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所解说的这种政治哲学史的“学术”研究方式中,研究活动与人们日常的政治思考之间双向互动,而这种政治哲学史的研究对象无疑是诸种“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因此,变换角度来看,作为研究对象的“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与人们日常的政治思考之间的关系,是以这种政治哲学史的研究活动为“中介”的;换句话说,以这种政治哲学史的研究活动为“中介”,诸种“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与人们日常的政治思考之间具有了意义关联。
作为研究对象的诸种“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与人们日常的政治思考之间,之所以能够具有这种意义关联,根本原因在于:虽然存在程度上的差异,但两者之间却具有本质上的相似性和一致性。更准确地说,两者之间程度上的差异,使这种意义关联的建立成为必要的;而两者之间本质上的相似性和一致性,则使这种意义关联的建立成为可能的。我们知道,“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是用来思考“政治”的,它是思考“政治”的“概念框架”,而任何思考“政治”的“概念框架”,总是蕴含着某种思考“政治”的角度、取向和方式。作为政治哲学史的研究对象的“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不是一种,而是多种,诸种“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也呈现了多种有所不同的思考“政治”的角度、取向和方式。同样,人们日常的政治思考,也不同程度地蕴含和呈现了思考“政治”的角度、取向和方式;同时,正像人们日常的政治思考总是复杂而又多样的,在日常的政治思考中,不同程度地蕴含和呈现的思考“政治”的角度、取向和方式,也是多元的和多样的。而虽然存在程度上的差异,诸种“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所蕴含和呈现的思考“政治”的角度、取向和方式,也在人们日常的政治思考中有其根源;即就是说,前者只不过是后者的明晰化和概念化的反思形式而已。也正因为是这样,所以,对诸种“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的研究,才能够作用于人们日常的政治思考,精炼和提升人们日常的政治思考的形式和水准。当然,反过来看,人们日常的政治思考,却是研究和理解诸种“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的基础。而在我们所说的这种政治哲学史的研究方式中,“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与日常的政治思考之间,就处在这种双向互动的关联之中。就是说,一方面,我们从“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下降到日常的政治思考的粗糙地面;另一方面,我们又从日常的政治思考的粗糙地面上升到“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
不过,虽然“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与日常的政治思考之间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但是两者之间双向互动的意义关联是以研究活动为“中介”的,而政治哲学史的研究对象则是“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因而我们以下就把目光聚焦到“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上。我们知道,作为政治哲学史的研究对象的“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是多种多样的,而为了对总是有所不同的多元的“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进行更为深入系统的研究和把握,我们对诸种“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做出某种分类,似乎是必要的和有助益的。我们在这里尝试性地提出一种对多元的“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的分类方法,即把诸种有所不同的“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区分为“论证性的政治哲学概念框架”与“解释性的政治哲学概念框架”。同时,由于我们的研究对象都是“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因而我们也可以省略掉“政治哲学”的限定语词,而简单地将之称为“论证性的概念框架”与“解释性的概念框架”。此处应该补充说明的是,不管是“论证性的概念框架”还是“解释性的概念框架”,都可以根据研究的需要和研究角度的差异,进一步地区分为几种不同的子类。
“论证性的概念框架”致力于“论证”,在政治哲学中,这种“论证”就是“合理性的论证”。“合理性论证”的“对象”,可以是某种制度框架,或者某种制度框架预设前提下的某种“治道”,也可以是某种制度框架自我完善的思路和方案等。当然,“合理性论证”的“对象”,既可以是实际存在的,也可以是政治哲学家构想的。如果“合理性论证”的“对象”是实际存在的,“论证”就具有了“辩护”的意味;如果“论证”的“对象”是政治哲学家构想出来的,那么“论证”就同时具有了“批判”和“应当”的意义。就后一方面的情况来说,“批判”和“应当”是“论证”的一体两面,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因为构想某种实际并未存在的东西,并认为这种构想的东西是“合理的”,当然是以对实际存在的东西的“合理性缺失”的判断为前提的。“解释性的概念框架”则是以“理解”和“解释”为指向的,即就是在有所不同的层面上理解“政治”的“怎么样”或者“如何”,理解“怎么样”之“为什么”,以及对“怎么样”的“合理性解释”。不过,这里应该指出的是,不仅“论证性的概念框架”和“解释性的概念框架”各自存在不同的子类,两者各自也可能具有不同的“变体”形式,而且两者之间也并非没有联系。所以,我们这里提出的关于“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的分类,乃是相对的区分,而不是绝对的评判标准;这种分类服务于我们对“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更为深入系统的分析和讨论,是分析和讨论的概念工具或理论途径,而不是研究和理解本身。
在本书的以下部分,我们就借助这种“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的分类方法,来对政治哲学史上的诸种“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进行更为深入系统的研究和解释。这一研究和解释,不仅试图更为明晰地呈现诸种“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的论证结构和解释理路,而且也力图理解和把握“论证”和“解释”的局限和处境。同时,通过这一研究和解释,我们不仅试图重构政治哲学史的理论图景,或者诸种“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的谱系,而且也力图理解和体会日常的政治思考本身的局限和处境。
【注释】
[1]李泽厚:《历史本体论》,三联书店,2002年,第57页。
[2]余英时:《现代危机与思想人物》,三联书店,2005年,第171页。
[3]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新星出版社,2005年,第414页。
[4]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86页。
[5]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的德国,马克斯·韦伯曾经作过两个非常著名的讲演,题目分别是“以学术为职业”和“以政治为职业”。我们以上的分析和论述,借用了他对“学术”与“政治”的区分,也吸收了他的一些相关论点。参见《韦伯作品集》第一卷,《学术与政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
[6]列奥·施特劳斯学派是现代西方社会中非常特殊的一个政治哲学研究的“学术”群体,其“特殊”之处不仅在于该学派的政治哲学学说,而且更重要的在于其写作方式和存在方式。在该学派中,虽然列奥·施特劳斯本人作为该学派的奠基人和“核心教义”的“发现者”,无疑占据着重要地位,但是,由于对“核心教义”的共享是该学派的一大特色,因而我们在讨论该学派对“哲学与政治”之关系问题的论述时,就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看待,而不对该学派代表人物的思想区别对待。
[7]艾伦·布卢姆:《美国精神的封闭》导言,战旭英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第12—13页。另参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132—134、262页。
[8]施特劳斯、科耶夫:《论僭政》,何地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第122页。
[9]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三联书店,2003年,第151页。
[10]迈尔:《隐匿的对话——施米特与施特劳斯》,朱雁冰等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114页。
[11]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三联书店,2003年,第262—263页。
[12]施特劳斯、科耶夫:《论僭政》,华夏出版社,2006年,第266、317页。
[13]艾伦·布卢姆:《美国精神的封闭》,译林出版社,2007年,第231页。
[14]艾伦·布卢姆:《美国精神的封闭》,译林出版社,2007年,第232页。
[15]艾伦·布卢姆:《美国精神的封闭》,译林出版社,2007年,第236页。
[16]余英时先生曾在其“清代思想史”研究中,提出了这两种思想史或观念史的研究取向的区分,也讨论了这两种研究取向之间的分歧及其相互补充的关系。这两种研究取向被分别命名为“外缘的解释”和“内在理路的解释”。参见余英时《论戴震与章学诚》之“外篇”的第六部分“清代思想史的一个新解释”,三联书店,2000年,第322—356页。
[17]参见陆九渊《象山语录》上,陆九渊此论的原有表述是:“学苟知本,《六经》皆我注脚。”当然,陆象山的名言本身不是针对政治哲学史的研究而发,我们这里所做的是对此论点的一种拓展性思考。
[18]“抽象继承法”是冯友兰在1957年发表的《中国哲学遗产的继承问题》一文中,首次明确提出的一种说法,不过这一方法的运用和论证在其“贞元六书”中已经非常广泛和充分,这一点尤其明显地体现在《新事论》和《新世训》的相关章节中。
[19]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四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74页。
[20]不过,这里要说明的是,即便对于柏拉图的《理想国》这样一本著作的“纯粹化”,也是一个非常繁复的思想过程,我们此处当然没有必要完整地展示这一“纯粹化”的过程,所以,我们这里对“纯粹化”的思想过程的举例说明,依然是“范例式”的,而并非面面俱到。
[21]关于这一点的更为一般性的分析和论述,在现代西方科学哲学中最为充分,不过此处我们无意对此进行详尽的讨论。仅举一例,以为佐证。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认为,对于人们关于世界的认识和思考而言,某种概念、模式和范式总是必要的。当然,亨廷顿主要是从国际关系及其问题的思考方面来阐发这一点的,但是,就人们关于“政治”的哲学思考而言,“政治哲学的概念框架”同样是必要的。参见《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新华出版社,2002年,第9页。
[22]美国哲学家约翰·塞尔曾对哲学问题和哲学的研究方式做出如下的界定和论述:哲学问题是关于我们理智思考的框架问题和概念性问题,哲学研究是以框架问题为主题,而以概念分析为本质步骤的。虽然塞尔的看法是对哲学问题和哲学研究方式的一般性理解和论述,但对于我们理解政治哲学史和政治哲学的研究方式和研究主题,无疑也具有启发性的意义。参见约翰·塞尔:《心灵、语言与社会——实在世界中的哲学》,李步楼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第152—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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