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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协商的主体是什么?

时间:2023-03-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9]可见,利害关系人是行政协商一方主体,在行政协商中,行政机关与其他参与方地位平等。行政协商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由此,所组成的行政协商的主体是非常广泛的,在行政的过程中,包括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等行政行为当中,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参与到协商中。在民众参与协商的情况下,行政行为的做出自然符合比例原则,既可达到行政目的,又不过多地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民众参与_基层行政协商研究

参与行政协商的一方是行政机关,相对方则是普通民众或民间组织,参与协商的人员既包括直接的利益主体,也包括利害相关人(第三人)。有学者认为:“行政协商的通知、申辩和质证、说明理由、资讯公开等具体协商程序设计要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与第三人共同营造一个平等对话、自主判断与公正高效的行政协商氛围。”[8]另有学者强调:“一个妥当行政结论的获取,有赖于行政过程正当程序之构建与维护,尤其需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过程的参与权利。”[9]可见,利害关系人是行政协商一方主体,在行政协商中,行政机关与其他参与方地位平等。在行政协商过程中,民众可以在参与的过程中表达自身利益诉求,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在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民众可以以中立的立场表达意见,以保证公共决策的理性,促进政府行政能力的提高。行政协商强调的是通过充分的对话、论辩和沟通,不断调整参与双方的愿望和偏好,必要时可修改目标,使公共决策更多地回应公共利益和民众多元利益的需求。

行政协商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阶级和阶层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改革开放后,中国出现了许多新的阶层,这些不同的阶层又构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当政府要制定一项关系全社会各方利益的公共政策时,就涉及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政府在做出决策之前,需将利益各方的代表集中到一起。由此,所组成的行政协商的主体是非常广泛的,在行政的过程中,包括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等行政行为当中,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参与到协商中。近年来,基层社会出现了明显的分化,如在农村,有的家庭既有外出务工人员又有外出经商人员,而有的家庭既未外出务工也没有经商,而是以务农为生。城镇也有类似的分层,如富裕家庭和普通家庭,资源、人脉较多者和没有资源、人脉者。在这样的结构分化之下,不同群体产生了不同的利益诉求,基层自治组织在这一分化过程中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如农村由于青壮年大部分外出打工,导致家中仅有老幼留守,因而给基层自治组织的选举带来了困难,使得基层选举的公平性和公开性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广场舞问题的协商解决,参与者既要包括利益主体(“大妈”们),又要包括利益相关人(社区住户、商户),行政机关作为站在公共利益的一方也是协商的参与者。在民众参与协商的情况下,行政行为的做出自然符合比例原则,既可达到行政目的,又不过多地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这是与老百姓有关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务,而不是涉及老百姓个人利益的个人事务。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协商主要是针对村社的公共设施建设、环境卫生管理、公共秩序维护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矛盾冲突等各项公共事务,由村(居)民尤其是利益相关者组成协商主体,参与到协商事务的讨论、决策、实施以及管理的各个环节,按照一定程序进行意见交流并相互说服,最终达成共识。

这种协商过程通常表现为民众参与决策的过程。这种决策的结果是达成一致意见后产生约束性效果,比如村规民约、会议决议、计划方案,也包括对纠纷的裁判和解决等。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开展协商民主,力图实现多数人的事由多数人决定,而不是像过去那样由基层党组织或基层自治组织说了算,更不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总而言之,老百姓的事要由老百姓自己说了算,普通民众通过基层协商民主,能够拥有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以及民主决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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