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政治学家亨廷顿指出,“一个高度传统化的社会和一个已经现代化了的社会,其社会运行是稳定而有序的,而一个处在社会急剧变动、社会体制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或曰过渡性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冲突和动荡”[60]。我国经历着传统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全面转型之中,将市场化、工业化与现代化和社会主义制度改革浓缩在同一个历史时期;转型期的社会既充满生机,又是矛盾错综复杂、问题层出不穷的,人民内部之间不同阶级、阶层、群体、地区之间围绕利益问题而产生的矛盾与冲突更加突出;经济由体制变革、社会结构变动所引起的利益关系调整、观念冲突和社会震荡,其广度和深度空前,人民内部各种利益矛盾问题显得更加错综复杂。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曾经指出,变革感来自于渴望平等的冲动,因为那些地位低下者认为,他们是相同的人,却没有相同的份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社会原有的利益格局已经被打破,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出来,例如国有企业内部企业经营管理者与普通职工的矛盾,非公有制企业中雇主与雇工的矛盾等;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群体之间、阶层之间、个人之间等利益差距的扩大,利益分化的“马太效应”显现;尤其是改革进程中的“寻租”行为,以及某些权力与资本结合起来寻求暴利等社会不公平、机会不公正现象所导致的贫富差距问题,引起一些利益主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不满;随着改革逐步涉入深水区,必然触及深层次的利益矛盾,导致利益冲突的加剧。而且,由于群体之间、地区之间、产业之间、城乡之间利益分配的差距过度拉大,这一问题将会大大增加我们实现利益共享的难度,利益差距过大也可能对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造成严重危害。如果这种情况继续下去,会出现贫穷的代际继承问题,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相伴而生的一个更应引起重视的问题将会是社会阶层的固化。社会阶层的固化将严重挫伤社会中特别是中下阶层的成员通过奋斗改变命运的信心,也会使他们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失去信心。近几年,群体性事件如由农民失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增多、劳资冲突的频繁发生、东南沿海局部地区出现的“民工荒”等在某种程度上昭示着中国正进入利益复杂化和矛盾冲突的时代。
一、利益格局的变化对人民内部矛盾产生深刻的影响
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社会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必然会产生阶层间具体利益关系的摩擦、矛盾和冲突,社会转型期人民内部利益矛盾所受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利益主体多元化对人民内部矛盾的影响
改革开放后,阶级、阶层发生了分化,一些新的阶层和利益群体产生了,社会成员流动性加大,构成结构重组,呈多元化利益格局,利益关系更加复杂,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重要表现。随着社会身份对社会流动的限制大大减弱,社会成员在职业阶层之间和在地域之间的社会流动明显加快,人们的生活地域、工作单位和职业身份的变换频率大大加快,新的社会阶层的不断产生和涌现,而且在原来的阶级、阶层内部结构中,又分化出具有明显差别的利益群体,由于不同利益主体的阶层意识和阶层归属感的不一样,影响了价值观的内容、结构以及取向的变化,导致了不同价值观之间的碰撞、矛盾和冲突;随着阶级、阶层结构的变化,在不同的阶层和不同的群体之间,也产生了一些社会矛盾,如社会贫富差距扩大、一些企业的劳资矛盾突出和一些地方的干群关系紧张。
2.获利来源的多样化导致各阶层在追求利益中的矛盾
获利来源的多样化以及利益追求的个体化和排他性,再加上社会利益资源的稀缺性特点,各利益主体之间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产生利益竞争、利益摩擦和利益冲突。首先,非公有制经济的大量涌现以及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客观上使人们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率先富裕起来。转轨时期的法制、政策与现实是不完全同步的,因此也给了一些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为了中饱私囊,他们不惜以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而牟取暴利,由此导致了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此外,由于改革意识与管理体制的滞后,使得部分国有企业较之其他非公有制企业的包袱更重,因而导致改革艰难,发展缓慢。国企职工与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者之间收入上不合理差距引起的矛盾,是当前人民内部经济利益矛盾的一个突出表现。其次,即使是在公有制经济内部,也存在着突出的利益矛盾。由于产业结构、企业结构调整,一些传统行业的国有企业如纺织部门等陷入困境,造成其职工大量下岗待业,离退休职工生活困难,在岗职工的生活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困难。而一些新兴产业如高技术性产业和带有垄断性质的产业,如电子、电信、电力等部门的职工则不仅工资有保障,而且还有可观的福利和奖金。
3.利益关系不协调对人民内部矛盾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悬殊
获利来源的多样性为社会的发展注入强大的活力,但是各阶层成员由于家庭背景、社会地位、制度环境、受教育机会和程度及先天遗传等因素的不同,造成人们追求地位、权利、财富的实际起点不同;随着多种分配方式的确立,以及在占有资源、生产技术和工具上的差异,在我国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和拥有财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尤其是由非法致富、权力致富等严重的分配不公引发的利益矛盾,成为我国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表现。各阶层之间利益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体阶层在改革发展中利益相对受损,农民特别是以种植业为主的农民和失地农民为我国的发展支付了过多的成本,“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以‘剪刀差’方式从农民身上积累的资金为6000亿~8000亿元;改革开放以来,又通过廉价征用农民土地,从农民手中抽走资金大约2万亿元”[61]。工人特别是产业工人为我国的改革支付了过多的成本,由于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企业实行减员增效,导致国有企业大批工人下岗,他们的生活陷入了一定困境。另一方面是在工人、农民所得与所付出成反比的同时,一些利益群体利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漏洞,疯狂聚敛财富,获取体制外的灰色收入和法制外的黑色收入,从而导致利益差距扩大化。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工业化”或“城市化”和“社会发展”两者不是一回事,正如沃勒斯坦所指出的,“那种将‘社会经济发展”等同‘经济增长’,再将‘经济增长’等同美好生活的信念,本是特定的历史产物,但却被大多数人认作为普适真理,支撑着整套现代性的话语,将丰富多元的人类需求和自然生态,简约为单一的向度,仅仅以经济指标来衡量。这个观点混淆了一个事实工业化的追求本身,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追求财富的一种手段”[62]。与工业化和城市化及发展生态环境关联的问题,如树林、草场、湖泊和河流的过度开发,破坏大型基础设施和城市的扩张对自然生态造成始料不及的灾害土地沙澳化、盐碱化更令农民失去唯一营生保障的耕地。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矛盾
改革开放以前,人们的一切利益和行动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选择依据和评判标准;改革开放以来,对人们自身利益的唤醒以及个体、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独立地位的尊重,使得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矛盾突出。在这些矛盾中,既有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矛盾,又具体表现为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矛盾,而这三者之间的矛盾又集中通过劳动者个人同企业的领导者、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之间的矛盾关系表现出来。
5.经济及社会结构调整中产生的利益矛盾
一是在经济结构调整中,随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格局的基本形成,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地位突出,企业之间在人才、技术、融资、市场等方面的竞争加剧,产生了大量的经济纠纷和利益矛盾;一些企业内部由于劳动管理等制度不健全,以及经营不善,而导致企业停产、破产,产生了诸如拖欠职工工资、职工下岗失业、劳资关系紧张等各种利益矛盾。
二是社会结构调整中,由于受历史的、体制的、政策的等方面因素制约,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出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拉大的趋势,由此引起利益矛盾。
三是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难点”、“热点”问题所引发利益矛盾,诸如国企改制、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职工下岗失业、社会保障、劳资纠纷、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三农”问题等当前改革和社会发展中问题,由于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起群众的不满而导致利益矛盾。
6.利益内容的差异化导致各阶层心理的失衡以及社会利益表达功能的弱化导致阶层间矛盾的激化
在利益调整中,部分利益群体存在心理失衡和相对被剥夺感现象,对社会的分配有不公平感,社会上弱势群体利益的不断边缘化,必然导致他们社会挫折感的增强,而社会挫折感又会促使他们寻求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的机会和渠道;转型时期制度化、规范化的表达渠道和途径建设还相对滞后,进一步加剧了社会挫折感;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得不到满足,就必然求助于非制度化的表达,结果暴力或冷漠就成为他们宣泄不满、表达利益的基本方式,暴力破坏了秩序,冷漠损害了共识,二者构成了对政治体系合法性的严峻挑战。根据中国社科院的调查,任何一种职业在收入、权力、声望三方面的位置都是不一致的,使得各阶层社会成员出现“有得有失”心理,尤其是对“失”表现出更大的敏感性;另有调查显示,社会各阶层在评价本阶层在改革中的收益程度时普遍有低估的现象,许多阶层都认为自己的相对收入下降了,有“相对被剥夺感”。此外当体制内的利益表达不顺畅时,很可能就会选择体制外的表达方式以示抗议,有些做法还很极端,对社会的稳定构成严重的威胁。如越级上访、静坐、械斗、围攻、中断交通乃至残害自己或他人的生命的现象,就是不同阶层、利益群体如干群之间、劳资之间等利益矛盾激发的外在表现形式。[63]
二、当前社会重要利益关系矛盾分析
1.企业内部职工的利益矛盾和三资企业、私营经济组织内部劳资矛盾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劳资关系打破了计划经济下的超稳定状态,各种利益关系明晰,利益矛盾凸显,形成了转型期特有的失衡状态。在私营企业、中小型外资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中,原始的劳动关系仍然占了主导地位,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比较突出。
(1)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签约率低,签订合同的内容不规范。如在一些建筑行业的工地上、玩具厂的车间里,招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很普遍;有些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因人而异,对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签订劳动合同,而对一般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些企业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业主与职工处在不平等的地位,多是对工人一方义务的规定;有些企业劳动合同文本,只给企业,不给职工。以上种种情况造成了在产生劳动纠纷时,职工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2)超时加班,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调查,在非公企业中,每天工作12~13小时的情况很平常,个别企业甚至更长,而且延长劳动时间又很少与劳动报酬挂钩;在一些企业中,工人没有休假日,即使法定休息日也得不到保证;有的劳动强度非常大,超过工人的身心承受能力。超时加班成为危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一个严重问题,其严重程度甚至大大超过了人的生理极限,工人因过度疲劳而晕倒或猝死在工作场所的事件屡见于各种媒体报道。
(3)工资过低,克扣和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很多非公企业都是按照本地的最低工资线定报酬,工资就低不就高的情况相当突出,看起来是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但实际上,工人经常加时加班,得到的报酬只是最低水平。但目前在整个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工人也只得忍受。而且,当前克扣和拖欠工资现象相当普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尤为突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的问卷调查,回答所在的企业“经常克扣工资”,占到总数的1/4;私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比例占7.7%,平均拖欠工资额为1608元;外资、合资企业拖欠工资的比例为3.0%,平均拖欠工资额为2087元。[64]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在1000亿元左右。
(4)工作环境恶劣,工伤事故频频发生。相当多的私营和三资企业工作环境恶劣,企业忽视劳动安全和生产卫生,缺乏最起码的劳动保护条件;部分企业对工人的食宿管理松弛,脏、乱、差现象相当突出,生产上野蛮操作现象也比较严重,缺乏最起码的安全保护措施;一些企业让工人长期在空气严重污染,甚至在有毒、有害和极不安全的环境下劳动,却无任何劳动保护用具和劳动安全设施,一些采矿场、采石场、烟花厂、小冶炼厂等违章操作更成为事故的高发地带,工伤事故不断。
(5)严重侵害工人的其他方面的合法劳工权利乃至人身权利。例如,拒绝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拒绝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或少支付工伤治疗费,不按有关法律规定支付工伤赔偿费;随意辞退和解雇工人;收取押金;拒绝执行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甚至严重侵犯劳工的人身权利,诸如实行限制工人人身自由的“封闭式管理”,侮辱工人人格的搜身,打骂和体罚工人,对工人实行野蛮的强制劳动和暴力管理,等等。一些地方爆发了群体性的抗争事件,极大地影响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稳定。目前我国企业,劳资双方力量对比严重失衡,劳资矛盾日益激化,导致劳动争议案件上升。此外一些国有、集体企业出现下岗职工与在岗职工在切身利益上的矛盾,下岗职工与企业领导在生活保障与安置方面的矛盾也凸显。
2.干群利益关系的矛盾
我国正处在体制转换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由于生产关系的变革,利益格局的调整,群众素质的提高等,干群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和新矛盾。
(1)干群之间的利益协调关系由缓和变为紧张。当前广大群众盼的是致富,要的是服务,求的是保护,但不少基层干部引导不力、服务不够、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不强,存在着“老办法不适用,软办法不顶用,硬办法不敢用,新办法不会用”的现象。群众想的盼的实现不了,急切的致富愿望变成失望,渐渐地对干部产生了不满;另外,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人民群众以前所未有的热情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关注政务,迫切要求参政议政,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来保障经济上的自主权利。但是,一些基层干部中有的不善于学习政策法规,对政策法规一知半解,工作中存在随心所欲现象;有的不会用政策法规和示范引导等综合手段推动工作,因而极易站到群众的对立面,使矛盾激化。不仅如此,而且在协调群体利益关系时一些基层干部往往充当“三唯干部”,即唯投资者利益、上级利益、局部利益是从,把“为人民服务”变成了“为老板服务”、“为领导服务”。这些做法使社会困难群体产生了不满和对立情绪,尤其是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思想发生嬗变,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疯狂地进行寻租活动,搞权钱交易,腐败的程度已经发展到体制内的团伙性腐败,成为既得利益者、暴富者,对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少数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更是干群矛盾的导火索和焦点。干群关系趋紧,“民告官”的现象增多。中国有句古话“饿死别做贼,屈死不告状”,“民不告官”是中国老百姓信奉的千古律条。但是,即使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我国的“民告官”案呈逐年激增的势头。有专家指出,告到法院的相当一部分是这种执法行为极为恶劣的案子,与西方国家的公民动辄就因为一点小事将政府告上法庭不同,我国大多数公民仍然是能忍就忍,不到万不得已不会上法庭,由此可见我国的干群关系是趋向紧张的。
(2)政府行为不当,干群利益冲突频发。干群利益冲突是干群关系紧张的突出表现,造成冲突的原因往往是政府行为不当所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是干群利益冲突的最极端的表现,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群体性事件往往聚集几十人、上百人乃至上千人,以要求政府解决各种问题为由,有的集体围攻党政机关,堵塞交通,干扰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有的与维持正常工作秩序的人民警察公然对抗甚至发生暴力冲突;有的直接拦截各级党政领导乘坐的车辆;有的集体罢工、罢市、罢课;有的上路拦车,甚至聚众拦截铁路列车等。[65]值得注意的是,“群体性事件”矛头往往指向与群众有直接利益冲突的基层政府,反映出了社会对基层政府的不信任;与“群体性事件”增多相随的是上访的大量增加。
(3)干部权力寻租,群众利益受损现象较多。由于中国的改革长期实行渐近改革的政策,新旧体制并存和交错,形成了大量的制度性和政策性缺陷和漏洞,造成了严重的机会不均等现象,给一些有权有势的人利用权力发财提供了大量机会。从改革初期一直延续到20世纪90年代初的价格双轨制,同样延续了10多年的银行贷款的利息差价,开办股票市场初期的原始股票以及后来的股市魔术,房地产投机,以及被经济学家称为“圈地运动”的土地批租和工程项目的承揽,等等,使数十万亿的巨额财富流入了私人腰包;与此同时,国有企业“放权让利”的改革导致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蚕食和鲸吞国有企业的财产,其手法花样翻新,数不胜数:如利用“市场交易”将国有企业的财产转移到亲戚朋友以办得各种私营或承包公司;通过做假账、造假成本化公为私;勾结政府和银行官员,取得大量贷款,然后将这些贷款变为银行的呆账和坏账(实际上是通过国有企业掠夺公众);以及以公款消费的名义大肆挥霍国有企业的财产,等等。这种被国外经济学家称为“自发私有化”的过程实际上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了,并在进入90年代后迅速在全国蔓延开来。当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改革时,一些人又利用手中的权力,暗箱操作,将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变成了“明卖实送”或“半卖半送”,而将普遍职工“扫地出门”;有的企业甚至在转制过程中打着“股份合作制”的旗号变相捞钱,他们不但把原有公共资源中由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形成的一块资产一笔勾销,还强迫职工交钱入股,少则数千元,多则几万元,否则就让职工下岗;而职工交钱后,既不开股东大会,也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权力寻租是权力腐败的产物,其消极影响最为严重,对党对国家的危害最大,也是损害群众利益最为严重的问题。
3.党群关系矛盾
党群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党群之间的利益关系由紧密趋于淡漠和疏远。革命战争年代,党处于一种非常态的政治生态环境中,主客观上都促使党高度重视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党和人民群众有着深厚的感情,通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而取得执政地位以后,随着党的地位和执政环境的变化,党的生存环境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尤其是实行改革开发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大多数党员干部对党群关系重要性的体验程度产生了变化;部分党员干部的群众意识有所淡化,对群众的依赖性有所弱化,甚至逐渐脱离群众,近年来,党群之间对很多重大问题认识上的分歧在加大,群众对党的政策不理解的程度在加深。从群众的结构变化方面来看,革命年代的群众主要是指工人、农民和小资产阶级,社会分层并不复杂,并且亲身经历了翻身得解放的历史,是最直接的受益者,对党存在着一种深厚的感情,党群关系不成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的几大阶级或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被分化为许许多多不同的利益群体,而且呈现出主体多元化、需求多样化的特点,他们对党的评价更多地是以执政绩效、推进民主为标准,更加理性化、功利化了。例如党在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的改革,被群众视为“甩包袱”,甚至认为党不管老百姓的死活。党与群众产生了疏离感,有党员干部感叹“不知道群众在想些什么”,群众则埋怨“不知道干部在干些什么”;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鱼水关系,在一些地方变成了“蛙水”关系、“油水”关系,使党存在着脱离群众、疏远群众的危险和可能。
(2)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影响力逐渐下降。一些群众对基层党组织已经出现信任危机,一些基层党组织经常出现“说话无人听,办事无人跟”的情况,在执行和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的过程中,来自群众方面的阻力增大。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在下降,还突出表现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大力发展,但是党组织这些领域的群众工作难度很大,有些甚至处于“真空”状态。
(3)党群利益矛盾逐步凸显。在过去的党群关系中,感情关系成分相对多一些,千差万别的物质利益长期被平均主义分配方式所抑制,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均等化程度很高的“超稳定”状态,党群之间的政治关系、思想关系、感情关系成分占据主导地位,物质利益矛盾以一种隐性化的方式表现,党群关系更多地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现在按照市场经济法则运转,人们的物质利益得到了充分尊重和肯定,人们对物质利益的关注超过了以往任何时候,敢于公开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具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差别性显得越来越大,分配形式也日益多样化,使一些群体和个人的利益受到影响,社会地位下降,进而滋生出对党和政府的抱怨与不满;目前党群关系中,利益矛盾已经开始由“幕后”转向“台前”,变得直接化、表面化。当前党群关系中,利益机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突出,群众更为真切地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当群众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时,他们习惯采取各种过激行为,往往容易导致党群之间的利益正面冲突,引发激烈的矛盾对抗。
(4)党群之间的矛盾状态从以前的单一转向多样和复杂。其表现为:首先,参与主体和发生领域逐步扩大。参与的主体开始由农民、离退休职工,逐步扩大到在职职工、个体业主、退伍军人、干部、教师、学生、新闻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不仅经济领域的矛盾越来越多,而且政治、思想、文化和农村、企业、城市社区等领域矛盾也逐年上升,由农村向城市社区扩展的趋势也在增加。其次,群体性现象增多。过去,群众反映和解决问题,多数只在本企业、本系统、本地方,相信干部和组织一定能够帮助他们解决问题,现在则出现了集体上访、越级上访、跨区域串联上访的现象。最后,对抗性增强。不少群众信奉“找企业不如找政府,找政府不如堵公路上铁路”,动辄封桥堵路,冲击党政机关,甚至出现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的群众在矛盾冲突中还举标语、喊口号,影响极为广泛和后果极坏。[66]
三、新时期我国社会利益分化、矛盾变化的破解与道德信仰的重塑
转型期严重的社会不公正现象是造成社会道德信仰危机的主要根源。我国必须在利益均衡原则的指导下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尽快构建起一套健全完善的利益协调整合机制,在此基础上,重塑时代的道德信仰。
1.利益观念引导机制,树立共享的发展理念
在以后的改革发展中,我们要继续完善收入分配制度,避免步入两极分化的陷阱,努力形成相对均衡的利益格局。“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应当相应地更加得到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应当相应地不断得以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应当相应地持续不断地得以满足,其生活水准应当相应地得以不断地提高。”[67]在以后的改革发展中要改革不合理的体制和机制,给予工人农民这些社会主体阶层公正、合理的补偿,让他们也能充分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保证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让底层群体通过自身的努力能改变现状,使他们能看到希望,而不是感到无望。一方面,要求党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必须最大限度地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实现各方面群众利益的同步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人人共享,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来弥补改革中各项政策的缺失,以平衡利益受损群众的心理和情绪;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人们利益观念的引导,形成有效的利益引导机制,使人们在利益目标导向、利益价值导向和利益道德导向上形成正确的认识,为利益的协调与整合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针对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利益观念上主要是要引导人们破除平均主义利益分配观,树立按能力和贡献获取报酬、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而又兼顾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利益分配观;破除忽视个体利益、主张国家和集体利益至上的利益主体观,树立国家、集体和个体利益兼顾的利益主体观;破除耻于言利与见利忘义的利益取舍观,树立义利并重与义先利后的利益取舍观。
2.完善利益获取、利益协调和利益补偿机制,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一般来说,社会成员获取利益是通过以下三种社会分配方式实现的:一是市场分配,即初次分配,它是按照效率原则,通过发挥市场作用、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实行机会均等,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获取劳动报酬。这种把报酬与贡献紧密结合起来的分配原则,有利于打破平均主义,激发劳动者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二是政府调节分配,即第二次分配,它是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按照公平原则,由政府对初次分配之后的社会利益格局进行一些必要调整以保持社会利益格局的大体平衡。这有助于消除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相对剥夺感,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劳动积极性,以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三是社会募捐资助,即第三次分配,是按照道德原则实施的一项社会慈善事业,旨在鼓励人们在创业致富的同时,回报社会和先富帮后富,鼓励全社会特别是强势群体向弱势群体捐助,这有助于增强社会成员的团结与实现社会认同和社会稳定。利益协调机制是指国家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社会主体所具有的能力与占有资源的不同而产生的利益不平衡及其他不公正现象,运用各种强制性措施调节各群体利益,以形成多元利益格局中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均衡的制度。协调利益关系的核心是统筹兼顾,必须在科学发展观提出的“五个统筹”原则指导下,充分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同时以法律形式进行税制改革来调控收入分配差距,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所有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都应该正确反映并有利于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都应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但是,最重要的是必须首先考虑并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利益补偿机制,就是党和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目的出发,对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因宏观的社会政策缺失或微观的个体不利因素而受到利益损害的群体或个人予以一定利益补偿的制度。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社会保险制度(如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等)、社会救济制度(对老弱病残等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制度(如各种公共设施等建设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缓解利益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68]在制定和出台政策和措施时要考虑到公平正义,切实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兼顾不同阶层群众的利益。因为从长远看,公平正义的长期缺失,最终将导致社会的动荡,对社会和谐构成巨大的威胁。[69]
3.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与利益政策形成机制
畅通利益表达渠道,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我国社会的主体阶层则不仅在经济上呈现出弱势化倾向,而且在政治上日益呈现出边缘化的态势,从整体上看他们表意的渠道十分有限,“比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当中,工人和农民代表的比例越来越小,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到90年代后期,工人代表的比例从27%降至11%,农民代表的比例从21%迅速降到了8%”[70]。这样造成工人、农民的政治声音微弱,就很难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由于利益表达渠道不畅,一些利益受损群体如下岗工人、失地农民、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便采用非理性方式进行利益诉求,成为社会不和谐的音符。所以,我们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让社会的主体阶层有渠道来参与制度和政策的制定、监督和完善的过程,有各种利益表达渠道和政治参与途径,并使其规范化、程序化,而不是在那里仅仅被动地接受着什么。应充分发挥社团、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由人民代表大会、专家委员会与社会组织三者共同参与的利益诉求模式,以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与此同时,还必须建立一种科学合理的利益政策形成机制,即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政策的出台,都必须建立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基础上,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与不同阶层的具体利益的结合点,充分考虑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从而形成社会普遍能够接受的公共政策。“一个忽视经济条件的道德体系只能是一个遥远空洞的道德体系。”[71]经过从社会心态的失落到对道德价值的怀疑,再到困惑中的的价值抉择,我们渐渐懂得并接受了这样一个确定无疑的事实:我们的确需要一种社会的伦理重建和个人的道德信仰重塑。
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构不可避免地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要求它“是一种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平等的、互利的道德,是一种尊重个人价值、注重个人与集体相互协调的道德”[72]。
【注释】
[1]陈晏清:《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论》,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2]张雷、程林胜:《转型与稳定》,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
[3]严励:《秩序的中国解读》,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页。
[4]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页。
[5]陈晏清:《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论》,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59、60页。
[6]万俊人:《现代性的伦理话语》,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0~171页。
[7]刘小枫:《现代社会理论绪论》,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9页。
[8][荷兰]让·内德文·皮斯特:《作为杂合的全球化》,载梁展编选:《全球化话语》,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0页。
[9][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及其批评》,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10]曹天予主编:《现代化、全球化与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11][美]莱斯利·辛克莱:《相互竞争之中的多种全球化概念》,载梁展编:《全球化话语》,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30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6页。
[13][英]戴维·赫尔德等:《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杨雪冬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507页。
[14]转引自[德]乌·贝克、哈贝马斯等:《全球化与政治》,王学东、柴方国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页。
[15]田丰:《文化进步论——对全球化进程中的文化的哲学思考》,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16][德]乌·贝克、哈贝马斯等:《全球化与政治》,王学东、柴方国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
[17]万俊人:《伦理学新论——走向现代伦理》,中国青年出版社1994年版,第29~30页。
[18][巴西]何塞·卢岑贝格:《自然不可改良》,黄凤祝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65页。
[19][英]A.J.汤因比、[日]池田大作:《展望21世纪——汤因比与池田大作对话录》,苟春生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388页。
[20][德]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张峰、吕世平译,重庆出版社1988年版,第29~30页。
[21][美]海伦·杜卡斯、巴纳希·堆夫曼:《爱因斯坦谈人生》,高志凯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6页。
[22][美]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郑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4页。
[23][美]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赵旭东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页。
[24][美]曼纽卡·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兴起》,夏铸久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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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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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焦国成主编:《公民道德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页。
[29]林安梧:《儒家与中国传统社会之哲学省察》,学林出版社1998年版,第76页。
[3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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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3页。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7》,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年版,第127页。
[37]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的分化与流动》,载《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3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9页。
[39]《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456~457、460、537页。
[40]转引自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73、75页。
[41][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85页。
[4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4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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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4~165页。
[4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6页。
[4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0页。
[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4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50]《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86页。
[51]《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8页。
[52]《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341页。
[5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读》上,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45页。
[54]《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55]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05年6月27日第1版。
[56]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
[57]宫志刚:《社会转型与秩序重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7页。
[58]李培林:《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当代中国社会矛盾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28页。
[59]袁恩祯:《当前中国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原因分析》,载《探索与争鸣》2005年第2期。
[60][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0~41页。
[61]赵长茂:《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载《瞭望》2005年第15期。
[62]转引自许宝强等编译:《发展的幻象》,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
[63]李尚清:《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及其整合》,载《福州党校学报》2004年第4期。
[6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所课题组:《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研究》,载北京大学经济观察研究中心网站,2004年1月9日。
[65]陈利华:《中国“群体性事件”10年增6倍》,载《新华每日电讯》2005年7月31日。
[66]此部分参引何海兵、马西恒:《利益关系协调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载《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67]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
[68]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05年6月7日。
[69]陈立林:《利益关系的协调与整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课题》,载《广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12期。
[70]汝信、陆学艺、李培林:《200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34页。
[71]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724页。
[72]郑维东、李晓南:《法治与德治关系简论》,载《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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