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典型的公共产品不仅是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甚至免费享用的,并且具有明显的享用非竞争性和受益非排他性的特点。而私人产品不仅具有排他性,而且排他成本很低,它主要通过市场手段来配置供需。
典型的公共产品在技术上难以实现排他,但随着社会经济、技术、交易制度的创新,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排他,但这种排他手段不仅在经济上不可行,而且在效果上也不明显。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如傣族、德昂族、布朗族、景颇族、阿昌族等众多的少数民族信仰南传佛教,其宗教节日习俗作为共有的文化旅游资源(见图14),不能排除其他各民族、游客和企业从中观赏和体验,在技术上一个民族排斥其他民族或人群受益不仅无法实现,而且还会引发民族矛盾。而如果把这类资源用作商业化开发和利用,开发公司把它当作一种产品推向市场并因此而获利,那么其竞争性特点和排他性特点就充分表现出来。当然,其排他性并非是排斥其他民族对这些文化资源的享用,而是排斥对传统文化的跨界经营,如汉族商户以傣族名义把泼水节商业化,以摩梭人的名义从事与走婚制完全不同的旅游项目等。所以,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商业化开发运作前,界定这个资源到底归属哪个民族,或是这些资源能否为其他族群所享用,在理论上和技术上实现的代价都十分巨大。但因商业开发的区域限定,区域内的参与者就如何分享这类资源的收入,都会产生区域内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区域外的非排他性和竞争性。因此,我们将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视为少数民族社区公共资源,在区域内界定其权属关系就变得具有可操作性和必要性。
如果用外部效用理论来分析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属性也能考察其公共性问题。
图14 在云南,“泼水节”已成为傣族、布朗族、德昂族等民族的共有节日。图为德昂族举行泼水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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