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事业单位人员
1.受理对象
行政区域内所有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总机构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外的外省(区、市)驻甬分支机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前,应当先行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手续.
3.申请材料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单位注销的文件;②工商局同意单位注销的批文;③税务局同意单位注销的批文;④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见表35).
表35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样式)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时填写.
2.单位编号:指社保机构在计算机系统中为参保单位编制的唯一识别号码.
3.单位名称(章):与工商登记、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中单位名称一致.
4.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与社保机构颁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一致.
5.批准注销、解散等文件名称:指注销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或相关文件的名称及文号.
6.批准日期:指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或相关文件批准单位撤销、解散、注销等日期.
7.注销原因:按表中所列类型选择,用“√”表示.如所属原因有交叉的,只填一种类型.如选择“其他原因”,需填写说明.
8.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日期:由社保机构审核后填写.
(二)个体工商户
1.受理对象
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
2.受理条件
城镇自由职业者需迁移户口、改变住址,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参保机构的,应当自迁移户口或改变住址30日内,持身份证、户口本等有关证件、资料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城镇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0日内,持身份证、劳动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申请材料
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等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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