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是个分散的大集团,缺乏集体行动的能力,一方面在与企业的环境利益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在政府进行与环境有关的项目决策时,由于公众参与机制的缺乏或者有待完善,居民难以或无法在决策中表达自己的立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一)建立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1982年颁布的《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与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我国基本法中关于公民环境权利及国家应该承担的相关义务的规定。但这个规定仅仅是笼统意义上的,很难成为公民主张环境权利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基本法中应该明确公民的环境权益的具体内容,包括环境财产权、公民的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公民对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控告与检举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应该对环境使用权、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请求权做出相关的规定。另外,当公共环境利益受到损害时,允许公众等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提起诉讼。在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增加了一章(即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为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建立和完善非政府环保组织
环境非政府组织(NGO)是民间的环境保护团体,是一种公众参与模式,公众能通过该种组织表达自己的意愿。环境非政府组织凭借广泛的民众参与、强大的组织实力与有力的法律保障,进行环境保护、监督企业排污治污行为以及开展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教育等项目,甚至可能影响环境立法。
中国的环境非政府组织是从20世纪90年代发展起来的,第一个环境非政府组织“自然之友”于1994年建立,同时也出现了一批环境保护的先锋人物,如唐锡阳、梁从诫等。环境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通过举行“地球日”活动、摄制播出环境电视节目、开展环境教育宣传等对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环境非政府组织还揭露地方环境执法不力行为,尤其是在物种保护与森林砍伐等方面执法不力的问题。环境非政府组织还与城市合作,积极推动环境友好型技术的使用,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环境非政府组织保护了人民的环境利益,了解人民关心的问题,满足政府的需要。[18]
(三)强化公众参与全过程
居民自身环境利益的维护与环境保护需要全过程参与,具体包括前期参与、中期参与与后期参与。前期参与表现为公众参与环境审议会、听证会与评审会等各种表达自身意愿的平台,针对目前或者将要制定的环境政策、建设的项目发表意见与建议,使决策者能考虑、借鉴、吸收以及运用公众的意见或者建议。在中期参与过程中,公众参与环境政策法规以及建设项目的实施,这是一种监督性参与,通过对政策实施的过程以及企业活动的社会监督,以修正过程性不足与问题。后期参与是对环境政策实施后以及建设项目运行后,或者是环境污染与破坏发生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与环境权益的维护,通过后期参与,公众可以追踪评估环境政策、项目等的环境效益或者环境损害的后果,了解相关环境行为的经验。公众的全过程参与有利于公众了解环境信息,培养环境保护素养,维护自身的环境利益,解决环境决策、实施过程中环境利益主体缺位导致的环境利益不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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