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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市场现状和痛点

时间:2023-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产权应该在哪登记,如何登记,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遗憾的是,几乎全国所有产权交易所及交易平台均没有受理过有关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方面的交易。如可在北京旅游资源交易平台增加全国性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交易品种,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增设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对一些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也可先行试点,待交易机制成熟后可向其他地区推广。
文化旅游资源确权_边界与利益: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研究

实际上,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产权立法在未来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通过产权交易来实现合理收入分配调节机制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而我国的少数民族社区旅游发展,以洛水村为例已有30多年的时间,在此过程中,虽然没有相关的产权法规来规范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行为,但民间所探索的各种民族地区文化旅游发展模式却为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它既有其合理性和积极探索性的一面,也存有一定的缺陷,其中所产生的利益纷争的根本原因虽是产权不明晰所导致,但产权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方面应进行产权专门立法及产权交易的系统性建设,另一方面应就少数民族地区目前已经运行的各种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模式,肯定其积极作用,通过赋权、利益协调措施等修补或改善目前的利益分配关系,逐步走向通过产权立法来界定资源产权,以产权流动配置资源,实现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利益分配机制。

1.登记系统建设

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确权的客体不同于《物权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所界定的客体,它具有传统性、生态性、继承性、民族性、边界模糊等特点。目前《物权法》、《知识产权保护法》、《专利法》所涉及的房屋产权、土地产权、知识产权、专利等均有专门的机构受理登记和注册。在权利争端的调节方面,2014年11月6日,我国首家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已挂牌成立。但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产权应该在哪登记,如何登记,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与传统文化管理事务相关的文化管理部门也只负责传统文化的发掘、传播和保护工作。即便是传统文化地域承载主体的传统村落登记工作,也才于2012年4月启动,并且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导、多方参与下进行的。因此就存在资源开发中旅游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文化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局似乎都有登记的义务,但实际上只有地方旅游管理部门掌握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话语权的现实,受地方经济发展利益的制约,具有专业职能的文化管理部门只能成为旁观者,或者只能体现文化资源发现者、文化资源宣传者的角色,保护者的角色也在淡化,更谈不上担任产权登记、确认和产权保护的角色。

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确权工作中,如果本着不增加确权成本、不增加机构、人员编制的原则,应充分发挥文化管理部门在物质或非物质遗产发掘和保护方面的优势以及体现文化管理部门专业性强的特点,赋予它发掘、研究、评估、认定文化资源和文化资源产权登记的职能,一方面转变文化管理部门作为公共事业机构的职能定位,另一方面可使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登记有专业部门受理。

2.评估系统建设

本调研报告第二章已有表述,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既缺乏价值评估机构,也缺乏与之相适应的价值评估体系。目前对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价值评估机构主要由两类,一类是文化管理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公共事业机构,这类机构主要从文化文物保护、考古、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领域评估其科研价值、考古价值和其他社会价值等;另一类主要是市场领域的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和旅游消费者,旅游消费者的价值评估因带有很大的个人主观性和经验性,本文不再赘述。但从曼听村、霞给村、元阳哈尼梯田景区等少数民族社区旅游发展来看,文化旅游资源没有被计入资产、村民不能以文化旅游资源入股,已经充分说明旅游开发企业恶意低估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经济价值,甚至回避价值评估已经成为常态。

基于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评估的特殊性,一是要建立科学、系统的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在评估指标的设计中,须体现文化旅游资源自身的特点,既要体现这种资源的历史积淀、生态性、部分资源的不可再生性等特点,又要考虑到文化旅游资源商业回报的未来价值增值特点;二是对现有评估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只有达到文化资源价值产权评估资质的机构才有资格对文化旅游资源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三是评估专家组必须由文化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资产评估等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多学科、多维度评估文化旅游资源,避免因无视传统文化内涵,无视少数民族社区、族群特点而造成资源价值被低估的现象,同时也避免片面处于学术科研的角度对文化资源价值过分高估的现象。只有市场认可的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价值,才具有产权流动的可能性。

3.交易系统建设

产权不能实现流动,缺乏产权交易市场,也就丧失了产权界定的意义。

目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均建立了不同类型的产权交易中心,有的文化产品交易平台已运行多年,在艺术品、版权、旅游企业产权、文化创意设计、文化企业融资、旅游企业融资、产权交易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天津文化产品交易所、北京文化产品交易所、北京旅游资源交易平台、上海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等,且北京旅游资源交易平台也面向全国提供交易服务。但遗憾的是,几乎全国所有产权交易所及交易平台均没有受理过有关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方面的交易。其中产权不明晰可能导致的市场风险,成为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大障碍。

任何一项产权交易都必须考虑其交易成本的高低。目前全国有300多家产权交易中心,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每个省会城市也都分布有产权交易机构,此外国内还有很多家全国性产权交易中心,再另设机构无疑会出现重复投资,增加交易成本,且新设专业的文化旅游资源交易中心和交易平台,会因初期成交量不高而很难实现盈利。因此,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为不增加交易成本,可在现有产权交易中心、现有交易平台基础上增加文化旅游资源交易品种。如可在北京旅游资源交易平台增加全国性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交易品种,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增设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对一些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也可先行试点,待交易机制成熟后可向其他地区推广。

4.监管系统建设

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大多集中在我国中西部地区,而很多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者、继承人,因历史、地域、传统等因素导致其受教育程度低,商业意识淡薄,如果他们作为产权所有人出现在市场,将会是弱势的一方,既缺乏议价能力、市场信息发现能力,又缺乏产权及产权交易知识,更缺乏对文化旅游资源未来市场价值增值的预测能力。因而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交易市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是一个非常不均衡的市场,难以通过买卖双方的竞争机制约束对方。那么对这类资源产权的交易监管就不同于其他类型品种交易的监管,应从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所有者弱势群体的角度设计交易监管制度、完善监管体系。不仅要在监管中体现保护弱者的公共服务职能,而且要体现作为监管者监督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的管理职能,还要体现规范交易程序的公共监督职能。

5.收益分配系统建设

在市场成交的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交易所得,依然存在再分配过程,再分配过程如果出现新的不公,将会使产权界定及产权交易失去意义。因此,依据确权登记,少数民族整体产权、社区共有产权或个体产权,交易所得归少数民族集体所有、社区所有和个体所有,由集体、社区、个体支配交易所得的再分配过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少数民族整体产权和社区产权交易所得的再分配仍需设计新的分配方案,针对整体产权所得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全民分配缺乏可操作性和实际意义,可通过设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基金,将交易所得投向基金,规范基金运作方式和用途,既可解决该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资金不足的难题,也可通过基金运作部分地解决该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如扶贫、卫生、教育等。社区共有产权交易所得,应依据社区旅游发展的不同模式,在监管机构监管下由社区自主完成再分配,考虑到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中的保护难题,也应从交易所得中提取文化资源保护基金,用于社区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个体产权交易所得归个人(文化传承人、继承人)所有,由文化传承人、继承人自行支配。如果以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入股、出资、租赁等形式与旅游企业合作,则按公司法、租赁合同等由产权所有人享有股息分红、利润分配、租金所得等。

6.资源保护系统建设

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能够实现增值的前提是传统文化生态的完整性,这类资源的未来价值回报程度也取决于持续的保护性投入水平。传统文化生态完整性仅靠所有者自身的自觉保护远远不够,资源交易、分配、保护激励机制完整生态产业链的形成,才能使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产业得以可持续发展。因此,文化旅游资源保护系统应由规范保护基金(或提取文化旅游资源保护税)形成与使用的一系列政策、法令、执行系统等构成,使基金、税收的使用处于监管之下,保护投入信息对全社会公开发布,将有助于调动少数民族整体、社区保护自身传统文化旅游资源的积极性。

7.社区产权能力建设

(1)社区旅游赋权理论与产权意识提升

赋权又称为赋能、增权、增能、授权、授能等。根据社区心理学家Rappaport、Perkins、Zimmerman等人对赋权的表述,赋权是“社区个体、社区组织乃至社区本身,通过参与社区事务、与外部机构合作、学习或掌握某种知识或经验等过程,逐渐建立从中获取自我主导并掌控社区事务的能力与技巧,进而改善自身处境”[23]。因此,赋权是一个范围较广泛的感念和过程,其中特别强调“公民参与”(citizen participation)、“协同合作”(collaboration)、“社群意识”(sense of community)等概念。赋权理论起初是以社会工作作为出发点,用以激发和提升社区自我发展能力,克服社区对外部力量的过度依赖和屈服。但由于社会工作帮扶的重点往往是社区的弱势群体,这个群体既缺乏参与社会工作事务的能力,也由于被边缘化,事实上也无权参与社会事务。在摆脱社区外部力量达到掌控自我主导发展的过程中,相关权利的获得对他们来说特别重要。而弱势群体能力的实现既涉及这个群体本身的社会心理、外部政治构架、制度、外部力量的制衡,也涉及这个群体自身实现权力的愿望动机等。因此,在实际社会工作中,弱势群体权利的实现也成为社会工作、社会学、文化人类学关注的重点。在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中,资源价值的表现则是完全离不开社区,社区旅游又把整个社区呈现在游客面前,如果社区的权利和利益在旅游资源开发中得不到体现,社区文化旅游资源的表现将是消极的、被动的,乃至是虚假的,那么社区旅游发展就会是一句空话。赋权理论在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界定之前,对提升社区参与权利,进而提升产权意识具有积极作用。

20世纪90年代以后,赋权理论被引入到生态旅游研究中,一些学者通过社区旅游增权框架来分析生态旅游发展对社区的影响,通过政治、经济、心理、社会四个维度来分析社区生态旅游既要保护当地社区又要促进社区发展的相互影响因子。针对众多的社区被排挤出旅游资源开发受益之外、社区无权参与旅游资源开发事务的事实,社区本身的地位和能力问题也被日益重视。因为社区通过消极对抗取得公平收益的手段实际上对社区旅游本身也会造成巨大的破坏,而如何与旅游企业分权并形成稳定收益分配机制,才能保障社区旅游的长远发展。此外,虽然社区有共同的文化,甚至共同的利益,但由于社区内的个体差异、宗族势力、动机及目标不一等原因,社区内部也容易分化成不同的利益群体,社区的旅游发展也易被权势所操纵,权势群体又有可能与旅游开发企业达成合谋,从而导致社区其他个体难以分享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利益。因此,成立社区的相关监管组织、权利代管组织等也是社区整体赋权、社区个体受益的保障措施之一。

社区旅游赋权理论虽然产生于西方国家,带有很多“人权”的概念,且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的实践成果,但其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理论、社区通过参与来实现权利的理论和实践非常具有借鉴作用,用来考察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旅游社区居民是否从文化生态旅游中受益以及通过旅游赋权来提高文化旅游资源产权意识和争取权益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003年,澳大利亚学者Trevor H.B.Sofield[24]博士在其出版的 《增权与旅游可持续发展 (Empowerment for Sustainable Tourism Development)》一书中提出了旅游发展中的社区增权的政治框架概念。认为社区力量非常有限,仅靠社区与外部力量的博弈来实现增权很不现实,因为博弈所得到的权利未必是社区外部力量所乐意分享的。因此,社区旅游可持续发展需要从政治层面和法制层面来解决。

针对我国的少数民族旅游社区,如果借鉴旅游发展中的社区增权的政治框架概念来分析,虽然目前从政治层面实现社区增权很不现实,但从法制层面通过文化资源产权立法来实现增权仍然具有可行性及制度基础。其一,我国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急需在制度层面解决目前利益分配的矛盾障碍;其二,在我国社会快速转型时期,农村社区社会结构逐渐分散,社区社会阶层分化严重,在此背景下的社区力量仅靠自身能力不仅无法保护自身权益,更谈不上维持社区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其三,目前社区关于文化旅游开发的利益维权方式大多是消极对抗,甚至是暴力对抗,这就特别需要一个合法、公平的对话平台,通过对话这样的合法方式实现社区旅游增权;其四,政府部门的角色定位极为重要,既要起到居间作用协调利益,但也要避免做“老好人”。毕竟,少数民族社区与旅游企业在力量对比上严重失衡,社区是公共服务特别需要帮助和支持的“弱势群体”。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中的社区增权,并不是政治权力的分享,其目标是通过经济增权首先解决社区参与障碍的问题,进而通过参与取得社区旅游资源开发的知情权、决策权与收益分配权,最终走向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明晰。它只是产权明晰之前的实现步骤,而非最终目标。这个过程可能比较漫长,因而,在增权的过程中如果不能明显改善社区的福利、不能增加对资源的控制权,增权的过程如果又形成了新的利益集团,社区居民的增权积极性就会下降,也就难以打破目前的利益分配不平衡的权力格局。

西方赋权理论方面强调的政治权利的增权,是基于其产权制度的完善,来强调通过信息增权和教育增权手段追求个体和社区权力的实现。其特别强调人权的概念,是在西方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背景下产生的,与我国少数民族把农村社区,乃至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区社会结构及社会发展水平难以适应,在应用研究方面无法为解决中国的问题提供现成的答案。但在我国目前少数民族农村社区产权意识普遍淡薄、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立法及产权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增权理论及实践经验对我国少数民族农村社区旅游发展中分配矛盾的解决有借鉴作用,也是比较现实的做法。即在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中,如果产权界定条件尚不成熟、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没能形成之前,可先通过增权来逐步增加社区村民参与旅游资源开发规划、经营、分配的权利,使社区和企业共同成为旅游资源开发的主体。

(2)实现少数民族社区旅游增权的路径

我国法律仅明确规定资源国有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但文化资源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资源的支配权不甚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在行使土地所有权时也代为行使了文化资源所有权,这使得各级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都可以介入土地资源开发来管理和使用旅游资源及其所得。在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中,文化资源的事实上的所有者则处于无权主导资源、无权参与旅游资源开发、无权参与景区经营管理和无权参与旅游资源收益分配的尴尬境地。

通过在个体、组织和社区三个层面共同实现少数民族农村社区的旅游增权,是目前文化资源产权立法尚存空白状态下的现实选择。

个体增权。主要是通过让旅游社区村民有权参与整个旅游景区事务,通过参与来提升少数民族村民的个人权力感和自我效能感(见图27)。如在曼听社区和霞给社区,当地村民从事景区环卫、保安、导游等一般性工作,这些工作不是社区村民个人权利争取的结果,仅是旅游开发企业在当地招聘员工的需要,村民无优先权,与社区外部其他个体的权利无本质差异,且有随时被旅游企业解雇的风险,因而很难体现社区村民的个人权利感。在纳家户村,由宁夏汉唐文化公司主导开发的“中华回乡文化园”和三弦资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主导开发的“穆斯林城”,景区管理层均由企业内部安排,被完全征用土地的纳家户11队、1队村民则无一人进入管理层,他们大都从事环卫、保安、演艺、导游等低薪工作。曼听村5个村寨虽有200人在傣族园公司上班,也无一人进入公司管理层。可以说,当地少数民族社区对上述旅游项目开发无任何的参与权与决策权。

西方增权理论强调个体增权不能过多地寄托于外部力量,但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农村社区无论从组织层面还是个体层面都处于弱势,几乎完全缺乏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利益谈判能力,仅通过自身努力提升参与权利很难实现。即便在普达措国家公园的开发和泸沽湖旅游景区规划与管理的政策性文件和条例中,虽有关于社区参与的积极提法,但缺乏对社区个体赋权和约束旅游企业向社区个体参与让权的具体规定。因此,针对我国现实情况,少数民族农村社区个体增权的实现,还需要外部权力强力介入,来保障社区旅游资源开发中社区个体的参与权利。

组织层面的增权。应增强社区组织如村民代表大会、村委会或其他正式、非正式的社区组织机构影响他人决策的能力和技术,其过程包括集体决策和共享领导权。实际上在调研的所有少数民族农村旅游社区,不管是正式组织如村委会,或非政府组织洛水村的“摩梭博物馆”等,在政府部门对景区的规划、旅游企业的资源开发模式等,都处在失权的状态,尽管“摩梭博物馆”的年轻群体有强烈的传统文化保护意识和产权意识,应该说具有影响政府决策和企业开发决策的技术,但无权参与或共享决策,使之处于能力受限状态。因此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要实现社区正式或非政府组织的增权,一是要赋予政府基层组织如县乡政府和村委会真正为社区争取权益的权利,而不是上级政府和部门的附庸,也就是说要对上级政府部门实行一定程度的去权,在社区组织有能力有技术的条件下,上级部门不能代为行使权力;二是让有决策技术和领导技术的社区非正式组织参与社区发展,因为这些组织了解本民族文化,懂得实现利益共享的意义以及合适、合法的利益诉求和让步技巧,可以避免村民在分散状态下的不切实际的利益诉求,在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收益分配方面将有效减少摩擦。需要警惕的是,在少数民族地区旅游社区中先富起来的群体,他们作为社区的精英,一般来说也易成为社区组织的成员。他们在资源的利用和商业机会的把握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一般也是旅游资源利用的既得利益者,他们可能会乐于维持现状,如果过度依赖社区精英的道德约束而不是社区组织的制度规范,社区组织的增权过程就有社区资源会被能获得资源的精英所控制的可能。

图27 召开村民大会也是争取权利的渠道之一。图为洛水村召开村民大会商议旅游收入分配事宜

社区增权。主要是通过接近、使用政府和其他社区资源的合作等行为和社会行动实现社会改变的目标。在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利益博弈中,地方政府和旅游开发企业均属强势一方,其强力政策手段和强大的资本力量,会使社会资源、外部力量向自身倾斜,社区及社区居民势单力薄,不仅无法依靠外部力量,而且也被视为不对等的对话者。因此,如果没有制度层面的增权来保障社区力量与政府、社区力量与开发商的力量达成平衡,实质的增权就难以实现。

社区缺乏与政府管理部门合作的权利与沟通技巧也是争取权益失败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部门、企业与少数民族社区不能在一个相对平等的平台对话;二是少数民族社区缺乏利用社区外部资源(如媒体等)支持的权利和能力。当旅游资源开发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得不到足够重视和平等对待的时候,处于弱势地位的社区往往会对政府、企业的行为产生怀疑,当出现明显的利益分配不公时,一些对旅游资源供给的抵制行为、对峙行为,往往也会被政府部门视为对当地经济发展形成了消极的对抗作用,社区就很难取得各种力量的支持,其后果就可能是社区的整体性失权,社区增权也会处于两难境地。此外,社区居民因为缺乏对自身传统文化价值的认知和市场估值能力,对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关利益分配难以提出的合理、清晰的解决思路,有时也难以同政府部门和企业展开理性对话,或通过博弈、妥协一系列过程做出符合自身利益定位的利益诉求或决策,此时,相邻社区、社区精英、社区公共关系网络、社会公益机构等内部力量的发动和外部力量的支持,有可能为社区提供短期的或长期的帮助,甚至可能成为社区与政府部门、企业对话与沟通的桥梁,在此过程中,社区亦能学习到争取利益诉求的经验和能力,认识到并且能够承担利益诉求所应承担的后果与责任。

要达到上述增权目的,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需要通过以下路径来实现:

①信息增权。由于少数民族社区与政府部门、企业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他们在利益诉求时往往不能准确地表达自身的需求,比如大多数的少数民族旅游社区都只表达出强烈的、朴素的景区门票分成要求,很少去考虑专业的、长期的、稳定的利益分享机制。因此,受制于经验、专业知识、资源信息等方面的严重不足,其很难做出理性的、准确的利益选择。因此,信息增权对其尤为必要。少数民族地区居民作为当地旅游发展的主要利益主体,一是自身必须充分掌握文化旅游资源的相关价值信息与自身的能力信息,二是理所应当享有获得政府部门和旅游企业关于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相关信息的权利。政府部门应向社区居民公开土地政策、土地补偿、旅游规划、社区发展规划、福利政策、旅游资源开发范围、招商引资政策等信息,并通过社会工作向少数民族社区提供政策解释和咨询服务,尽量避免单向发布;开发商应向社区居民公布旅游开发模式、资源利用范围、旅游社区福利、经营模式、利益分配方案、景观资源评估、土地资源转让等信息。非商业机密的经营和交易信息也须向居民公开,涉及利益分配的决策等需要经村民表决同意。此外,社区旅游发展过程中,因基层管理部门身份、土地区位优势、宗族势力等原因有可能形成社区利益集团,社区利益集团掌控社区资源与信息优势。应警惕、防范其与旅游开发企业达成合谋,控制社区整体利益以谋取私利的风险。

当然,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不同于有形资源的开发,信息既包含一般性传统知识、经验、民族语言等,也包括企业投资运作、政策、法规等专业性、复杂性知识,因而信息增权在少数民族农村社区的实现也有很大难度,如少数民族群众因语言障碍、受教育程度低等原因的制约,在掌握和理解各种专业信息、复杂信息上有困难,由政府部门、企业或社会其他部门所提供的信息,往往只有社区内少数人领会并使用,比如社区内具有优势地位的利益集团。导致旅游资源开发大部分利益流向旅游开发企业、社区利益集团、社区宗族、外来商户、政府部门,社区大部分群体难以从中获益,且由于社区大部分群体处于信息资源弱势地位,有关融资信息、就业信息、福利信息等难以获取,这类群体最易成为社区旅游发展信息覆盖的盲区,对他们来讲,要实现利益分配权,信息增权是必须完成的一步。另外,不可否认的是,多年来,在有关如何对待社会群体利益诉求的表达方面,政府部门及企业也积累了一些非常丰富的经验,他们懂得如何针对弱势群体信息掌握和处理能力差的弱点展开有技巧的应对。强有力的宣传机构、媒体作为政府部门的喉舌、企业利益的代言人,其广而告知的优势也弱化了社区可能在利益诉求方面出现的信息优势。因而,少数民族旅游社区的利益诉求也就很难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②教育增权。教育增权就是通过系统的知识教育和科学的方法训练,使受教育者的知识、技能和意识能力得以提高,从而提升个体的社会适应能力、机会的把握能力和发展的潜力。以洛水村为例,社区参与是其旅游业典型的发展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社区长期主导着旅游业发展,并使全村整体走向富裕。因此,旅游发展使社区居民的文化自信和自豪感大幅提升。在泸沽湖景区资源、传统知识、摩梭传统文化资源,尤其是母系大家庭的独特性和价值得到外部充分肯定和欣赏的同时,洛水社区居民不仅对自身传统文化和经济地位充满自信,且非常乐意接受教育和培训,因而在洛水村也活跃着一批非政府组织和科研人员,通过扶贫、田野调查、种养殖业培训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教育资源。在曼听村,傣族园景区内无论是村民开展的“傣家乐”项目,还是旅游公司组织的“天天泼水节”项目,都给了社区傣族妇女,尤其是中老年妇女更多的就业和挣钱机会。因此,通过参与旅游业所带来的收入增加以及自身价值被认同,使处于传统社会底层的群体,尤其是妇女,在获得参与培训机会和各种学习资源的同时,不仅获取财富的能力有所提高,而且也能获得更多的社会信息和社会资源以及更多的自信,家庭地位、社会地位得以改善,在信息增权和教育增权的同时也实现了心理增权。

但是,并非所有的少数民族旅游社区都有通过参与实现教育增权的机会和能力。由于旅游开发企业出于对景观资源表现形式的维持,没有充分考虑到景区范围内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方式及收入结构,制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因此,一些少数民族村民使用资源的机会被剥夺,但他们暂时又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来取得接受教育、培训的机会来扭转困境,因而导致收入结构单一、风险加大、收入减少,以致生活困难。如霞给村民由于普达措国家公园旅游模式禁止牵马载客、禁止采伐和采集,使村民的家庭旅游收入减少,传统收入渠道被压缩,但又无法很快适应新的旅游发展模式。元阳县箐口村哈尼族村民因梯田景观资源限制只能从事单一水稻作物种植,使农业风险加大,收入渠道减少,部分村民因此而感到沮丧、无所适从,对旅游发展冷眼旁观或悲观失望。一些村民因无权参与旅游业,只能选择外出打工来反哺村里,不仅难以获得在旅游资源开发中实现教育增权的机会,且使得部分村落已开始空心化。

实现教育增权是提升权益取得能力的渠道之一。针对霞给村、曼听村和洛水村三个旅游社区旅游赋权状况,要通过教育增权实现文化旅游资源收益分配权,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实践:一是政府部门发挥服务职能,为少数民族旅游社区提供旅游产业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如传统文化表现与展示、语言培训、客栈经营辅导、卫生常识学习、行业法规宣传、维权辅导、传统文化保护培训等;二是由政府部门或其他社区外部力量提供的文化旅游资源价值发现和教育资源保护。目前的传统文化保护基本上是一种被动的保护,即传统文化的传承者缺乏保护的动力和积极性。因此,通过培训和辅导,让少数民族群众认识和发现自身传统文化所带来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文化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会使他们生活水平得以改善,将会使被动性的保护变为主动性保护。也要特别强调,在实现收益的同时,也可能会带来传统文化破坏、人口增多、生态环境恶化、经济纠纷增多、邻里不和、社区秩序失控等风险,让他们认识到保护传统文化资源的重要性。目的是让社区全面认识旅游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在社会生活中自觉保护自身传统文化资源;三是利用政府部门的信息资源优势,充分地了解国内外成熟的旅游资源开发合作模式,并向社区、企业、村民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和模式培训,充分发挥政府的居间作用。让社区充分了解目前旅游资源开发中农村社区与企业的模式、利益分配方式、出现纠纷的解决措施和技巧。让社区与企业公共选择选择适合自身的资源开发与利益分配模式,政府部门提供撮合与辅导,起到桥梁作用;四是教育增权的实现方式应该多样化。一般来讲,社区本身无能力提供教育和培训资源,政府部门提供的教育资源是一种广泛而普及性的知识,难以满足社区及企业的专业化、个性化需要,而企业也仅能对双方合作后的旅游服务技能和传统文化保护意识进行培训。因而社区教育增权的实现除了依托政府部门、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外,还需大量社会机构如文化资源保护协会、科研院所、非政府组织等提供相关的教育资源。

但须注意的是,从我国的国情及少数民族社区旅游赋权的实现来看,绝大多数的少数民族农村社区有村民委员会以及社区资源共管组织等,由于其松散的框架,成员缺乏自我控制和自我调适能力,组织缺乏动员能力、与外部力量打交道的技巧。因此,尽管有属于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但其影响力有限,无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渠道和依靠的缺失,使社区没有能力和信心去改变在旅游资源开发中的弱势困境,使社区通过主动赋权有着极大的困难。但赋权从来都不是坐享其成,外部力量的给予和帮助,只是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且外部力量如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还取决于政府部门职能的延伸、财政能力和其公共作用能力的大小;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取决于未来商业合作的回报潜力,而非政府组织所能提供的支持资源不仅附加很多条件,而且作用也极为有限。因此,社区自我能力的提高才是最关键的因素,少数民族社区村民主动、积极地参与与旅游资源开发相关事宜的认识、学习和培训,争取旅游资源开发参与度与参与水平,才是通过增权解决利益分配矛盾的有效途径。

通过信息增权和教育增权,少数民族农村社区在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过程中,可以理性、有针对性地对政府部门、旅游开发企业决策施加影响或产生制约作用。一是准确而清晰的利益表达,有着准确的问题解决目标定位,能够迫使政府部门及企业直接面对,避免其打擦边球,提高利益诉求的效率;二是在信息和教育增权充分的条件下,有效而合理的利益诉求,能争取到与其他利益主体进行公平对话的机会,为改善或解决利益分配问题建立对话的渠道;三是可以就文化资源开发的利益分配问题与其他利益主体确定明确的对话主体和解决问题的方向与时效性,而不是涉及利益诉求时,因目标不够明确,使得利益主体的另一方“顾左右而言他”。

③制度增权。实现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利益分配均衡,仅靠少数民族社区、个体、组织个别领域的教育增权和信息增权还远远不够,因为它的重点仅仅是通过能力或技能的增强来提升社区的权力,是权利的部分实现或权利的追求过程,而一系列保障权利的取得,并最终实现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利益分配均衡的制度增权,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中,一些地区政府部门、旅游开发企业、少数民族社区之间利益冲突频发,其实质则是文化旅游资源所有权的权属之争以及土地资源使用权的权属之争。这种制度性原因所导致的利益矛盾,不仅使社区利益受损,也使旅游企业、政府部门面临长期的风险。就地方政府而言,赖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依赖型现状以及以往的政绩考核制度,为达到经济增长之目的,单方面规划、圈划文化资源丰富的少数民族村落旅游景区,实则是招商引资、低成本、快速实现经济增长的有效手段之一。其背景仍然是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模糊状态下的免费利用的吸引。短期经济增长动机驱使下的资源开发,土地资源纠纷、旅游资源收益分配纠纷也就在所难免。在现有的产权制度及土地政策安排下,少数民族社区居民实际上处于边缘状态。即便是文化资源产权立法实现后,现有的制度安排惯性仍会延缓矛盾的解决。

此外,现有的制度安排还无法从产权领域解决问题的根本,短期的利益分配方式只能起到短暂的调和作用,社区与政府、企业公司利益的对抗仍将长期存在。虽然由于现阶段的反腐、政府规制、市场规制作用会使得矛盾的解决更趋理性与合法性。但少数民族旅游社区作为弱势群体通过合法方式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途径仍非常有限,“无权”状态下的非理性的表达方式和过去一样依然成为常态。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富有村因征地拆迁而爆发的恶性事件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非理性行为在赢得了社会同情的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就社会变迁而言,其对社会造成的痛苦和危险远远大于其利益所得。另外,非理性的个人利益表达又并不代表社区整体利益,极端的抗争反而又会损害社区整体利益。因此,只有包括明晰资源产权,利益纠纷解决、产权交易、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实现等领域的制度性增权,才是解决矛盾冲突的出发点。

从选点调研的三个少数民族旅游社区的参与情况来看,洛水村的参与式旅游业起步较早,村民有较强的自觉意识,尽管政府主导了泸沽湖景区的旅游规划,但在洛水村社区内部,村民通过参与旅游发展的每个环节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社区旅游资源及收益分配,与之相邻的里格村亦是如此。而曼听村和霞给村则从一开始就处于政府部门和旅游企业的权利制约之下,相对来讲对旅游业的发展参与程度较低。因此,要解决旅游社区利益分配矛盾的有效路径乃是通过社区村民旅游增权改变旅游企业、管理部门、外来商户权力格局,提高曼听村、霞给村在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中的主体地位,而这些旅游增权的实现仅仅依靠少数民族社区自身的能力是不够的,还需要管理部门转化职能角色,从政权强力介入转变为公共服务角色,帮助社区建立利益协调机构,或提升原有社区机构如村民小组、村民代表大会的能力,制定利益分配问题解决规则和协调机制,而这些机构和规则的核心目标是管理和处置社区旅游资源、保护社区村民的权利、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同时,还要培育社区内源性利益分配协调机制、提升社区获得和实现旅游增权的能力。只有进行上述的增权实践,少数民族村民才具有监督和参与社区旅游资源支配与收益分配的权利和能力,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县、乡、村权力利益共同体,管理机构、旅游企业利益共同体的形成,使管理部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服务机构,通过保护少数民族社区村民的权利,将旅游资源开发与管理的主导权交还给村民,协调社区村民与旅游企业之间的矛盾,来实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从宏观上来看,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对附着在自然资源基础上的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使用权利做出明确的规范,少数民族社区及居民无法通过法律渠道获得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主体地位,其得到的仅仅是土地资源等自然资源使用权,文化旅游资源的价值并未在当中体现。因此,仅有社区居民个人的识别能力或自我保护能力、地方政府部门转变职能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一套国家层面的正式的制度来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所有者的权益,为少数民族社区旅游发展提供赋权指导、培训,进行产权交易知识服务等起到孵化器的作用,让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所有者在旅游市场领域获得平等的主体地位,而这些制度保障只有国家才有能力供给和保障这样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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