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品种审定制度是指特定审定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新育成或者新引进的品种进行品种试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推广并确定其推广范围的行政管理制度。近年来,我国审定的大宗农作物新品种数量快速增加,但绝大多数品种是改头换面,真正在产量、品质、抗性、效益等方面具有突破性的品种非常少,一种多名的现象比较普遍,而对真正具有创新性和突破性品种的知识产权与应有利益缺乏足够有效保护。有关调研表明,我国种子市场存在着普遍的侵权行为,有些年份的品种审定中甚至有三分之二是仿制、套牌或修饰。例如,新审定的玉米品种多为“郑单958”“隆平206”等的仿制品(张哲,2014)。2006~2009年申请保护的71个超级杂交水稻新品种中,基本都是集中在Ⅱ-32A、金23A、天丰A、培矮64S、协青早A等少数几个不育系,基本没有重大突破的新品种产生(陈红,2009)。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是新品种审定制度不完善。《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具体操作存在漏洞,依赖行政区划划分品种审定也不够科学。实验、设施条件简陋,试验点偏少,很难保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种业自主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监督和惩罚机制不完善。补偿机制不完善,创新主体难以获得应有收益(张哲,2014)。二是品种审定制度与品种保护制度不够协调。我国《植物品种保护法》规定收录的植物种属有62个,但品种审定制度要求强制审定的仅为几个大宗农作物品种,其余的品种采取自愿审定。品种审定和品种保护之间没有建立起统一的数据库,各审定机构独立接受申请,对育种者的申请缺乏有效信息,造成品种命名不统一、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改头换面后再次申请等乱象。三是把关不严。长期以来,各省审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过程中,明显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大量低水平种子企业得以发展。在低水平上激烈竞争的企业为获得生存空间,往往容易产生不规范的行为。区域试验和审定程序中普遍存在“拉关系”“做工作”的寻租行为,降低了仿冒、套牌等侵权行为的成本。“引种”容易成为创收门道。一些没有通过审定的常规品种,被重新包装后也可能通过审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