、公寓团体等。在委员会内部,政治上平等的每一个人均享有权力,这种权力源自参与者本身,是人们一致行动、共建家园的力量。当然,这“绝不是说,国家中的每个居民都必须成为委员会的成员,并非人人都需要或必须参加公共事务。按照这种方式,将全国范围内真正的政治精英集中起来的自我选择过程是可能的,任何对公共事务缺乏兴趣的人也会满意于在没有自己参与的情况下由别人作出的决定,但每个人都必须给予参与的机会。”[47]在委员会中,人们进行公开讨论、展开论战,真诚倾听他人的见解。与代议制中党派或利益集团代表了私人生活的要求和小集团利益不同,委员会内部的讨论是在坚持公共幸福和公共自由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这样,在全国大大小小的委员会基础上,选举产生更高一级的委员会的代表,依次选举,最终形成一个全国性的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属于政治精英,但他们来自人民,是人民的精英,他们不受制于任何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压力,他们处于自己的同辈之中,都是获得一种特别信任的人。这种金字塔形的委员会体制,在本质上仍是一种具有权威的政府形态。但是,委员会体制中的权威既不是产生于顶端,也不是产生于底部,而是在金字塔的每一层中产生,这显然可以解决现代政府所面临的最严重的平等与权威之间的协调问题。[48]在委员会体制中,阿伦特看到了建立一种新国家的可能性,一种主权原则完全不同的委员会国家,非常适合由大多数委员会所结成的联盟,尤其是因为在委员会国家中,权力不是纵向而是横向构成的。[49]委员会体制辅以联邦主义的原则,就可以建立一种各得其所的以参与为核心的共和国。不过,阿伦特的委员会制度在回答普通民众如何参与更高层次的委员会时语焉未详,这一制度无法在现实中得到实现。

哈贝马斯认为民主国家的政治权威来自民主过程,他将民主理解为一种制度秩序,其合法性依赖于通过讨论形成的集体意志。民主“是寻找一种建立在以下假设基础上的安排,即基本的政治决策满足所有涉及者的和平协议,如果他们自由、平等地参与意志形成的话。”[50]由此,决定民主合法性的因素在于:在生产力发展的某一阶段,社会系统的成员如果能够而且愿意通过话语的意志形成来决定社会交往的组织形式,并且充分了解该社会的有限条件和功能要求,那么,他们将如何从集体的角度对他们的需求作出负责的解释?[51]换言之,民主有助于对其他集体决策方式进行分散性协调后形成一致。哈贝马斯主张通过民主讨论的方式来解决政治问题。哈贝马斯的“讨论”概念具有专门的内涵。讨论的制度形式就是公共领域,即个人不受强制地自由讨论公共事务的领域。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不仅看作是政治权力和行动的制度,也是作为决策和判断的领域。当然,他并不认为所有的事务均通过讨论,而是当共同理解无法达成一致时才需要讨论。讨论也培养了参与者的自主能力。自主的个人能够在对利益的需要和利益仔细检查的基础上作出决策,他们有能力通过讨论参与这一过程和解决不同需要和利益之间的冲突。

由于规范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参与价值的阐释,缺少对参与式民主制度安排及其运行过程的具体论述,因而,在某种意义上,规范研究不属于系统的参与式民主理论。

历史的或理论的研究将参与看作是政治历史上特定的参与发展传统的产物。佩特曼、麦克弗森、达尔、巴伯等人是这一方法的主要代表。20世纪60年代,随着西方后工业社会和高福利社会的来临,各个社会领域中要求开放参与的压力迅速增加,当代参与式民主理论应运而生。卡罗尔·佩特曼较早尝试重构政治思想史的传统,致力于将参与实践予以制度化,尤其是思考在产业领域如何实现民主化。她将卢梭的直接民主思想作为构造当代参与式民主理论的起点。在她看来,直接民主是一种独特的民主模式,而不是自由主义民主的替代模式。直接民主在特定的小范围内可以广泛地实践,从而构成参与式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约翰·密尔那里,佩特曼继承了关于地方民主和基层民主的思考,提出了在现代民族国家的地方层次实践参与式民主的原则。进一步,佩特曼强调的工作场所民主的观点,也来自约翰·密尔的思想。当然,参与式民主更关注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强调在选民活动与代议制建构之间的联系。根据佩特曼的观点,政治代表应对选民的政策关注作出回应。在她看来,科尔提出的功能性代表理论提供了政治代表与被代表者的政策要求之间关系的更为激进的表达,在功能团体、政治代表的制度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决策的民主化。正是在传承这些历史思想的基础上,佩特曼形成了对参与式民主理论的系统化思考。根据佩特曼的观点,参与具有心理效应,即人们通过参与实践而学会参与,参与性的环境可以提升人们的参与效能感,有助于培养人们的民主态度。参与实践不仅存在于政治领域,也存在于政府以外的社会领域。人们在日常生活及产业领域中的广泛参与,有助于建立一个参与性的社会。低层次上的参与训练,可以培养参与性的公民,为更高层次上的、政治领域的参与做好准备。佩特曼相信,参与式民主的理想并非虚景,而是富有生命力的、现实的。[52]

麦克弗森在对历史上的民主模式进行回顾后,对西方社会的自由主义民主进行了激烈的批判,认为自由主义民主违背了民主的本质要求,其基础假设即占有性个人主义所导致的民主无法实现个人效用和能力的最大化,而仅仅实现了少数人榨取能力和财产积累的最大化。[53]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所依存的占有性个人主义伦理,是无法实现民主最大化的根源。由此,麦克弗森提出了自己的参与式民主模式。麦克弗森的民主方案继承了阿伦特的金字塔形委员会体系的构想,其基本形式也是一种金字塔形的民主体系。在基层实行直接民主,基层以上实行代表制民主,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委员会来行使公共事务的管理,一直到最高层次的全国委员会。但是,麦克弗森认为这种参与式民主模式不具有现实性,因为它忽视了20世纪以来政党制度这一重要的现代政治结构。只有将竞争性政党制度与金字塔形的委员会制度结合起来,参与式民主才有可能真正得到实现。[54]

在谈到参与式民主的现实可能性和遇到的障碍时,大多数参与式民主理论家均将平等作为重要前提。这一认识传统可以追溯到约翰·密尔。但是,在当代参与式民主理论家中,集中于对不平等的关注并从根本上提出消除民主参与障碍的却是多元主义理论的代表达尔。早年,达尔对美国政治中的多元主义现象推崇有加,但晚年,达尔却致力于批判西方民主体制中的政治不平等,认为这种政治不平等根本地损害了民主的实现,并提出了以经济民主推动参与式民主的思想。达尔将资本主义社会中政治不平等的根源归结于公司资本主义的组织形式。建立在私人财产权基础上的公司制不但制造了经济不平等,也成为政治不平等的来源。达尔着重考虑如何从根本上改变公司制的私人所有关系,实现现代公司内部的民主化。达尔主张建立一种集体所有的、由所有企业员工进行自我管理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内部的决策尽可能地按照民主标准进行,所有的员工有权进行平等的投票。[55]但是,要真正实现经济平等和经济民主,就必须改革所有权制度。达尔主张由企业员工合作所有的企业制度才是实现经济民主的最佳形式。不过,达尔提出要根本改变主要由私人所有的当代企业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无疑缺乏可行性,因而其设想也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

当代参与式民主理论家在思考将整个社会变为参与性社会时,往往从宏观的、逻辑的视角出发,关注参与式民主的可能性,却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现实中如何扩大参与的领域和机会,忽略了参与式民主的建立首先要从扩大参与开始。这就是20世纪80年代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另一位代表巴伯所做的工作。与之前的参与式民主理论家一样,巴伯对当代自由主义民主也表达了极大的不满,认为自由主义民主是一种“弱势民主”。[56]这种所谓的民主及其实践,名义上代表人民,结果却是少数精英的权力游戏,因而并不是一种真正的民主。巴伯提出了一种强势民主的模式,一种“唯一真正和彻底的民主形式”,这种模式的核心是普遍的参与。[57]但是,如果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参与式民主的价值和理论再富有理想也是没有用的。因此,巴伯设计了一个强势民主的制度架构,这一框架包括强势民主讨论的制度化、强势民主决策制定的制度化、强势民主行动的制度化,内涵十多种具体制度。[58]巴伯对强势民主的制度化作出如此全面的思考,但是,他的目的并不是消除代议制成分,而是对现有的民主进行补充、完善,将参与式民主导向自由主义民主。在这一核心宗旨上,几乎所有的参与式民主理论家均对自由主义民主作出了妥协。

其后,简·曼斯布里奇(Jane Mansbridge)超越了自由主义民主生活中的“敌对的民主”(adversary democracy)观念,使用“一元的民主”(unitary democracy)概念来假设“公民拥有一种单一的共同利益”,将参与式民主纳入这一新的民主理解进行论述,但她并没有进一步阐释参与式民主的理论边界以及与当代经验民主之间的关系。[59]巴克拉克和伯特威尼克倡导复兴参与式民主理论,但他们不是前进而是倒退,将参与式民主仅仅看作是工作场所的民主,而不是作为一种宏观的民主政治模式。在他们的著作中,梳理了对参与式民主的质疑、批评及参与式民主理论家为自己的理论进行的辩护。在他们看来,在民主社会中,广泛的政治参与是推动回应性的代议制治理的一个重要工具,当代参与式民主仍然有着广阔发展的前景,这种发展主要通过工作场所的民主来实现,关键是如何合理利用马克思的阶级斗争观念。[60]

可以看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发展已经处于一种衰落状态,缺乏系统的、理论上的阐释。尽管有一些零星的论述,但均不足以承担复兴参与式民主理论的重任,直到协商民主理论的出现。毫无疑问,协商民主首先建立在参与式民主的基本假设之上,通过将理性公民内部的协商引入民主过程,在参与者之间构建平等的桥梁,将真正的讨论、协商纳入决策过程,使决策不仅仅是多数决定下的利益聚合,而且是有质量的、理性的决定。协商民主承认宏观层次上代议制作为国家政治体制的必要性,同时主张尽可能地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次上展开参与协商。作为参与的一种具体形式,协商民主强调理性公民之间的对话、协商、说服、妥协,强调公民偏好的可改变性。就一般的理解而言,“协商民主是这样一种观念:合法的立法必须源自公民的公共协商。作为对民主的规范描述,协商民主唤起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简而言之,它呈现的是一种基于公民实践推理的政治自治的理想”。[61]与参与式民主不同的是,协商民主更多地强调利益的融合、包容而非冲突,强调在非直接参与的条件下也可以展开协商,在复杂环境下进行协商,因而,协商民主较之参与式民主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更具现实性。也正是这一原因,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协商民主在国际社会得到普遍的实践。

不管是规范的方法还是历史的方法,参与式民主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在实践中得到体现,如何推动现实政治改革向参与式民主的方向演进。这就产生了对应用研究的吁求。应用研究将参与模式理解为民主改革的实践取向。这一方法将参与看作是政治生活中的必然现象,注重经验分析和案例分析,不再强调参与的价值或理论,而是关注现实中参与的渠道、方法、特定活动和政治条件,以及参与活动对政治体系的影响。

尽管许多人认为20世纪80年代后参与式民主走向了衰落,在理论上已经严重缺少创新,但奇怪的是,在实践层面,参与式民主的探索却仍在继续,甚至在许多国家得到推广。

在2003年出版的冯(Archon Fung)和莱特(Eric Olin Wright)主编的著作《深化民主:赋权参与式民主中的制度创新》中,分别考察了美国芝加哥邻里委员会、栖息地保护规划、巴西阿莱格莱港的参与式预算、印度西孟加拉邦和克拉拉邦的村务委员会改革。尽管这四种改革实验在制度设计、问题领域及范围上差异很大,但它们均深化了普通民众有效参与的路径及对作用于他们生活的政策的影响。[62]所有这些实验均推动了赋权参与式治理的模式创新,它们共同之处在于:首先,这些实验利用了沟通、公共辩论及协商的价值及实践中的许多规范承诺,将来自于抽象问题的协商运用到具体事务中如学校改善管理、栖息地保护管理等;其次,相关实验将公民参与和非政府组织纳入国家制度的改革实践中,以进一步激活民主;最后,参与式治理是比人们通常所熟悉的政治代议制和官僚结构更具有参与性和有效性的民主制度内部广泛合作的一部分,它大量增加了公民参与的制度、实践和效果。[63]

在参与式治理的实验中,冯进一步深入探讨了美国芝加哥城市的实践。在芝加哥,社区居民、教师、学校校长、警察定期聚集在一起进行协商以改进学校的管理工作及如何使得社区变得更安全。不管是贫者还是富者,所有人的声音均得到倾听。在十多年的实践后,芝加哥的学校和警察的治理体系比美国其他任何地方都要民主。芝加哥的参与式民主实践产生了实质性的社会变革。作者认为,正确设计和实施的参与式民主治理制度能够点燃公民的参与热情,能够产生创新型的解决问题方式和公共行动。公民的参与行动使得政府组织变革更有效、更公平。这些实践经验进一步可以推广到其他城市的治理中。[64]

依靠积累了30年的第一手研究资料,布莱恩(Frank M.Bryan)分析了美国民主最早的,也是最纯粹的形式之一,即新英格兰市镇会议。在通常一年一度的市镇会议上,所有符合资格的公民均成为了立法者,他们参加面对面的会议,辩论会议议程中的话题,并且进行表决。在佛蒙特州进行了涉及210个不同的市镇、1 500次市镇会议、6.3万名公民的23 860次参与行动的调查基础上,布莱恩勾画了一幅真正的民主如何运作的生动图景:为什么参与者人数随着市镇规模大小而变化很大,公民如何在开放论坛上解决冲突,市镇会议中的男性和女性行为有何差异等。[65]同样,罗宾逊(Donald Robinson)也对新英格兰农村地区的市镇会议进行了关注。他运用案例调查方法,对马萨诸塞州的阿什菲尔德镇(Ashfield)的市镇会议进行了研究,探讨了在现代背景下民主自治功能如何发挥。尽管自治并不能够保证美好的生活前景,但该镇的居民却能够民主地治理,公民能够控制政府的行动。并不是每个公民均参与,但是每个生活在该镇的居民均接受和遵守市镇会议作出的决定。[66]

20世纪后期全球民主化浪潮的兴起,使得新兴民主国家中的公民参与和民主制度实践得到广泛关注。1989年在巴西阿莱格莱港发起的参与式预算项目就是典型。对该案例的研究表明,作为参与式民主形式之一的参与式预算的确提高了民众的政治效能感。预算讨论会的主要作用在于为公民讨论和参与提供公共空间。在该项目中,公民进行审议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当地政府负责执行公民预算会议作出的决定。当公民发现政府真正地执行他们的决议,他们的决议对随后的政策及其执行产生重要影响而体会到权力感时,参与式民主的功能得到了充分体现。在该案例中,对预算过程的实质性参与证明了参与式民主理论的主要观点即公民参与决策过程将赋予他们权力。[67]实际上,在巴西,阿莱格莱港项目发起之后,参与式预算在巴西的二百五十多个城市得到推广。万普勒(Brian Wampler)选取了巴西的八个城市,比较了这些城市参与式预算的成败。他发现,一些城市在实现政府责任和赋予公民权利方面做得更好,既有助于推动社会正义,也促进了民主的正常运行。其中原因取决于三个方面:城市管理当局赋予公民权力的动机、公民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新制度回应的方式及赋予公民权力的特定规则结构。[68]在国际社会,也有二十多个国家进行了类似的预算改革。

国际社会中大量的参与式民主实践诸如巴西的参与式预算、加拿大选举改革中的公民大会、美国的市镇会议、美国加州和瑞士的直接立法以及正在兴起的电子民主,使得民主创新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对此,史密斯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向人们展示了上述民主方法如何深化了民主的质量。[69]

尽管参与式民主在实践中出现许多创新,如巴西阿莱格雷港的参与式预算还得到众多研究者的集中关注,还有一些研究分析合作性公司治理对民主产生的积极效应。但是,这些创新案例并没有为参与式民主的发展趋势提供一般性的概括。虽然冯等提出了“赋权参与式民主”(有时也使用“赋权参与式治理”)等细化概念,但这些概念或总结并未对参与式民主的深入发展提供突破性的贡献。应用研究的主要不足是研究者热衷于关注国际社会民主国家中出现的众多案例,但缺乏超越单个案例的、从具体案例上升到对参与过程或结构的一般概括。而且,这一方法很容易陷入将单个或局部案例不恰当地扩大化的危险,从而掉入概念延伸(concept stretching)的陷阱,模糊了不同现象之间的边界。不过,应用研究遇到的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由于两个方面的努力而得到缓解:一方面,协商民主的出现导致参与式民主在20世纪末再次受到关注。协商民主的倡导者利用大量的案例探讨了协商或参与的方法、渠道,作为参与性决策程序的经验参考。[70]另一方面,研究者将参与看作是一套特定的渐进改革战略,尤其是在行政改革过程中实现更多参与的方法,强调行政改革的程序以及地方上的民主改革作为参与式民主的重要选择,避免将其看作是对自由主义民主全面改革的观念。[71]

在今天,参与式民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应用方法。然而,退缩到技术层面的参与式民主已经更加难以撼动自由主义民主的主导地位。参与式民主无法找到替代自由主义民主的有效方法,在现实中也局限于直接民主的措施。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式民主似乎逐渐陷入了自由主义民主的分支地位,仅仅作为代议制民主和精英主义民主的补充。这也是针对参与式民主理论众多批评的主要观点。

许多研究者指出,参与式民主理论具有模糊性以及目标具有乌托邦色彩,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将导致更大的参与不平等,过于强调一致性以及对政治的理解具有狭隘的、自私的态度。[72]萨托利批评参与式民主是一个含糊不清的概念,在民主的地图中无法找到其地位。参与式民主不具有作为国家民主和宏观民主的功能,仅仅是一种微观的民主。这种微观民主不足以支撑整个民主的大厦。参与式民主只是在小范围内才是有意义的和真正的参与。[73]

从具体的操作层面看,参与式民主的核心特征即参与,在组织化的社会中面临着两个难以克服的困难。首先,大型组织中的分工使得议程设定和政策制定时普通成员难以参与。大型组织只能产生冷漠和有限的参与。这是因为自利的、理性的个人很少有动机参与,由于缺乏技能和知识而不得不依靠专家。而且,组织也鼓励了人们心理上的依赖。即使在工人合作组织中,参与的教育功能也是不起作用的,当参与是由物质或工具目的所推动时,它只能加强社会不平等。其次,大众控制的问题。大型组织中的分工使得官员能够控制议题、决策,鼓励他们追求与大多数人利益不同的利益。在大型组织中领导者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官员的有效控制加强了其权力和利益,产生代表的正式程序最终导致寡头的出现。正因为如此,当代主流民主理论从未承认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应有地位。[74]

参与式民主论者的一个重要假设即参与具有教育功能,受到了一定的质疑。参与式民主通常认为,在工作场所、学校、社区、城市组织中日益增多的参与有可能产生具有民主喜好的个人。民主参与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经历,有可能发展出民主所需要的价值和能力。这一观点并不是无条件成立的。民主的这种教育功能需要一定的条件,民主的自我转变在一些环境中是可能的,但在另一些环境中并非如此。[75]

参与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即“溢出效应”,也遭到研究者的批评。参与式民主论者强调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场所中的决策参与对于工作场所之外的产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认为工作经历对工作之外的态度和行为具有明显影响。但是,现有的证据表明,这种“溢出效应”是不充分的,不能简单地得出结论。[76]即便工作场所的民主促进了工作场所的政治效能感,也不能够期望个人将更愿意参与政治生活。高度的政治效能感并不一定转化为高度的政治参与。研究发现,人们在直接环境下的参与与间接代议制下的参与是不同的。[77]

研究者对地方和基层的参与究竟有多大意义表示怀疑。地方性的环境使得人们只能争论一些微小的事情。这种环境使得民众参与相对有限,导致了参与者的动机受挫:如果不能够改变什么,为什么要付出巨大的努力?地方性的环境使得人们难以发现真正的决策权力核心,更不要说参与了,结果就是政治效能感的下降。[78]

近年来,尽管参与式民主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许多地方政府借助参与制度来提高民主水平、创造积极的和有知识的公民、建立获得社会正义的条件。但是,有研究者质疑参与式民主实践的普遍性,认为大多数研究主要集中于那些成功的案例。尽管它们推动了我们对参与式民主的理解,但相关结论却无法具有普遍意义,因为它们选择的依附变量过于有限。如果政府不愿意授权给公民,参与计划将更多地徒有形式。参与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公民如何与政府紧密合作。缺乏这种紧密关系,参与制度就不可能运行良好。[79]

总体上,在国际社会中,参与式民主在理论上逐渐式微,但在基层实践中却呈现不断发展的趋势,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诚然,参与式民主理论在内在逻辑上具有不可克服的缺陷,其理论内涵和边界也需要修正,但它的理想和目标无疑值得追求和尊重。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协商民主理论在中国受到关注,参与式民主也逐渐进入国内研究的视野,成为政治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领域。国内研究呈现了从引介参与式民主理论到分析参与式民主的功能和意义,再到主动思考参与式民主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实践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这样一条脉络。

国内较早对参与式民主理论进行系统引介始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最初的主要是间接地从民主理论书籍甚至百科全书中寻找参与式民主的相关内容,然后总结成相对系统的参与式民主的理论逻辑、特征及意义。研究者已经关注到参与式民主理论在西方民主研究中的重要地位,但在介绍参与式民主理论时,通常只提到佩特曼和麦克弗森两位代表人物的相关观点。[80]

参与式民主理论研究的快速发展是随着参与式民主理论代表著作的翻译而推动的。佩特曼、巴伯等人著作的出版,以及相关英文资料的获得,使得参与式民主理论研究的文献迅速增加。

研究者首先梳理了参与式民主理论兴起的缘由。研究者集中于分析20世纪中期西方社会自由主义民主本身的局限及遭遇的现实困境,社会经济发展推动民众自治参与的要求,同时美国等国家爆发的新左派运动等,促成了参与式民主理论及实践的兴起。[81]其中,较早系统地阐释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当属参与式民主理论的代表人物佩特曼,由于《参与和民主理论》的翻译引进,其理论在国内得到介绍、评析相对较多。相关介绍均将佩特曼的理论看作是当代参与式民主理论形成的标志,认为佩特曼不仅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自由主义民主的困境,也提出了复兴政治生活中的参与,通过自上而下、自社会到政治、自产业领域到公共领域的逻辑,构造一个参与性的社会,从而实现民主的真正精神。[82]巴伯的《强势民主》一书的中文版也推动了研究者对其理论的关注。在所有的参与式民主理论家中,巴伯是对自由主义民主批评最为深刻、最为激烈的一位,他从方法论、认识论以及心理假设等,指出自由主义民主属于一种“弱势民主”。这种所谓的民主将人的政治生活贬低为动物管理的政治,显然不符合当代政治生活的要求。由此,巴伯提出了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强势民主理论。强势民主充分赋予民众自我管理的权利,因而是值得追求的民主形式。研究者对巴伯关于参与式民主制度化的设计作了较高的评价。[83]尽管著作没有被翻译引进,但作为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另一位代表人物麦克弗森,其关于参与式民主的思想也得到国内学者的充分关注。麦克弗森对自由主义民主的批评也是深刻而富有哲理性的。他将自由主义民主看作是人的消费能力、榨取能力最大化的形式,是不平等的民主。相反,参与式民主才是使得人的发展能力最大化的民主形式,能够保障所有人平等地实现自身能力的最大化。[84]

近年,国内关于参与式民主理论研究出版了四部著作。较早的著作为梁军峰的《参与式民主研究》。该书在对西方的参与式民主理论进行评析的基础上,对参与式民主的价值进行了分析,指出参与式民主与中国政治发展之间的契合关系,对中国转型时期的参与状况进行了分析,探讨了中国特色参与式民主的发展路径。该书的主要观点认为,参与式民主复兴了参与在当代民主理论中的核心地位,强调了直接参与的重要意义,缓解了当代精英主义民主的弊端,从而恢复了民主的本义。从形式上,参与式民主在代议制基础上扩大了民主的范围,丰富了民主的内涵,符合民主的发展趋势。在代议制比较发达的国家,以参与式民主补充代议制民主是普遍的原则,但在后发展国家中,以参与式民主带动代议制民主才是恰当的战略。[85]

原宗丽的《参与式民主理论研究》首先分析了参与式民主的理论渊源,指出参与式民主理论是对民主参与传统的一种回归,参与式民主理论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公民参与及其实践。20世纪中期,随着自由主义民主的各种弊端日益显露,尤其是其精英主义的本质,使得参与式民主开始走向复兴,以柯尔和阿伦特为代表拉开了参与式民主理论复兴的序幕。20世纪60年代,在对自由主义代议制民主进行批判、反思的基础上,麦克弗森、佩特曼推动了当代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正式形成。其后,强势民主理论和协商民主理论进一步推动了参与式民主理论在最近的发展。该书对参与式民主的核心特征即参与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阐释和分析了公民参与的道德条件以及实践形式。最后,该书反思了参与式民主理论的贡献及其不足,指出该理论对我国民主建设的启示。[86]

陈炳辉等人的《参与式民主的理论》首先分析了当代参与式民主理论复兴的原因,指出了参与式民主理论复兴的背景:自由主义民主作为精英民主排斥公民参与而遭遇危机,背离了民主的原则;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参与式民主提供了有利条件。其次,较为系统地介绍了参与式民主重要思想家卢梭、密尔、柯尔、阿伦特、马尔库塞、佩特曼、麦克弗森、巴伯和哈贝马斯等的相关理论,分析了这些思想家的主要观点,并对其进行一定的评价,指出这些理论的合理性及其局限。在该书中,作者的主要观点认为,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核心是参与,公民广泛的参与不仅包括宏观层面的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参与,也包括微观的社区事务的参与。参与式民主理论真正体现了民主的价值和理想,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87]

卢瑾的《西方参与式民主理论发展研究》分析了当代参与式民主理论的起源,指出西方民主强调消极保护个人权利与积极政治参与之间存在张力,忽略了积极参与的价值。参与式民主理论试图通过重新强调积极参与,弥补自由主义民主的缺陷。但是,参与式民主理论也未能消除消极保护与积极参与之间的张力。协商民主理论的出现,为消极保护与积极参与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平衡机制。但是,协商民主仍然是建立在保护个人基础上的,积极参与仍然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因而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尽管中国与西方的民主发展有着本质差异,但参与式民主理论对中国还是具有借鉴意义。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批判地借鉴参与式民主理论,有助于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模式。[88]

国内研究者对于参与式民主在当代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进行了总结,并探讨了参与式民主在中国的可能性以及中国参与式民主发展的路径。参与式民主理论认为,在那些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相关的决策领域的参与,能够强化责任感,培养公共精神,有助于形成积极的、民主的公民,创造一种民主氛围,为更高层次的民主参与创造条件。通过在基层地方的参与,扩展、提升到更广泛的、更高层次的民主,这一点符合当前中国政治发展的路径。[89]有研究者认为,参与式民主与我国的政治制度具有耦合关系,表现为参与式民主是我国宏观民主制度的价值呼唤和逻辑补充、中观民主体制的改革突破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运行的逻辑前提。从价值和逻辑视角理解这种耦合关系,有助于为我国的参与式民主发展提供成长空间,培育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增长点,因而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现实路径。[90]还有观点认为,参与式民主本身就内含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价值,为中国民主发展提供了一种基本路径选择,它跳出了基层民主和党内民主之间的连接关系而具有突破的作用,因而在中国政治发展中有着广阔的成长空间。[91]

少数研究者认为,参与式民主并不是外来的,在中国早已有之。例如,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基层民主带有参与式民主的特征。浙江省基层发展了十多年的民主恳谈实验就是参与式民主实践的典范,它开启了以参与式民主促进法治进步,推动宪政民主的政治进程。[92]有研究者也认为,中国基层社区中就存在着“参与式民主”,只是当前社区的“参与式民主”还比较虚幻和理想化,基层政府信任和居民参与社区政策之间还存在着矛盾和冲突。[93]更有学者认为,中国社会实际上早就存在着参与式民主。民主既是一种宏观的政治结构,也是一种微观的治理实践。在实践层面,以公众参与为核心的参与式民主,在中国已经具有基础性制度、程序性制度和支持性制度,当前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将这些制度落实。[94]

从国内外关于参与式民主理论的研究来看,这一理论尽管对当代民主政治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在补充代议制民主的不足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从理论体系的完整性来讲,参与式民主理论缺乏一条完整的脉络,这一理论本身存在着分歧甚至冲突。令人奇怪的是,参与式民主理论家们没有自觉地形成具有明显脉络的理论线索,不管是佩特曼、麦克弗森、巴伯还是后来的协商民主理论家,均缺乏对前人关于参与式民主理论的自觉继承和接续,每个理论家均重起炉灶,都是在对自由主义民主的批判基础上展开自己关于参与式民主的构想和论证。而且,参与式民主理论家提出了许多理想主义的思想假设,但缺乏科学的论证,例如关于政治效能感的“溢出效应”、参与实践的教育功能、对私人所有制的改革、民主的自下而上扩张效应、从社会民主向政治民主的渗透效应等。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式民主理论与其所追求的经验性目标有着较大的距离。很多时候,参与式民主理论表现出规范性的、价值性的取向。麦克弗森、晚年的达尔更多地属于思想家而非理论家。理论的零散性、缺乏传承性和科学性对于作为经验性理论的参与式民主理论而言是最致命的缺陷。

在参与式民主理论家内部,对于参与式民主究竟是什么也存在着重大分歧。尽管在参与作为参与式民主的核心这一点上基本没有争议,但在许多其他重要观点上,参与式民主阵营内部有着明显不同。早期的参与式民主理论家如佩特曼、麦克弗森、达尔、巴伯等人,往往被认为是激进的参与式民主论者,因为他们主张通过大规模民主改革,通过社会的重新构造,试图以参与式民主来替代自由主义民主。但是,后来的温和参与式民主论者如协商民主论者菲什金等,并不主张对社会进行重构,而是在现有市场社会、经济所有制基础上,对代议制民主进行补充。[95]甚至如巴伯在若干年后,也改变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强势民主不是颠覆自由主义民主,而是通过重要的参与制度使得弱势民主变“厚”。[96]

也正是如此,国内对于参与式民主理论的研究,可以讲停留在初步认识的层面,不但对参与式民主理论的理解有一定偏差,对于参与式民主是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也不尽清楚。

首先,国内学者对于参与式民主理论的脉络和理论变迁了解非常有限,甚至将一些并不属于参与式民主理论家的也误认为参与式民主理论的代表,却忽略了非常重要的参与式民主理论家,例如杜威。杜威研究的代表威斯布鲁克(Robert B. Westbrook)曾经指出,“在20世纪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中,杜威是倡导参与式民主的关键人物。”[97]国内出版的几部关于参与式民主理论的著作,不仅未能将参与式民主理论予以清晰的脉络梳理,有的著作甚至连这些理论家相关理论面世的时间先后也搞错。

其次,对于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核心观点和主要内容缺乏充分的了解。诚然,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核心特征为参与,但并非只有参与,参与不等于参与式民主。这种理解显然曲解了参与式民主的真正内涵和目的。参与式民主强调的参与是决策过程的参与,是对决策过程具有决定作用的参与,而非简单的影响。参与式民主主张从基层、地方以及产业领域开始普遍的、积极的参与,并且将上述领域的参与看作是纽带,其目的在于更高层次的民主、政治民主乃至国家民主,通过基层民主和社会民主的社会化机制来培养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和技能,为更高层次的政治民主做好准备。尽管这一最终目的能否实现有待检验,但这一目的才是参与式民主的最终旨向。忽略基层民主、社会民主、产业民主与更高层次的民主、政治民主之间的逻辑关系,将导致对参与式民主的极大曲解。

带着这种曲解来回答参与式民主对于中国政治发展的借鉴意义,必然产生不恰当的假设。这就导致一些国内研究者认为中国也存在着参与式民主,甚至将基层民主自治、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及政治协商均等同于参与式民主,认为中国的参与式民主制度较为完备,只是这些制度的实践受到一定局限而未充分发挥参与式民主的优越性。这种观念无助于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参与式民主强调普通民众更多地直接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决策,强调向社会和民众分权,特别是利用现代发达的信息技术推动更为广泛的民众自决。因此,参与式民主对于中国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能否开放更多的决策领域,不管是基层公共事务、地方性事务还是国家治理中的公共事务,让普通民众广泛地、平等地参与,并发挥决定性的作用;二是在基层、地方的参与与更高层次的参与、政治参与之间有效构建渠道,使得参与能够自下而上贯通,使得社会民主通畅地上升到政治民主。

鉴于此,本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寻找当代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来源,厘清参与式民主的理论谱系,对参与式民主的理论逻辑和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对参与式民主理论的贡献和局限进行分析,并对参与式民主在中国政治发展中的可能性进行思考。

【注释】

[1][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上册,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2页。

[2][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3][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页。

[4]同上书,第273页。

[5]同上书,第9页。

[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6页。

[7]赵玉洁:《民主:作为一种价值理念与社会机制》,《理论学刊》2005年第10期。

[8][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9]同上书,第27、23页。

[10][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30页。

[1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31—132页。

[12]同上书,第215页。

[1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3—125页。

[14][美]梅丽尔·D.彼得森编:《杰斐逊集》下卷,刘祚昌、邓红风译,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1618页。

[15][法]托克维尔:《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75页。

[16]Philip Resnick,Twenty-first Century Democracy,London:McGill-Queen's University Press,1997,pp.77—78.

[17]George Rude,Paris and London in the 18th Century,London:Collins Sons&Co.Ltd,1970,p.18.

[18][法]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孙署冰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33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 9 9 5年版,第1 1 7页。

[20]《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1页。

[21]同上书,第191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7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97—98页。

[24]《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7页。

[25]《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7页。

[26]B.R.Berelson,P.F.Lazarsfeld&W.N.McPhee,Voting,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4,p.314.

[27][美]约翰·杜威:《人的问题》,傅统先、邱椿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3—44页。

[28][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0—51页。

[29][美]马尔库塞等:《工业社会与新左派》,任立编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88页。

[30][美]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张峰、吕世平译,重庆出版社1988年版,第216页。

[31][美]马尔库塞等:《工业社会与新左派》,第123页。

[32]Tom Hayden,Port Huron Statement:Introduction,in Loren Baritz,ed.,The American Left:Radical Political Thought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New York:Basic Books,1971,p.394.

[33]Tom Hayden,Port Huron Statement:Introduction,in Loren Baritz,ed.,The American Left:Radical Political Thought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New York:Basic Books,1971,p.394.

[34]Nigel Young,An Infantile Disorder:the Crisis and Decline of the New Left,London:Rout ledge &K.Paul,1977,p.46.

[35]Lyman Tower Sargent,New Left Thought:an Introduction,Home wood,Ill.:Dorsey Press,1972,p.154.

[36]Tom Hayden and Dick Flacks,The Port Huron Statement at 40,The Nation,2002,August5.also,www.thenation.com/doc.mhtml?i=20020805&c=1&s=hayden.

[37]Tom Hayden and Dick Flacks,The Port Huron Statement at 40,The Nation,2002,August5.also,www.thenation.com/doc.mhtml?i=20020805&c=1&s=hayden.

[38]Emil Visnovsky,The Deweyan Conception of Participatory Democracy,Americana E-Journal of American Studies in Hungary,Vol.3,No.2,Fall 2007.

[39][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340—341页。

[40]Joshua Cohen and Joel Rogers,On Democracy,Harmonds worth:Penguin Books,1983.

[41]Clement Bezold,ed.,Anticipatory Democracy:People in the Politics of Future,New York:Random House,1978.

[42]从理论上对参与式民主进行思考的研究主要有,Judith Green,Participatory Democracy:Movements,Campaigns,and Democratic Living,The Journal of Speculative Philosophy,Vol.18,No.1,2004,pp.60—71;Harry Boyte,Constructive Politics as Public Work:Organizing the Literature,Political Theory,Vol.29,No.5,2011,pp.630—660;Carol Pateman,Participatory Democracy Revisited,Perspectives on Politics,Vol.10,No.1,2012,pp.7—19。从实践上对参与式民主进行总结和探讨的主要有,Archon Fung and Eric Olin Wright,Deepening Democracy:Institutional Innovations in Empowered Participatory Democracy,London and New York:Verso,2003;Archon Fung,Empowered Participation:Reinventing Urban Democracy,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4;Harry Boyte,Everyday Politics:Reconnecting Citizens and Public Life,Philadel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2005;Leonardo Avritzer,Participatory Institutions in Brazil,Baltimore,MD.: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2009;Graham Smith,Democratic Innovations:Designing Institutions for Citizens Participation,Cambridge,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

[43][美]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44][美]汉娜·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222页。

[45]同上书,第255页。

[46]同上书,第251—262页。

[47]Hannah Arendt,Crises of the Republic,San Diego,New York,London:Harcourt Brace& Company,1972,p.233.

[48][美]汉娜·阿伦特:《论革命》,第2 6 1页。

[49]Hannah Arendt,Crises of the Republic,San Diego,New York,London:Harcourt Brace& Company,1972,p.233.

[50]Jürgen Habermas,Communication and the Evolution of Society,Boston:Beacon Press,1979,p.186.

[51][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0页。

[52][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 0 0 6年版,第9 7—1 0 4页。

[53]C.B.Macpherson,Democratic Theory:Essays in Retrieval,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3,p.42.

[54]C.B.Macpherson,The Life and Times of Liberal Democracy,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7,p.112.

[55]Robert A.Dahl,A Prefaceto Economic Democracy,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5,p.91.

[56][美]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彭斌、吴润洲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57][美]巴伯:《强势民主》,第177—178页。

[58][美]巴伯:《强势民主》,第306—349页。

[59]Jane Mans bridge,Beyond Adversary Democracy,New York:Basic Books,1980.

[60]Peter Bachrach and Aryeh Botwinick,Power and Empowerment:A Radical Theory of Participatory Democracy,Philadelphia:Temple University Press,1992.

[61][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62]Archon Fung and Eric Olin Wright,Deepening Democracy:Institutional Innovationsin Empowered Participatory Democracy,London and New York:Verso,2003.

[63]Archon Fung and Eric Olin Wright,Deepening Democracy:Institutional Innovations in Empowered Participatory Democracy,London and New York:Verso,2003,p.15.

[64]Archon Fung,Empowered Participation:Reinventing Urban Democracy,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4.

[65]Frank M.Bryan,Real democracy:The New England Town Meeting and How It Works,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3.

[66]Donald Robinson,Town Meeting:Practicing Democracy in Rural New England,Massachusetts: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Press,2011.

[67]关于巴西阿莱格莱港参与式预算的研究见William R.Nylen,Participatory Democracy versus Elite Democracy:Lessons from Brazil,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3;Gianpaolo Baiocchi,Militants as Citizens:The Politics of Participatory Democracy in Porto Alegre,Stanford,C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Leonardo Avritzer,Participatory Institutions in Democratic Brazil,Baltimore,PA: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2009。

[68]Brian Wampler,Participatory Budgeting in Brazil:Contestation,Cooperation,and Accountability,University Park:Pennsylvania State Press,2008.

[69]Graham Smith,Democratic Innovations:Designing Institutions for Citizens Participation,Cambridge,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

[70]Archon Fung and Erik Olin Wright,Deepening Democracy:Innovationsin Empowered Participatory Governance,Politics&Society,Vol.29,No.1,2001,pp.5—41;John Gastil and Peter Levine,Th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Handbook:Strategiesfor Effective Civic Engagement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San. Francisco:John Wiley&Sons,2005.

[71]Jan Nederveen Pieterse,Participatory Democratization Reconceived,Futures,Vol.33,No.5,2001,pp.407—422.

[72]Peter Bachrach and Aryeh Botwinick,Power and Empowerment:A Radical Theory of Participatory Democracy,Philadelphia:Temple University Press,1992,pp.19—27.

[73][美]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118—123页。

[74]Joel D.Wolf,A Defense of Participatory Democracy,The Review of Politics,Vol.47,No.3,1985,pp.370—389.

[75]Mark E.Warren,Can Participatory Democracy Produce Better Selves,Psychological Dimensions of Habermas's Discursive Model of Democracy,Political Psychology,Vol.14,No.2,1993,pp.209—234.

[76]Edward S.Greenberg,Leon Grunberg,Kelley Daniel,Industrial Work and Political Participation:Beyond“Simple Spillover”,Political Research Quarterly,Vol.49,No.2,1996,pp.305—330;Neil Carter,Political Participation and the Workplace:The Spillover Thesis Revisited,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8,No.3,2008,pp.410—426.

[77]Steven L.Schweizer,Participation,Workplace Democracy,and the Problem of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Polity,Vol.27,No.3,1995,pp.359—377.

[78]John Parkinson,Localism a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The Good Society,Vol.16,No.1,2007,pp.23—29.

[79]Brian Wampler,When Does Participatory Democracy Deepen the Quality of Democracy?Lesson From Brazil,Comparative Politics,Vol.41,No.1,2008,pp.61—81.

[80]郑曙村、张瑞琨:《当代西方“参与制民主理论”分析》,《济南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蒋本国:《参与式民主理论初探》,《学习与探索》2002年第6期。

[81]陈炳辉等:《当代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复兴》,《厦门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陈尧:《从参与到协商:当代参与型民主理论之前景》,《学术月刊》2006年第6期。

[82]原宗丽:《佩特曼的参与式民主理论及其当代启示》,《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3年第5期;申建林等:《从代议走向参与——卡罗尔·佩特曼对参与式民主的追求》,《广西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陈炳辉等:《古典民主理想的复兴及其困境——卡罗尔·佩特曼的参与式民主理论研究》,《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胡伟:《民主与参与:走出貌合神离的困境——评卡罗尔·佩特曼的参与民主理论》,《政治学研究》2007年第1期。

[83]梁军峰:《从“弱势民主”到“强势民主”——本杰明·巴伯的参与式民主理论评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原宗丽:《巴伯的强势民主理论及其镜鉴》,《理论探讨》2009年第2期;陈炳辉:《弱势民主与强势民主——巴伯的民主理论》,《浙江学刊》2008年第3期。

[84]原宗丽:《麦克弗森与民主理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4年第5期;陈尧:《折中的民主——麦克弗森的参与式民主思想》,《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陈炳辉等:《试析麦克弗森的参与式民主理论》,《江淮论坛》2010年第2期。

[85]梁军峰:《参与式民主研究》,河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86]原宗丽:《参与式民主理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87]陈炳辉等:《参与式民主的理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8]卢瑾:《参与式民主理论发展研究》,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89]陈尧:《西方参与式民主理论及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启示》,《社会主义研究》2008年第1期。

[90]张光辉:《参与式民主与我国民主制度结构的耦合——一种内在价值和逻辑的学理解析》,《东南学术》2010年第4期;张光辉等:《参与式民主的成长: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现实路径》,《武汉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91]万斌等:《参与式民主和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11期。

[92]卢剑峰:《参与式民主的地方实践及战略意义——浙江温岭“民主恳谈”十年回顾》,《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1期。

[93]梁莹:《困境中的社区“参与式民主”——基层政府信任与居民参与社区社会政策的困境之思》,《学海》2009年第3期。

[94]王锡锌:《公众参与:参与式民主的理论想象及制度实践》,《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6期。

[95]David Porter,Chester L.Mirsky,Megamall on the Hudson:Planning,Wal-Mart and Grassroots Resistance,Bloomington:Trafford Publishing,2002,pp.321—327.

[96][美]巴伯:《强势民主》,二十周年纪念版序言,第8页。

[97][美]罗伯特·威斯布鲁克:《杜威与美国民主》,王红欣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前言,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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