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民主是学术界用来理解企业民主的一种理论范式和思想体系,其基本内容是将政治民主延伸到经济领域,而企业民主则构成了经济民主的基础性和关键性的环节。本文所说的经济民主特指中国企业民主的一种独特形态,它是中国企业民主从计划体制时期的政治民主形态,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时期发生深刻转型的产物。作为经济民主的企业民主不同于计划体制时期的作为政治民主的企业民主,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推进以及由此带来的企业制度和劳动关系的深刻转型,才开始将同西方工业国家的经济民主具有更多一致性的企业民主落脚在中国工业经济领域。当我们使用经济民主这一理论范畴来界定中国企业民主时,就不可避免地意味着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企业民主同经济民主有着更多的一致性。
经济民主在20世纪中叶之后的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开始兴盛起来,作为一种想象体系和理论范畴,经济民主认为经济领域应该像政治领域一样完全民主化。所谓经济领域的民主化不仅意味着工人在经济领域中获得如同政治领域中一样的公民权利,而且意味着要对财产权利进行重新安排,从最低限度上讲,必须限制财产所有者基于财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要求,从最高程度上讲,就必须改变财产的私有性质,建立公民共同所有的财产制度。[2]经济民主对于财产权利重新安排的主张是经济民主理论的重要内容,因为在经济民主理论家看来,政治民主的内在困境就在于政治民主建立在社会经济不平等的基础上,所以政治民主所承诺的政治平等原则由于社会经济不平等的存在而受到严重的损害,故而经济民主就必须致力于实现社会经济平等,而且只有实现了社会经济平等即经济民主,才可能有真实的政治平等即政治民主,由此可见,经济民主是政治民主必不可少的条件。罗伯特·达尔在论及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的关系时更是指出,如果政治民主是正当合理的,那么经济民主同样是正当合理的,如果说经济民主不具有正当合理性,那么政治民主同样不具有正当合理性。[3]
经济民主理论家的主张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完全的落实,现实中的经济民主只是部分地体现了经济民主的思想和原则。现实中的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的经济民主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种层面来观察,就宏观层面而言,经济民主体现为福利国家制度的建立,劳动者的基本社会经济权利得到了保障,社会经济不平等在福利政策的影响下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缓解;就微观层面而言,公民的政治权利以结社权、集体谈判权、罢工权的形式在工业经济领域中落实,劳动者依托上述权利能够改变过去严重不对等的劳资关系,在相对平等的地位上同资方、管理者进行对话、协商、谈判,并且能够通过工会参与企业管理过程、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申诉和救济,在某些发达工业国家甚至可以同资方共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不言而喻,现实中的企业民主是资本家阶级在国家力量的干预之下,向劳动者阶级进行有限度的利益让步的结果,其中“有限度的利益让步”的核心内容就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经济权利。
中国的企业民主在改革开放之后逐渐由政治民主形态转向经济民主形态。在此过程中共产党的高层政治精英吸收了西方发达工业国家企业民主的经验,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民主又与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的经济民主存在很大的不同,而且也没有体现出要以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的经济民主模式为发展目标的趋势。作为经济民主的中国企业民主是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劳资关系格局和国家与劳动者之间的互动状态,在工人阶级在国家体制中的领导地位维持不变的情况下,为了实现经济快速增长和大规模工业化的国家发展目标,党和政府一方面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重新配置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并且积极推动劳动保护立法的进程,但是另一方面又限制劳动者的政治权利向工业经济领域延伸,也就是限制劳动者行使结社权、集体谈判权、罢工权,从而起到约束大规模劳资冲突、维持工业生产秩序的目的。为了能够在实践中将上述两个方面有效地兼顾起来,党和政府积极支持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组织体系开展维权行动,以便在限制了劳动者的政治权利的情况之下能够保障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
作为经济民主的企业民主的基础是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其关键是中国工会组织的改革和企业工会的维权行动,其核心内容是要在限制劳动者的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经济民主的实践总是反映了特定的劳动关系,中国企业民主向经济民主的转型,当然也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市场化状态,而且作为经济民主的企业民主恰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市场化的基础之上。劳动关系市场化意味着改变计划体制时期由政府劳动部门配置劳动者的局面,建立劳动者能够自由出卖劳动力、自由组成雇佣关系的劳动力市场,要言之,就是要使劳动者成为自由的雇佣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从改革开放之初就开始了破冰之旅,党和政府选取某些企业尝试形成非终身的就业关系,然而此项改革在国有企业的推进成效不明显,只是在新涌现的非公有制企业得到了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推进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大规模展开,长期以来实行的国家职工身份制度被废除,国有企业职工不得不适应契约劳动者的新角色,与此同时,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工业生产领域成为契约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市场化最终得以彻底实现,甚至可以说实现得比西方发达工业国家更为彻底,这种状况可以从集体劳动关系的严重滞后得到最好的说明。[4]
劳动关系市场化不是仅仅将大规模的人口转化为契约劳动者,其不可或缺的内容是确立劳动者的权利。确立劳动者的权利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完成的,所以确立劳动者权利的过程有着双重的内容,一方面是逐渐取消计划体制时期确立的同国家职工身份相适应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重新配置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权利。而且考虑到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性质,劳动者权利的重新配置必然也是渐进的,所以劳动关系市场化以后往往会出现权利缺位的局面,这就是说劳动者在计划体制时期的权利已经被改革掉了,但是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权利却远未建立起来。立足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党和政府一直在不失时机地推动劳动保护立法,以确立同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的劳动者权利。党和政府的劳动保护立法具有两个至关重要的特性,首先,党和政府致力于确立的劳动者权利局限在社会经济权利范畴,并且集中体现在获取劳动收入、社会保障、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等基本的社会经济权利方面;其次,党和政府始终谨慎地看待劳动者在工业生产领域的政治权利,或者说采取了限制劳动者在工业生产领域中的政治权利的立场,以避免出现难以预料的大规模劳资冲突的局面。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重新配置劳动者的权利,是推动中国企业民主从政治民主形态向经济民主形态转型的核心内容,但是党和政府对劳动者权利的重新配置能否在实践中变成现实,则取决于作为经济民主的企业民主的具体制度设计。当中国企业民主向经济民主转型后,工会组织成为了工业经济领域里面基本的企业民主制度,尤其是企业工会组织构成了企业民主制度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最高机关的中国工会组织是工人阶级的群众性团体,也是党和政府承认的唯一合法的劳动者结社形式,因此当工会组织成为了企业民主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时,作为经济民主的企业民主所具有的限制劳动者的政治权利的特性就表露无遗了。当然,中国工会组织不可能直接成为转向经济形态民主的企业民主制度,它也必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进行必要的改革。
中国工会是国家体制的一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组织工人阶级的人民团体,所以是履行着特定的政治职能的“国家法团”,[5]即使在改革开放时期党和政府努力强化中国工会联系工人阶级的政治功能,但是也没有完全改变中国工会作为“准政府机构”的现状。在企业民主转向经济民主形态的过程中,中国工会启动了一系列改革,主要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拓展中国工会的组织体系,将基层工会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普遍建立起来,从而将数以亿计的从农村转移出来的新工人纳入到中国工会的组织轨道上来;第二,强化中国工会的利益代表和权利保护职能,在国家体制层面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明确为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能;第三,积极探索中国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机制,重视基层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建设和资源供给,鼓励不同地方的基层工会从事维权实践创新,努力总结地方性经验并提炼出能够在全国推行的一般性规则。毋庸置疑,中国工会的改革试图在既定的国家体制所允许的空间之内,借助自身的积极行动来维护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
对于作为经济民主的企业民主的理解,不能脱离具体的时代背景和国家发展战略。中国企业民主是在改革开放的时代开始向经济民主形态转型的,而党和政府在改革开放时期的发展战略就是推进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和大规模地进行工业化,最终实现赶超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的理想目标。在时代背景和国家发展战略的制约之下,作为经济民主的企业民主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政府设定的赶超目标,这就意味着企业民主的基本内涵也必须将实现经济发展考虑在内,这种考虑的集中体现就是党和政府在推动中国工会组织改革时,始终不渝地强调工会要兼顾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努力不得损害国家整体利益,这里的国家整体利益就是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此相适应,中国工会作为企业民主制度的主体组成部分,它的具体行动就不能局限在代表和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的范围内,而是必须充当劳资冲突的中间协调者,这种状态对企业工会的行动产生了很大的、很复杂的影响。企业工会不能组织工人罢工来迫使资方接纳工人的权益诉求,而是将调解作为处理劳资冲突的主要手段。在很多时候尤其当调解不成的时候,企业工会将采取压制工人的权益诉求的态度。
当然我们必须看到另一个重要的方面,企业民主归根结底是要改变不平等的劳资关系、化解劳资冲突、改善劳动者的权益,所以尽管时代背景和国家发展战略将对作为经济民主的企业民主的基本内涵产生影响,但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的同时不断实现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在巩固了劳动者基本的社会经济权利的基础上,不失时机地提高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水平,尤其是提高劳动者的经济收入和改善劳动者的社会福利,仍然是企业民主的核心内容和实践目的。可以说,能否不断地改进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是判断企业民主成效的基本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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