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事业单位人员
1.受理对象
行政区域内所有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总机构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外的外省(区、市)驻甬分支机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受理条件
参保单位发生下列变化之一,须向所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变更:
(1)社保登记信息变更: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2)单位基本信息变更:主管部门、实际经营地、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材料
变更名称需提供以下材料:①营业执照;②税务登记证;③组织机构代码;④开户银行和银行基本账户;⑤变更登记表(单位盖章).
变更地址需提供以下材料: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者任一;②变更登记表(单位盖章).
变更法人需提供以下材料:①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新法人任命文件;③变更登记表(单位盖章).
变更组织机构代码需提供以下材料:①组织机构代码;②变更登记表(单位盖章).
变更单位性质需提供以下材料:①组织机构代码证;②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性质文件;③变更登记表(单位盖章).
4.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必须在发生变更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内容需做更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按规定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时,应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见表34),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表34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样式)
(二)个体工商户
1.受理对象
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
2.受理条件
城镇自由职业者因各种原因需迁移户口、改变住址而不涉及改变社会保险参保机构的,应当自迁移户口或改变住址30日内,持身份证、户口本等有关证件、资料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审核,按规定予以办理.
3.申请材料
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等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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