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海上文化线路”遗产概念的提出

“海上文化线路”遗产概念的提出

时间:2023-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研究“海上文化线路”遗产的概念之前,我们有必要先简单了解一下“文化线路”的概念。这次会议是由世界遗产委员会批准、由西班牙政府资助的一次对文化线路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的国际会议。[1]至此,“文化线路”作为遗产类型的理念开始形成,为之后的“文化线路”等相关问题的研究奠定了基础。这说明“以‘对话和交流’为特征的跨地区或跨国家的文化线路,作为新型文化遗产理念,已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所认同”[2]。
“海上文化线路”遗产概念的提出_中国“海上文化线路”遗产的环境法保护

在研究“海上文化线路”遗产的概念之前,我们有必要先简单了解一下“文化线路”的概念。

文化线路(Culture Routes or Culture Itinerary)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提出的有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理念。文化线路的概念是1994年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的文化线路世界遗产专家会议上首次提出来的,当时文化线路还被称为“遗产线路”(Heritage Routes)。这次会议是由世界遗产委员会批准、由西班牙政府资助的一次对文化线路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的国际会议。专家一致认为应将“路线作为我们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并在会议形成的专家报告中第一次清晰地提出了文化线路的概念,指出文化线路是“建立在动态的迁移和交流理念基础上,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具有连续性”的一种动态的文化景观,“是多维度的,有着除其主要方面之外多种发展与附加的功能和价值,如宗教的、商业的、管理的等等”。[1]至此,“文化线路”作为遗产类型的理念开始形成,为之后的“文化线路”等相关问题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第一次开始比较系统、深入地研究“文化线路”的相关问题如内涵、价值、意义等是在1998年。该年9月5日至8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西班牙的特内里费召开会议。这次会议的一个重要成果是成立了对文化线路的专门研究机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文化线路国际科学委员会(CIIC),并通过了《CIIC工作计划》 《CIIC章程》等文件。这说明“以‘对话和交流’为特征的跨地区或跨国家的文化线路,作为新型文化遗产理念,已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所认同”[2]。文化线路国际科学委员会在这次会议上重新定义了“文化线路”,认为“文化线路或线路的概念指的是一套整体大于个体之和的价值,正是借助这套价值,文化线路才具有其意义。鉴别文化线路的依据是能够证明线路自身意义的一系列要点和物质元素。通过在某段历史时期对某个社会或团体的文明进程起到决定作用的线索,来承认某条文化线路或线路中能够联系到某个非物质价值的关键要素和实物”[3]

1999年5月21日至22日,应文化线路国际科学委员会(CIIC)的要求,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主席和各国专家再次汇合,于西班牙伊维萨岛就“文化线路方法论、定义和操作”等方面展开讨论。这次国际会议在最后的报告《伊维萨岛宣言》中,再一次定义了“文化线路”的概念:“文化线路是由于长时间、连续的人类活动促进物质、文化或精神上的交流,产生的一条贯穿历史时空的指导性线路,它使得国家或区域内文化和谐繁荣。”[4]会议还对“文化线路”的特征进行了总结,比如,文化线路必须有代表性遗产及其存在的物质性认证等有形元素的支持,而无形元素使得组成遗产整体的各种元素富有意义、应存在于自然环境、要有全球意义、可以为促进和平对话开辟渠道,并促进国家间的合作和理解等。

1999年10月,CIIC国际专题研讨会在墨西哥瓜纳华托召开,会议产生了《瓜纳华托结论》。结论遵循由CIIC在之前国际会议准备的文件内容,以及提交的论文和研讨会上的辩论,认为“文化线路是各民族之间文化碰撞和相遇的见证,是时空里知识的转移和文化的交叉融合”;“在全球背景下,通过文化线路,不同民族的身份揭示了超过他们本土的、地区的或国家的意义”;“对文化和历史而言,文化线路是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它能促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理解”。[5]

2001年6月于西班牙潘普洛纳举行的ICOMOS国际研讨会达成了《潘普洛纳结论》。这次会议得到了潘普洛纳当地政府的支持和西班牙国际合作社(AECI)的经济协助。会议的总结性文件《潘普洛纳结论》根据CIIC之前会议的定义和结论,对文化线路在遗产保护概念上做了质的改变,即“文物古迹从作为脱离周围背景的一部分,逐渐扩展到包括中心、邻邦、历史名镇、文化景观等范围”[6]。这个新概念的首要结果就是将民族间、城市间、地区间和洲际间的文化相互联系起来,提供了至今还未建立过的保护措施,涉及领土范围、文化完整性、行为与周围环境的和谐性等。

2002年12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十三届大会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举行。CIIC也相伴召开国际研讨会,会议产生了《马德里会议考虑及建议》,明确了文化线路是一项独立于文化景观的特殊的文化遗产,从而消除了二者的概念混淆。《马德里会议考虑及建议》认为:“文化线路具有流动性,并且有文化景观不具有的无形动态和空间运动。尽管文化景观也会随着时间变更而发展变化,但它受到自然的约束比文化线路更加固定。此外,一条文化线路通常包括很多不同的文化景点。文化景观在地理范围内不具有动态性,相反,文化线路则可能覆盖该地理范围。文化线路产生且一直生成文化景观,反之则不然。”[7]

2003年5月30日至31日在西班牙马德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提交给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行动指南》中系统明确表述了文化线路的定义:“文化线路是一种陆地、水道或者混合类型的通道,其形态特征的定型和形成基于它自身具体的和历史的动态发展和功能演变。它代表了人们的迁徙和流动,代表了一定时间内国家和地区内部或国家和地区之间人们的交往,代表了多维度的商品、思想、知识和价值的互惠和持续不断的交流,并代表了因此产生的文化在时间和空间商的交流与相互滋养。这些滋养长期以来通过物质和非物质遗产不断地得到体现。”[8]

世界遗产委员会在《世界遗产公约实施指南》中加入文化线路的有关内容,“标志着文化线路的保护已经成为世界遗产保护事业的重要内容,在文化线路发展进程中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9]

对于中国来说,关于文化线路的一个重大事件即是2005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ICOMOS第十五届大会。自此次大会始,我国学者也开始对“文化线路”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研究。这次研讨会将文化线路列为四大专题之一,并提出了最新的文化线路的概念:“任何线路,无论其是陆路、水路或一些其他一些类型,只要其是有形的并具有动态的和历史性功能的特点,并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它必须在人们的交互活动中产生,并反映这种活动,在一定时期内,于个人、国家、地区或大陆间,多维的、连续的和互惠的交流货物、思想、知识和价值;它必须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促进不同文化的相互影响,并反映在其有形和无形的遗产上;它必须是一个融历史联系和文化遗存的动态系统。”[10]这个概念更加的系统和明确,并形成了《文化线路宪章》(草案),从而为2008年的《文化线路宪章》的正式出台奠定了基础。

2008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十六届大会暨科学委员会会议在加拿大魁北克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文化线路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宪章》(The ICOMOS Charter on Cultural Routes)。这是文化线路保护领域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关于文化线路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宪章》对宪章目标、文化线路的定义、要素、内容、环境、特殊指标、类型、识别、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相关的研究、经费、保护和国际合作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释。其中,关于文化线路的定义如下:“无论是陆地上、海上或其他形式的交流线路,只要是有明确界限,有自己独特的动态和历史功能,服务的目标特殊、确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的线路可称为文化线路:①必须来自并反映人类的互动,和跨越较长历史时期的民族、国家、地区或大路间的多维、持续、互惠的货物、思想、知识和价值观的交流;②必须在时空上促进涉及的所有文化间的交流互惠,并反映在其物质和非物质遗产中;③必须将相关联的历史关系与文化遗产有机融入一个动态系统中。”[11]至此,“文化线路作为一种遗产类型,从遗产内涵岛定义与构成、从类别与指标到识别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均有了基本确定的解释和界定,具备了一定的可操作性”[12]

《世界遗产名录》上的遗产线路列表如下:

目前,线路遗产仍是以线性文化景观的形式提名并登记在《世界遗产名录》上的,大体可以分为四类(部分列出)。

“文化线路”概念丰富了文化遗产的内涵,其对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的理念,更是对传统保护观的重要突破,即“文化线路”改变了过去世界遗产对人类文明的“点”状展示,而成为以重大的人类活动为脉络的“线”性区域展示,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人类文化的发展与传播,也使在世界范围内构建以“文化线路”为经纬的“世界遗产保护网络”成为可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