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生活中的参与发展到参与式民主模式,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但是,不管参与式民主如何发展,参与始终是参与式民主的核心。对参与的理解、如何参与、参与的范围和程度等决定了参与式民主呈现给人们一种怎样的民主。
罗伯特·索尔兹伯里研究了参与思想发展的历史。他认为,参与理念至少有三种知识上的使用:首先,参与被看作是一种赋予合法性的行为。通过公民对政府事务的参与,赋予政府决策的同意,提高政体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民主讨论的核心话题。在当代政治学中,合法性概念与政府支持紧密相关,参与与政权稳定之间的关系一直受到研究者的高度关注。其次,参与观念的工具性使用。从这一角度看,参与是获得政治权力的必要途径。这一方法认为利益是不平等分布的,围绕利益不平等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冲突,政治参与是通过施加政治影响进行再分配的主要途径。参与的工具性解释普遍支持扩大投票权,提高社区参与、动员选民等。工具性参与不同于合法性参与的要点在于,它公开坚持围绕资源分配产生的利益冲突时政治过程的核心地位。从这个角度看,参与必然推动再分配,忽视这一点任何维持政体稳定或民主同意的努力都是错误的幻觉。在个人层次上,当参与未能够产生期待的再分配结果时,会导致异化和其他形式的问题。第三种解释与卢梭、密尔等人的观点有关。从他们的观点看,参与是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卢梭认为,通过参与,公民将形成一种普遍善的共同观念,在关于资源分配问题上将达成一致。尤其是密尔,将参与看作是一个学习的过程,政治体系之外的人们被阻止了解共识判断达成的规则。因此,在政治体系中可能存在冲突,尤其是在那些通过积极参与而了解普遍善的人们,与那些非参与者之间出现冲突。当然,卢梭和密尔都是在小规模社会中进行的研究,并认为所有的公民基本上都是平等的。[22]
不管是在宏观还是微观、经验还是规范层面,这三种方法均具有重要意义。在宏观层面,合法性观点涉及政治体系的稳定及对权威或规则的服从。在微观层面,高度的参与活动推动个人服从、信任和效能感。卢梭和密尔的观点将参与作为一种社会冲突的解决方式,主要是从一种宏观的角度出发。在微观的个人层面,密尔强调通过积极参与社区,个人将实现自我。对于许多思想家而言,个人只有在政治社会中积极参与才能够实现自己的潜能。从工具性的观点看,社区参与被看作能够使个人获得在其他领域的权力所必要的技能和信息。这些观点,均认为积极参与对个人而言是好的事情,尽管参与对公共善的意义还存在争议。
根据劳伦斯·斯卡夫的看法,在政治学研究的历史上,参与主要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种是从历史和语言学的角度来看,这种参与的概念强调公共成员身份、公民“分享”正义和使人们的行动导向“公共善或共同善”的思想。它与一种将政治看作与维持社会、推动个人及团体之间的合作、鼓励通过公共沟通来解决争端的活动和关系的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作为一种政治活动的形式,参与被看作建立在个人对社会共同利益认同的基础上进行的活动。在任何情况下,它强调自由地与他人一起行动来推动共同的目的。这一政治参与的理解似乎认同个人和团体的“功能”的结合——提高政治知识、促进“自我实现”、发展政治美德如合作感;第二种参与概念更多地与影响、权力而非正义和社会相关,因为它强调保护个人的权力、推动个人在竞争性环境下的利益。按照这种观点,行动本身有助于解决权力分配的问题。反过来,政治被理解为围绕稀缺资源展开的斗争。自由被导向保护私人的优点,政治参与变成了“工具性的”。内在于这一特定概念中的是参与“发挥作用”以确保公民的利益不被精英所忽视的观念。参与“发挥作用”为精英决策以及决策背后的政治体系提供“合法性”的外衣。从语言表述来看,第一种作为“互动的”参与概念在语言学上可以界定为分享(share),后一种“作为工具性行动”的参与意思为参加(take part)。这两种参与的观念在现实中均客观存在,没有哪一种优于另一种。[23]
从目的来看,参与无非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发展性理论”,将参与看作是人类能力发展的一部分,参与本身几乎就是一个目的;另一类属于“工具性理论”,将参与看作是实现某些有限的目的例如更好地保护个人利益或团体利益的手段。
作为一种发展性理论,参与自古以来就受到政治思想家的关注。亚里士多德在界定公民时就不是依据一个人的出生或社会地位,而是从参与的角度来划分。在“人天生是政治动物”这一断言中,亚里士多德并不强调在任何地方人都是政治上积极的或对政治感兴趣,而是强调他只是意识到自己在政治领域的参与能力。密尔强调人的发展不是人的所谓本质的发展,而是人的不同能力的发展。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指出,很明显,唯一满足社会所有阶层需要的政府是一个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即使参加最小的公共职务也是有益的。参与的范围应该像社会进步一样到处存在,没有什么比所有人分享国家主权更值得期待了。[24]自由本身不是最高的目的,如果人们要充分发展自己的能力,自由就是必要的。密尔的消极自由使个人不受干扰,但他也希望人们利用机会采取自己的方式和创议即自助,来发展自己的个性。与柏拉图一样,密尔相信政府质量是由其统治的公民的质量所形成。当个人缺乏机会来构造自己的生活时,他就不会去参与,并由此产生冷漠。[25]因此,社会和政治机构应当被安排以使个人有机会决定自己所生活的条件最大化,人们参与的机会越多,人的能力也就得到更大的提高。托克维尔也相信自由和参与一起推动了多样性和人的能力的发展,但托克维尔倡导参与的目的有所区别,他更关注道德行动的可能性以及责任的行使。[26]总之,发展性理论强调的是参与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参与的权利,自我发展被认为是参与的最终目标。
工具性理论将参与看作是实现其他许多目的的工具,宣称大部分人的参与可以最有效地反对暴政,反对官僚和集权。更普遍的观念则认为,只有通过参与人们才能够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维护和促进。由于坚持人性恶的观点,人们不相信任何其他人会像本人一样关注自身的利益。为了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人们有必要采取各种各样的参与行动。支持工具性参与理论的假设主要是理性选择观念,即个人被认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个人有能力作出选择,被认为有机会以理性的、不受强制的方式实施自己的选择;作为具有能动性的成年人,人们能够参与统治他们的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所有受政策影响的相关者均有权力参与决策。当代自由主义理论和多元主义理论关于参与的观念具有典型的工具性特点。自由主义的观点认为自由是人们选择消极或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条件,自由不等于一种行动的生活。私人的生活与公共的生活一样值得期待。自由不是参与的自由。按照现代民主社会的经验,人不是政治动物。人们更喜欢做的还有其他事情,尤其是当一个社会中制度运行良好时。根据多元主义的看法,在一个社会中,进入公职和有政治影响的职位的机会是开放的,社会是由许多少数人构成的团体所组成,每一个团体有一定数量的人员和资源,它们借此来影响政治决策。职业政治家通常属于不同的政党,政党通过获得社会成员的支持而竞争执政。当然,一定程度的参与是必要的。许多人加入并积极参加各种团体或政党以沟通信息、表达要求和实现利益。
与当代自由主义民主的假设不同,参与式民主理论指出,要知道自己的利益,人们就必须亲自参与政治过程,尤其是社会中低层阶级的人们。通过参与,人们学会沟通、思考和对话,与他人一致行动,参与者就逐渐有能力了解他们真正的利益是什么。如果政治过程鼓励民主参与,参与就能够发挥教育的功能。普遍、频繁的参与使得参与者更好地理解他们真正的利益,由此推动了平等的民主目标。
20世纪60年代,随着行为主义政治学的盛行,对政治参与的研究得到广泛关注。最初,参与被理解为公民对公共权力的影响活动。例如,西德尼·维巴和诺曼·尼曾经指出,政治参与是指那些公民或多或少直接地影响政府工作人员的遴选或他们所采取的行动。[27]这一定义一度主导了参与的经验研究。当代对民主的理解主要是精英主义民主观,根据这一观念,公民在政策过程中表达自己的偏好,民主的目的就是将个人的偏好集中为集体选择。因此,参与是一种民主工具,通过参与,公民促使政治体系对自己的意愿作出反应。对于政治结果而言,参与主要发挥着间接的作用。
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参与强调影响决策者的意图,由此排除了决策者在自己偏好的基础上独立地进行的决策。这一定义也排除了那些被称为“仪式化”或“支持性”的参与,在后者中,公民的“参与”是为了表达对政府的支持,例如参加社区活动、参加形式上的投票等。而且,参与不局限于选举过程,也不限于任何特殊的政治活动如投票、写信或政党活动,参与的方式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参与行动涉及决策者与公民之间的互动,这意味着要理解参与及其效果,人们必须同时研究参与者和决策者。
随着参与的定义得到明确,研究者逐渐将研究重点放在了参与的形式、机制以及影响参与的条件等方面。
1969年,谢里·安斯坦发表了著名的《公民参与的阶梯》一文,对公众参与的方法和技术按照从低到高分为八个阶梯,分别为:操纵(Manipulation)、治疗(Therapy)、告知(Informing)、咨询(Consultation)、展示(Placation)、合作(Partnership)、授权(Delegated Power)、公民控制(Citizen Control)。[28]这一参与的分类方法产生巨大的影响,为公众参与成为一项可操作的技术奠定了基础。
雷纳德·比格利针对社会阶级的政治参与活动,将参与分为:(1)认知性参与。即人们通过发展关于公共问题的知识进行参与,如看电视、听广播、看报纸、与朋友交流等。认知性参与具有阶级性特点,社会经济地位越低,认知参与率就越低。(2)表达性参与。除了获得信息外,公民也向他人表达观点。这种参与是人们互相了解、说服对方的政治活动。研究表明,社会经济地位越低,表达性参与率越低。(3)组织参与。组织提供了人们讨论和参与的论坛,当组织或其成员的利益受到影响时,组织往往在政治上动员起来。社会经济地位越低,团体的参与率越低。重要的是,团体成员身份提供了人们利益表达的渠道。(4)选举参与。选举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参与形式。(5)党派活动参与。这种参与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从志愿工作、捐助、提出建议、组织游行以及其他影响决策者选择的活动。一般地,社会经济地位越低,越不太可能参与这些活动。(6)政府活动参与。影响政府的活动包括从打电话给地方政府的官员到拜访国会议员等。一般地,社会经济地位低的人较少参与这些活动。[29]
戴维·克罗克研究了地方、基层和微观层次的参与活动后,将参与分为:(1)名义参与。这一形式属于最浅层次的参与,人们在名义上作为团体成员参与群体决策,但不参加决策会议。(2)消极参与。人们作为团体成员参与集体或官员的会议,但只是被动地听取其他人已经作好的决策报告。(3)咨询性参与。非精英人物通过向精英提供信息和观点(输入、偏好甚至建议)来参与。(4)请愿性参与。非精英人士请求当局作出特定的决策和从事特定的事情,目的通常是为了缓解不满。尽管决策权属于精英,但非精英人士有权让他们的声音得到倾听,精英有责任听取和考虑,尽管不一定接受。(5)参与性执行。精英决定目标和主要活动方式,非精英人士执行目标,如果有权参与决策的话,也只是决定如何实施的措施。(6)谈判。在个人权力和集体权力的基础上,非精英人士可以与精英进行谈判。那些参与谈判者更多地是出于敌对而非合作的目的,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非精英人士对最后“交易”的影响取决于他们放弃什么、作出怎样的让步。(7)协商性参与。非精英人士(有时在自己阵营内部,有时与精英之间)一起协商,从事实践理性活动,在共同事务上审视、协商相关建议和理由,达成一项至少由多数人支持的政策。[30]
从参与的形式来看,大多数研究者提出的参与仅仅停留在对权力或政策的间接影响层面。然而,参与式民主理论所理解的参与涉及直接影响决策活动,关注的是如何参与决策过程。例如,佩特曼就指出,参与是一种“双方或多方在决策过程中互相施加影响”的过程,是“决策整体中的每一个成员平等地享有决定政策结果的权力的过程”。[31]因此,许多所谓的参与形式,在参与式民主主义者看来,属于“假参与”或“部分参与”。[32]不过,这些低层次的部分参与对于发展政治效能感,进而推动更高层次的参与还是十分有利的。佩特曼也承认,在工业领域中在多大范围上可以进行直接的民主活动,工人可以在民主化的体系中享有多少决策的机会,这些问题尚不明确。[33]实际上,参与式民主也不是直接民主,它不主张废除所有的代议机制。参与式民主论者所要求的是通过在传统的代议制之外提供新的领域来扩大直接参与的机会,主要是在小规模的场合、基层或社区。
在参与式民主论者看来,一个国家的公共事务广泛分布在全国、地方、基层、社区等层次,参与不同层次公共事务的范围、方式是有差异的。通常,公共事务所处的层级越高,涉及公民群体的规模越大,公民参与的程度就越弱、方式越是间接;层级越低,涉及公民群体的规模越小,公民参与的程度就越强、方式越是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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