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今日,在不少协商民主论者的心目中,协商民主并非与参与式民主相容,一些人甚至钟情于某种形式的代议制民主。例如,哈贝马斯就仅仅要求将协商应用于按照宪政原则加以组织的民主制度之核心部分。他的理由是,协商的要求无法普及所有的政治机构,如果扩展到所有的机构将威胁到公民的自由和公民的自主联合。[197]在这些协商民主理论中,公民仰仗于他们的代表替他们进行协商,但代表们的协商不能局限于他们自己中间,他们还应和选民进行交流,听取选民的意见。这种协商民主的优点在于,进行协商的政治领袖们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因此协商更有见识、更有效,也更能切中问题的关键;其缺点在于,大多数的公民变成了旁观者,只能通过代理人参与协商,最为关键的是,代议制民主寄希望于代表们对选民的责任,如果公民们没有有效的手段来约束其代表,那么,代表们的行动可能会不负责任,甚至不诚实。[198]
很明显,如果协商民主仅仅停留在议会内部进行讨论或协商,也就无法担当作为一种民主思想或理论的重任。代议制民主的理论家对这种所谓的协商民主也不屑一顾,因为代议制民主内部本身就包含着相当成分的协商,很难讲在议会中更多的协商就意味着一种新的民主模式。同样,主流协商民主的理论家们也不会满足于在代议制民主名义下的微调。
大多数协商民主理论家主张将公民参与扩大到更广泛的领域,倡导一种参与程度更高的民主形式,探讨一种在以对话和协商为核心的多层次公民参与机制。最初,协商民主被认为是一种决策机制,即所有受到政策影响的公民或他们的代表,均有权参与集体决策,而集体决策秉持理性和公正态度,通过讨论和协商的方式达成。[199]其后,协商民主论者将集体决策过程中的协商运用于政治生活和治理活动中,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治理的形式,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公共利益的指向下,就共同关心的问题通过对话、讨论、协商而达成共识,最终形成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的过程。
科恩对协商民主的理解是,协商民主观念来源于民主社团的直观理想,在这种社团中,其条件和状态的正当性是通过平等公民之间的公开争论和推理而实现的。在这样一种秩序中,公民共同承诺通过公开推理来解决各种集体选择的问题,并且在他们建构自由、公开协商框架的意义上,将其各种基本制度都看成是合法的。科恩强调通过一种理想的协商程序,来实现协商民主所欲达到的目标。在这种理想协商程序中,协商是自由的、理性的,参与者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是平等的。[200]
费斯廷斯泰因认为,协商民主理论通常被看作是一种阐释政治决策合法性的理论。它表达这样一种思想,即民主决策是合理、公开讨论支持和反对某些建议的各种观点的过程,目的是实现普遍接受的判断。[201]
古特曼和汤普森将协商民主界定为一种治理形式,即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及其代表)通过相互陈述理由的过程来证明决策的正当性,这些理由必须是相互之间可以理解并接受的,协商的目标是作出决策,这些决策在当前对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力,但它又是开放的,随时准备迎接未来的挑战。[202]
就最广义的界定而言,“协商民主是这样一种观念:合法的立法必须源自公民的公共协商。作为对民主的规范描述,协商民主唤起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简而言之,它呈现的是一种基于公民实践推理的政治自治的理想”。[203]
协商民主中的协商具有一定的天然性。从起源来看,民主本身就意味着某种形式的协商。之所以在现代民主中采取了以投票为主的形式,在于协商受制于社会复杂性而难以达成,但这并不表明协商就不存在,相反,协商在次序上必然优于投票,协商在民主中是必不可少的。协商民主是政治共同体成员及其代表参与公共讨论甚至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民主决策应当建立在公共协商的基础上,在这一过程中,支持或反对政策主张的人,都可以从他们是否能够增进共同善或社会正义的角度进行论证。这体现了协商民主的核心观念,即“当公民或他们的代表存在道德上的分歧时,他们应当继续一起讲道理,以便达成彼此都能接受的决策。”[204]
在政治生活中,在各种政治决策的场合中,协商民主是公民通过广泛的公共讨论,不同意见得到互相交流,各方了解彼此的观点和主张,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达成各方均可以接受的决策方案。协商民主强调公民是政治决策的最重要主体,公民的政治参与并不局限于间接民主下的投票、请愿或社会运动,而应当在充分掌握信息、机会平等和程序公正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对公共政策进行讨论,提出合理的政策方案或意见。在协商式的民主模式看来,合法性和合理性是一个政体决策过程的必要条件,政治制度的安排必须使公共利益的考量出自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进行的合理而公平的集体协商过程。集体决策的过程越接近这一理想,其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程度就越高。[205]
协商民主从根本上体现了参与这一民主政治的本质。在理论上,“无论是接受哈贝马斯的理想话语条件这种规范性理想,还是接受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这种规范性理想,所有受到政策影响的人在民主协商过程中都应该承认,要想使结果符合自己的意愿,他们必须有参与的机会”。[206]
协商民主在强调公民参与的重要性时主张:首先,就民主过程本身而言,自由、平等的参与权是公民集体性政治自主的前提;其次,协商民主所强调的参与,是参与和协商的统一,也是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的统一;第三,协商民主所指的参与,是一种理性的参与。协商民主的核心是公民及其代表进行理性的对话、论证和说服。协商民主试图通过将理性公民之间的协商引入民主过程,通过参与者之间真诚、理性的讨论,提升民主的质量,使决策不只是“偏好的聚合”,也不仅仅是程序上的“多数决定”,而是有质量的、理性的决定。
在协商活动中,所有的公民均有权参与协商,参与者是自由的、平等的。协商的前提是参加者的地位平等。民主制度的合法性基础可以追溯到这样一个预设,即那些声称具有强制性力量的各项建议之所以能具有强制性的效力,其原因在于这些决策代表了一种公正无私的观点,它平等地对待所有人的利益。但只有当决策在原则上对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参与的适当的公共协商过程开放时,这一预设才能得以实现。[207]通常,任何一个政治体系均有可能面临着社会或文化差异及其造成的不平等。社会境遇不佳的公民缺乏有效的参与能力,是协商民主面临的首要问题,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人们之间协商能力的不平等,影响到协商过程的说服力,影响到人们在决策中需要和主张的实现。在谈到不平等时,大多数人想到的就是资源、机会和能力的不平等。但是,根据詹姆斯·博曼的看法,即使是在大规模的相对持久的不平等存在下,协商参与也是可能的。[208]而且,一定程度上的不平等是客观事实。博曼认为,只有政治能力平等才使得协商具有充分的民主性。只要行动者能够参与到公共领域之中,并借助自己的公民身份向他人表明自己的意愿,只要处于不利地位的公民能够有效运用程序上的机会,他们就可以矫正政治交往受到的限制,就能够重启对话的协商机制。[209]杰克·耐特和詹姆斯·约翰森对协商民主所需要的政治平等进行了仔细的研究,他们认为,协商民主需要获得政治影响力的平等机会,这种平等机会具有实质和程序两个维度。社会选择理论为民主提供了程序平等的条件,包括禁止任何对聚合程序所包括的偏好或利益内容施加先决限制、匿名要求投票程序面前人人平等以及中立要求投票程序公平对待各种可选择的方案。协商民主同样遵循这些平等的条件。然而,仅仅程序无法保证“平等的政治影响机会”这一协商民主的核心特征,必须同时关注协商民主的实质平等。平等的政治影响机会包括权力与资源的非对称分配影响协商的方式,要求非对称公平对待参与者。这就要求每个人拥有有效参与协商过程的个人资源,拥有与协商相关的能力。在不可控的环境和可控的自主选择之间,必须实施平等机会政策,要求政府财政保证有效参与的社会经济条件,推动权力和资源的再分配。[210]
公共协商要实现有效的民主结果,所依赖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它赋予理性以核心角色。乔舒亚·科恩曾说过,“协商民主观念来源于民主联合体的观念,其中,联合体条件和状态的正当性是通过公民之间的公共争论和推理而获得的。”这种公共争论或协商是理性的,“因为参与各方在反对或支持其观点时,均需要陈述他们的理由。他们在给出理由的同时,希望那些理由(而非例如权力)将决定其观点的命运。”[211]在协商过程中,公民具有一种理性的道德心理,即在公共生活中他们是自主的,服从正义原则。这种正义进一步通过在公共事务中参与集体自决的过程得到体现。罗尔斯将协商民主所要求的这种理性界定为公共理性。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这是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内在要求,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212]公共理性具有两个最基本的特点:一是它对于公民个体和社会根本性的政治生活问题有着某种强制力;二是公共理性并不限制人们对政治问题的个人性沉思和反思,相反,它极力鼓励公共辩谈和讨论。[213]公共理性所要求的协商包括对理性的对话的规范承诺,而协商民主的合法性来自公民之间的理性对话。罗尔斯、哈贝马斯等认为理性对话应局限于那些中立的、所有团体有可能达成共识的话题,而非导致分歧的话题。但是,在当代多元主义文化所面临的道德冲突面前,公共理性不得不具有更多的包容性和反思性,即应当抛弃全体一致而寻求多元公共共识,能够包容道德妥协,这也是协商民主面对社会复杂性时的必然结果。[214]
协商和对话的结合可以产生包容性、民主性和生产性。托马斯·克里斯蒂亚诺总结了协商的三种价值:一是公共协商可能因为其产生的结果而具有工具价值;二是经过协商而产生的法律或政策在理性上往往更为正当;三是公民参与到协商过程中时,他们身上的某些优良品质就会得到发扬。[215]
就微观层面而言,协商活动的意义在于,通过鼓励各种形式的谈话和交流,确保所有人拥有真正的发言权;将个人的经验与公共问题联系起来;在形成信任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形式,探究人们对问题性质的各种看法;鼓励分析与合理的观念;帮助人们养成公共判断并形成共同行动的基础;为人们提供观察自身作为行动者和即将作为行动者的途径;最终将统治、决策与治理合理地联系起来。[216]
作为宏观层面的民主模式,协商民主的意义主要在于:一是协商民主对公民具有有益的教育效果;二是公共协商过程具有形成共同体的力量;三是公共协商的程序能够促进公正的民主结果;四是公共协商能够建设性地促进民主结果的实践理性;五是协商民主阐释的民主理想与“我们是谁”具有一致性。[217]尤其是,协商民主具体体现了知识、自我和美好生活的规范概念。作为形成政策的协商过程,不仅是谈判或市场交易的结果,更是受到公共理性的支配。公共协商的主要目的是在理性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诉求的政策。
协商民主是一个理想的、富有公共精神的民主社会所必需的。许多人认为,那些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而经常参与协商的人更有可能形成自主、理性和道德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美德通过这一过程得到了弘扬。[218]在协商民主参与过程中,理性的、自治的、公共的精神得到了发扬。公民的自治精神首先意味着对公共善的期待和关怀,通过共同善的公共观念来塑造公民的认同与利益。公民的自治精神也意味着具有公共理性,协商民主参与有助于培育公民美德。公民美德是公共精神的重要基础,而协商民主正是建构这一基础的重要途径。当公民们在各种场合下进行协商、争论和冲突时,当他们遵循公共理性的原则进行公共协商时,他们就学会了信任、宽容和负有公共责任。
在协商主义者眼中,只有通过提出共同关注的问题,通过具有不同利益和观点的多边互动,才能构建一种共同体生活的意识,具有共同的诉求和共鸣。在协商过程中,公民能够发展出知识和技能来提出公共问题,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成为历史的共同创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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