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划体制时期的企业民主制度设计中,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的基本组织形式,职工代表大会在单位制企业中有着类似于国家政权体系中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价值,这是由计划体制时期的单位制企业的性质决定的。计划体制时期的单位制企业是从事政治控制和行政管制的城市基层政权,所以在单位制企业中就必须建立同国家政权的组织体系一样的制度,并且要通过此类制度来体现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和保障工人阶级的政治权力。具体而言,共产党的高层政治精英制定和推行了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从而在单位制企业中建构了一个工人阶级管理企业的民主空间,这就是职工群众依托职工代表大会的决策权而在工业生产领域里面进行基层群众自治。
但是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时期,职工代表大会逐渐失去了其在企业民主制度中的首要地位,导致此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单位制企业向现代公司制企业转型,企业褪去了城市基层政权的性质,不再需要建立如同国家政权组织一样的制度了。其次,大规模国有企业改革的启动对企业民主产生了很不利的影响,职工代表大会不仅伴随着国有企业的关停并转而被撤销,而且在保留下来的大型国有企业中也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沦落为现代公有制企业中的边缘角色,难以在实践中运转起来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后,长期以来的僵化观念认为企业民主要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在数量巨大的非公有制企业中没有推广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而当前中国工人阶级的主体部分却恰恰存在于非公有制企业里面。显而易见,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立足实际重建企业民主制度。
市场经济体制的狂飙突进和漠视社会成本的国有企业改革,对中国工业生产领域产生了复杂的影响,其中至关重要的方面就在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损害,劳动者与资方、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出现严重失衡,过去代表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程序、规则不再有效,劳动者难以通过既定制度框架设定的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华裔学者李静君不无深刻地指出,改革开放以来的工业生产领域重新走向了“专制主义”,导致这种状况的基本原因就在于计划体制时期维护劳动者权利的组织,要么被完全废止,要么撤退到企业管理权力结构的边缘位置,难以发挥保护工人权益的作用,所以当前中国工业经济领域中的专制主义也被称为“去组织化的专制主义”(Disorganized Despotism)。[6]市场经济体制有着天然的专制主义倾向,这是由劳动者在市场上的弱势地位决定的,而建立企业民主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改变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从而扭转工业生产领域中的专制主义趋势,这是所有工业化国家的普遍性经验。
资本主义工业发达国家在20世纪中叶普遍以重构“内部国家”的方式推行了企业民主制度,改变了工业经济领域中由资本及其雇佣的管理层专断地行使权力的局面。迈克尔·布洛维指出,内部国家“指的是一套在企业层面上,组织、改造或压制生产中的关系与生产关系所引起的斗争的制度。虽然它在垄断资本主义之下呈现了一种根本不同的形式,它绝不是一种新现象。在竞争资本主义之下,除了同业公会组织存在的地方外,调控生产中的关系主要是由专制的工头来执行。资方和工人的关系依照主仆关系法则。随着大企业和工团主义的兴起,内部国家的制度开始与资方对劳动过程的指令想脱离,并具体体现在申诉程序和集体讨价还价中。新兴的内部国家通过限制资方的任意决断,以及赋予工人权利与义务,保护了资方塑造和引导劳动过程的特权”[7]。由此可见,企业民主制度是作为新的构成要件进入内部国家的,而且由于企业民主制度的建立,专制主义形态的内部国家被改造了,劳动者依托企业民主制度能够参与企业管理、维护合法权益。当然,企业民主制度不会自行建立和运转,它是在国家力量的干预之下完成的。
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时期,党和政府持续不断地对工会组织进行调整,以图实现建立以工会组织为基本载体的企业民主制度。长期以来中国工会受制于国家体制的总体特性,尽管在法律上被视为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充当着党和政府联系、组织、整合职工群众的纽带,但是它的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中国工会享有法律认可的劳动者结社权利的垄断地位,这种垄断地位赋予其在国家体制中占据了类似于国家机构的位置,也就是说中国工会并不是社会团体,而是“准政府机构”,但是中国工会的“准政府机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完全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它必须履行特定的国家职能、维护国家利益。双重属性和多重职能制约了中国工会的活力,于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面,中国工会蜕变成了官僚机构,既不能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能完成国家为其设定的政治任务。中国工会的现状反映到工业生产领域就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公有制企业中,工会局限在企业福利机构的范围之内,秉持管理层的意志办事,忽视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基本上是一个摆设,职工群众甚至都不知道有工会存在。质言之,作为劳动者的群众性组织的工会同劳动者之间出现了巨大的断裂。
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内容的企业民主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式微,给多年以来陷入僵化状态的中国工会组织带来了转型契机,党和政府持续不断地改革工会组织,并使之成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企业民主制度的基本内容,或者说通过改革工会建构经济民主形态的企业民主。党和政府对工会的持续改革主要体现在工会的性质、职能、组织体系、维权机制等方面,应该说中国工会的改革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也是长期以来困扰工会的关键性问题,工会改革从20世纪90年代拉开帷幕,历经曲折、反复,直至今天尚未结束。
中国工会改革的第一步就是要重新明确工会的社会组织性质,也就是要明确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的性质。由于在历史上中国工会多次因为主张劳动者的权利,而被共产党的高层政治精英视为有独立工会的政治倾向,存在与党争夺工人阶级的政治问题,[8]所以工会不得不从维护劳动者权利的立场上退缩,这就导致了其完全官僚化,长期以来名义上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肩负着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维护工人阶级的权利、为党和政府联系工人阶级的重要职责,但是实际上怯于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广大职工群众也不相信工会组织,于是工会也就不可能起到联系工人阶级的作用。为此重新确立工会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的性质,打开工会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的行动空间就成为工会改革的基础性关节。1989年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此文件对工会的性质做出了权威性结论: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因此要充分发挥工会在保护工人阶级的合法权益、调动工人阶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扩大工人阶级对党和政府工作的监督、提高工人阶级的思想政治觉悟等方面的作用,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广泛地吸收和团结各自联系的群众。[9]
在重新确立工会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的基础上,党和政府对工会的职能进行重新设计。改革之后的中国工会有四项基本职能:首先是维护工人阶级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其次是团结工人阶级参与改革开放的进程,共同完成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任务;再次是参与国家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最后是充当“共产主义学校”,提高工人阶级的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维护工人阶级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首要职能,这是由工会的群众组织的性质决定的,2001年修改《工会法》时就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定为工会的基本职责。但是需要注意的问题在于,维护职能所能取得的实际效果则与工会其余职能的行使密不可分,因为工会的职能不是纯粹利益集团式的表达和争取,而是蕴含着党和国家的特定意图的社会职能。特别重要的是工会作为群众组织要充当国家政权的社会支柱,所以工会的社会职能具有双重性质或曰规定性:必须在维护工人阶级利益的同时维护国家所界定的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也就是说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是工会更好地表达和维护工人阶级利益的必要条件。
由于中国工会长期以来不能维护工人阶级的合法权益,广大职工群众并不相信工会组织,而且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数千万传统产业工人下岗从而离开了工业生产领域,与此同时,数以亿计的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剩余劳动力进入工业生产领域从而成为新工人,这就导致了规模巨大的工人阶级脱离了工会组织轨道的局面,作为国家体制认定的劳动者结社的唯一合法组织,工会与工人阶级之间的组织化联系出现了严重的断裂。当数以亿计的新工人出现在工业生产领域时,他们没有可以依靠的支持力量,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于是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严重的损害,在劳动过程中承受着管理者极为专断行为的压迫,此时劳动者的自组织行动开始萌发了,而且在海外民间组织和国内维权力量的支持下,独立于工会的第二工会运动在我国的东南沿海地区形成了。
虽然第二工会运动并没有采用工会的名称,而是代之以同乡联谊会、打工者服务社、工友服务协会等名称,但是其性质毫无疑问就是工人的自发结社。此类组织虽然没有法律地位、缺乏法律依据,但是它们在很多劳资冲突中发挥着本应该由工会履行的职责,所以很多地方政府都对它们的存在和行动采取了默许的态度。[10]工人阶级在工会的组织体系之外自发结社的出现,意味着工会面临着生存危机,长期以来由国家体制保障的垄断地位开始受到工人阶级的挑战,为此党和政府决定打破常规,制定了一个致力于在新工人群体发展工会组织为目标的工会化工程计划。在党和政府的积极支持下,中华全国总工会开始了在所有类型的企业建立基层工会的行动,而且为了打开局面、破除阻碍、尽快达成工会组织体系全面覆盖工人阶级的意图,中华全国总工会有意识地选择了长期以来奉行“拒绝工会”政策的国际资本巨头,作为实施工会化工程的突破口,其中中国工会同沃尔玛围绕建立工会而进行的博弈十分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效应。
党和政府对中国工会组织体系的改革产生了两个方面的积极后果:一方面,中国工会组织体系实现了全面覆盖,几乎所有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建立了隶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工会,于是不管新成立的基层工会能否有效地进行维权行动,工人至少在最基本的层面组织了起来,不再是无组织的分散的个体。另一方面,中国工会组织体系的扩张是以从农村转移出来从而进入工业生产领域的农民工为对象的。长期以来的观念认为农民工不是工人阶级,因此虽然农民工规模已达数亿并超过了传统产业工人的规模,农民工作为新出现的工人阶级的事实却一直没有被国家体制接纳,所以将农民工组织进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组织体系就是对农民工的工人阶级身份的承认,也是党和国家对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主体组成部分这种事实的肯定以及对其政治地位的接纳。
当基层工会在企业之中普遍建立之后,作为经济民主的企业民主制度也随之形成,因为企业工会在工业经济领域中实现了劳动者的结社和组织化,进而使得劳动者结成集体性力量成为可能,有了集体性力量的支撑,劳动者才能依靠工会同资方进行集体谈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扩大自己的利益。企业工会普遍建立并非是中国工会改革的最终目的,也不能证明经济民主已经在工业经济领域变成了现实,只有当企业工会能够切实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时,广大的劳动者才会紧密团结在工会周围,经济民主才成为现实,因此在普遍建立了企业工会之后必须建立工会维权的具体机制。以工会在中国工业经济领域里面的现状来看,企业工会努力在实践贯彻的维权机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另一个是劳资冲突调解。
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在于为劳动雇佣关系提供国家法律的保障,以便为不可预知的劳资争议提供一定程度上的确定性,当劳资争议发生时,集体劳动合同就为劳动者争取权益准备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同时也为劳资双方的谈判、协商提供了明确的基础。劳资冲突调解就是工会在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同时,也要充当调解劳资冲突的中间者,引导劳动者争取符合现实条件的利益。企业工会的劳资冲突调解不只是依靠自己的力量,而是会得到上级工会和地方党政系统的支持。[11]这是因为通过调解从而尽快达成劳资双方之间的利益妥协,既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工会的职责,又满足了致力于经济发展的地方党政系统的利益。从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的发展角度来看,劳资争议调解将会以集体劳动合同为基础,并且也将成为完善集体劳动合同的手段,或者说劳动争议调解将成为一种比较特殊的集体谈判方式,因此可以说作为经济民主的企业民主的实践效果,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集体劳动合同制度与劳资争议调解相互促进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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