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问题是一个普遍的现实问题。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提到“利益”这个词。自古至今,学术界对于利益的理解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从“好处”的角度界定利益
“利益”一词是人类文明史上最早出现的概念之一。早在殷墟甲骨文中就出现了“利”字,其含义为用农具耕耘或者收获庄稼。就“益”而言,“益”同“溢”,有增加、增值之意。“利”与“益”结合起来,“利”表达质的关系,即物质生活条件;“益”表达量的关系,即物质条件的增加。后来,“利”又逐步演变为祭祀占卜意义上的“吉利”,之后又引申出“好处”之意。根据《辞海》对利益的解释,利益就是“好处”[1]。显然,这一定义符合日常生活中人们对利益的理解,但是这一界定并没有触及利益的本质与其真正内涵。
(二)从“需要”的角度定义利益
更多的学者主张从“需要”的角度去界定利益。奥塔·锡克认为,“一定需要或者爱好形成人们的利益,利益是以特别强烈地和比较持久地满足一定需要为目的”。随后,他给出利益的概念,即利益是“人们满足一定的客观产生的需要的集中的持久的目标;或者这种满足是不充分的,以致对其满足的要求不断使人谋虑;或者这种满足引起人的特别注意与不断重复的、有时是更加强烈的要求”[2]。在奥塔·锡克定义中,并不是所有的需要的满足都是利益,只有那种迫切的需要或者不充分的满足才能成为利益。就环境而言,当无任何环境污染时,人们对新鲜空气的需要不成为利益,只有在新鲜空气稀缺的状况下,对清新空气需要的满足才构成利益。与奥塔·锡克定义相似的有王伟光与郭宝平的定义,即“利益是需要主体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中介,以社会实践为手段,使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矛盾状况得到克服,即需要的满足”[3]。之后,郭宝平进一步将利益定义为:“需要主体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中介、以社会实践为手段,占有和消费需要对象,从而使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的矛盾状态得到克服,即需要的满足。”[4]
马克思的需要理论与利益理论是一致的。马克思指出需要是人的本质,人之所以为人,就表现为具有人的众多需要这一“内在的必然性”。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详尽地论述了需要的问题。比如自然需要与社会需要,“饥饿是自然的需要,因而为了使自己得到满足、得到温饱,他需要在他之外的自然界、在他之外的对象”[5],这种需要是人与动物共有的,但是人与动物之间的区别在于人是“自为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并且人具有社会性。马克思还论述了穷人的需要与富人的需要,“爱尔兰人只知道吃的需要,确切地说,只知道吃马铃薯,而且是感染了斑点病毒的马铃薯”[6]。马克思批判了资本家对工人基本需要的剥夺,“甚至对新鲜空气的需要在工人那里也不再成其为需要了。人又退回到穴居,不过这穴居现已经被文明的污浊毒气污染……甚至动物最简单的爱清洁,都不再是人的需要了”[7],工人粗陋的需要与富人讲究的需要,等等。马克思需要理论包含最重要的三个观点:需要是人的本质;人的需要既具有自然性也具有社会性,是自然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结合;生产决定需要,需要推动生产。
(三)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界定利益
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8]因此,人的需要产生人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的需要的现实产物。其中,《马克思主义哲学全书》把利益表述为:“社会化的需要,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需要。利益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范畴。”[9]从这一定义也可以看出,利益实质上是社会关系范畴,是需要主体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而与需要对象之间建立的一种对立统一关系。这也决定了人的需要与其他生物之间需要的本质区别,人与动物的需要是不同的,人的需要具有社会性。尽管人和动物的需要都是所固有的一般生物原理在起作用,但是人的具体需要不仅由这种需要总是通过人的意识来实现加以区别,而且还由人在质上不同于动物加以区别。人的需要和动物的需要不同,必须以不同的物和不同的方式来满足,人的需要有物质与精神需要,而动物仅仅是满足其生理需要。并且,人的需要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动物的需要几乎不变。与动物的需要不同,人的需要的满足与实现必须通过社会劳动获得社会产品,并且通过对该社会产品在不同主体间的配置来实现。因此,社会关系是利益产生的前提,利益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体现。
根据以上对利益的定义与论述,利益可以从社会关系与需要的角度去理解,那么利益的本质就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需要是构成利益的首要因素。人的需要主要表现为对物质条件与精神条件的需要,表现为对物质对象与精神对象的追求,人的需要是主观的,而需要对象是客观的,人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推动力。没有需要,就没有利益,也就无所谓利益的满足。只有在需要的推动下,才能激发人们对一定的利益的追求,才形成了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因此,利益源于需要,需要是构成利益最基本、最首要的因素。
第二,社会关系是构成利益的社会基础。人具有社会性,因而人的需要也具有社会性。利益既然来源于人的需要,是由人的需要推动的,那么利益的形成必然与一定的社会关系相联系。人不是以孤立的个体存在,而是以社会中的人存在,不同的人在需要上具有共同性,但同时也存在差异性。现实中,众多的需要主体都需要获得一定的需要对象使自身得到满足,而这必然会造成需要对象的稀缺,使得需要主体与需要客体之间的矛盾关系不能解决,也会形成人与人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关系。利益关系正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上形成的,因此社会关系是利益的社会基础。
第三,社会实践是形成利益的重要条件。要解决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矛盾,就必须有足够多的需要对象来满足需要主体的现实需要,而使需要主体与需要客体相结合的条件就是社会实践。通过社会实践,人才能发现、生产与创造更多的需要对象,并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对这些需要对象进行配置,以满足利益主体的需要。因此,社会实践是形成利益的重要条件。
综上所述,利益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需要主体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使需要客体满足自己的需要。从此概念中,我们可以发现利益由三个要素构成,即利益主体、利益客体、利益中介。
(1)利益主体。利益主体也就是一定社会关系下的需要主体,是利益的占有者、分享者。
(2)利益客体。利益客体是人的需要所指向的对象,凡是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东西都可以是利益的客体,既包括自然物也包括人造物。
(3)利益中介。将利益主体和利益客体联系起来的中介物,也就人类的实践活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对象都能成为利益的客体,而有些对象之所以能成为利益的客体主要原因在于对象与主体之间的需要只有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才能形成矛盾关系。对于其他生物而言,它们能够直接从自然界中获取能量并满足生存与发展,它们的需要与需要的满足是直接统一的。对于人来说,由于社会生产的出现,这种直接统一的过程被打破了。由于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沟通了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关系,因而人类的实践活动成为利益关系得以成立的中介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