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搭便车”问题的广泛存在,使旅游市场对这一资源的配置无法达到有效状态,利益分配的一边倒已经充分说明了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是无法使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的。以泸沽湖景区门票制度为例,要保证泸沽湖景区范围内包括洛水村在内的少数民族社区的旅游收入不减少,同时又可以通过收取门票来增加丽江泸沽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实际上是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因为门票制度本身就相当于搭上了享用摩梭文化资源的便车。虽然“搭便车”者众多,但某一微小的个体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数和供给质量的影响可能微乎其微,如洛水村内一两家外来商户“搭便车”行为显然不会对所有村民从事旅游接待的积极性构成威胁。但是国有的丽江泸沽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显然不是一个简单的市场个体,它所代表的是丽江市这一政府部门的整体利益,所以政府部门“搭便车”的欲望越强烈,少数民族社区免费提供文化旅游资源的意愿下降得越快,这就直接导致社区村民对政府行为的消极对待或公开抵制。这些现象在洛水村、霞给村、曼听村等少数民族旅游社区都无一例外地存在。
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国内其他有关文化旅游资源和自然景观的开发上。根据中国的宗教政策,宗教场所及相关的宗教文化资源均属公共资源,社会公众均有权享用,“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22]。且“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或者无偿调用”[23]。这就非常清楚地规定了旅游管理部门、旅游企业无权干涉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但从一些寺庙景观资源、宗教文化资源的利用来看,一些地方旅游部门不顾宗教文化资源的公共属性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把宗教文化资源作为经营性旅游资源,要么将宗教场所划入景区,要么打擦边球将宗教资源连同自然景观资源、景区服务资源等打包上市。一旦打包上市成功,就会通过各种活动“绑架”游客,如香客收费、寺庙及周边门票提价、车票提价、香火等级定价收费等。宗教场所如寺庙道观、宗教名山等均属公共资源,是满足社会公众宗教活动需求的场所,是典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将宗教资源完全市场化或将宗教活动场连同风景名胜打包上市,目前在世界其他国家还没有这样的先例。所以,一旦出现“公地”效应,宗教文化资源就有可能被当地政府、企业、个人视为摇钱树、聚宝盆。如北京潭柘寺是目前 A股上市公司北京旅游的一个分公司,这里有北京旅游的100多名员工负责维护寺院的园艺以及销售香火、祈福带等佛教用品。潭柘寺一年游客量在60万人次左右,门票每人次55元,一年门票收入有3300万元左右。再如1997年峨眉山A股挂牌上市,虽然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解释上市的原因是“公司的上市资产中并不包括峨眉山上的寺院资源。峨眉山上几十个佛教场所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都隶属于峨眉山佛教协会,与峨眉山A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业务上的关系”[24],但如果没有峨眉山的宗教文化资源作为背景,仅凭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客车公司、索道公司等旅游资产,对游客来讲就毫无吸引力。再如陕西的法门寺、北京戒台寺等景区,各种宗教活动用品如开光宝物、手链、佛珠以及一些佛事活动项目如佛像供养、请香、解经、抄经、供养佛灯等,这类宗教用品和项目,其对外销售定价从几十元到上千万元不等;一些“功德箱”也在景区非法私设。而这些所得多进入旅游景区、上市公司账户,宗教活动乃至宗教用品已成为景区和上市公司的摇钱树。可以说,这些所谓的旅游用品、旅游资源等无一不与宗教文化资源挂钩。
宗教领域的“跨界”经营行为所导致的门票问题,使游客将矛盾的焦点指向寺庙本身,事实上宗教界也多次提出了取消门票、禁止宗教场所上市、禁止宗教资源商业化的诉求。因此,这一问题不仅使社会公众不满,也引起宗教界人士强烈不满。除此之外,宗教资源市场化,一旦产生经济效益,由于权属不明,使利益分配更加复杂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已经非常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25]。那么在门票收入归属上,依据该条例应归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针对旅游景区、旅游开发企业借宗教场所设立“功德箱”敛财的行为,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央统战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六部门于2015年4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整治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专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虽然明确了功德箱只能设立在宗教活动场所,用于接受宗教性捐献,但仍没有明确宗教资源的公共属性。因此,一些地方政府,擅自将宗教资源商业化,增加地方收入,而旅游开发企业一旦将寺庙等宗教资源纳入景区范围,甚至越过宗教团体擅自对门票定价、提价,所得收益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却难以分享。宗教资源边界不清所导致的过度商业化现象,不仅加重了信教人群、游客的负担,也严重损害了宗教界的形象。
近年来,围绕着宗教文化旅游资源的利用问题,宗教寺庙与地方政府以及政府授权的开发公司间因宗教资源收益所得的分配矛盾就时有发生:
2009年3月,陕西法门寺为抗议景区公司强行在山门口砌建围墙,关闭山门谢客。
2013年底,因门票分成问题,河南嵩山少林寺将登封市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又称“嵩管委”)告上法庭,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但围绕少林寺的管理权、收益分配权的纠纷,自2009年以来就一直不断。[26]
2009年4月,重庆市温泉寺僧人维权质疑有关部门在寺庙搞商业开发,污染水源,破坏环境。
2013年秋,河南省汝州市风穴寺举报市政府与丰泰集团签约,将风穴寺打包卖给商业公司搞旅游开发。
2014年初,云南宗教名胜 AAAA级景区鸡足山全山寺庵闭门谢客,抗议政府部门“挟佛敛财”。
2014年8月5日,云南晋宁县盘龙寺决定暂关山门,以抗议晋宁县政府及镇政府要将盘龙寺“商业化、公司化”。
自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恢复宗教政策以来,绝大多数宗教资源被列入了文物保护的目录,随着20世纪90年代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一些宗教名山、寺庙道观祠等也成为热门的旅游景点,以至于在宗教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这类资源被地方政府视为支撑本地旅游业发展的基础。作为无边界的资源,其利益之争实际上还是资源的产权之争。
自然景观资源开发也不例外,其根本问题出在风景名胜资源的“公地”吸引力,张家界、黄山、丽江、桂林山水等一大批国家级风景名胜景区已纷纷包装上市。而更多国家级风景名胜则争取各种机会排队申请上市。[27]在中国证券市场相关的“旅游板块”企业,如仔细分析其财务结构,其经营收入中绝大部分都为门票收入,如ST张家界旅游的门票毛利率高达71%,峨眉山 A的门票毛利率高达80.42%。
此外,国内股市的旅游板块的很多风景名胜类上市公司,虽然表面上仍由地方政府作为控股股东之一,似乎体现着风景名胜资源的全民属性,但在上市后的股本结构中资源属性已经发生改变。以A股“黄山旅游”为例,不仅地方国资委是股东,代表社会资本的各色投资机构亦是公司的控股股东,而且在股票交易二级市场所有购买有“黄山旅游”的中小股民都是它的实际股东,而除了政府股东之外,其他所有大小股东之所以持有“黄山旅游”股权或购买该只股票,无不为了追逐“公地”投资的高额回报。在门票收入占上市公司和旅游开发企业主营收入大头的前提下,上调票价就成为很多上市风景名胜景区和旅游开发企业追逐利润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公共产品的有效提供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由于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边界模糊,被视为公共资源,“搭便车”心理和高额的利益回报刺激目前仍普遍存在,跨界经营行为使少数民族社区逐渐丧失文化资源提供和保护的动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