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治理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实现利益的均衡,在传统的一元治理模式下,利益的分配过程通常掌握在精英手里,即便精英们完全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处理各方利益,但是由于一元化的非公开的…/…黑箱过程,常常引起公众的质疑,甚至爆发公众与公共权力机关的种种矛盾。协商民主是理性的,因为参与各方在提出、反对或支持其观点时都需要陈述他们的理由。他们在给出理由的同时,希望那些理由(而不是权力)…将决定其观点的命运”。[13]协商民主是通过最大限度地吸收利益相关者参加公开、平等的理性对话、沟通,将各方的利益诉求开诚布公地放到协商的平台中,在主持人的引导下,各方通过反复的博弈,逐步达成各方利益的分配协议。这个过程是公开、开放的,甚至可以接受非利益相关方的观察和监督,让整个利益平衡的过程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开放给所有的参与者,各方的信息是完整的,博弈的过程是理性的,平衡的过程是各方利益妥协并合作的动态模式,最终形成的是各方认可的利益分配方案。同时,促进公共事务尽可能照顾到各方的利益诉求,在这个基础上实现公共事务利益的最大化,减小公共治理风险。另外,基层协商民主还是促进公共权力回归的重要方式。在基层的治理中,很多利益的平衡过程依靠政府未必能够取得好的效果。相反,政府经常陷入利益协调的泥潭而遭到利益主体的集体抗议。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可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让相关利益主体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自行公开进行博弈与协调,政府则作为仲裁人最终选定或者只是确认通过协商民主取得的最终共识。于是,政府通过让渡部分权力给公众而实现真正的善治。在公共权力行使的合理性问题上,密尔认为,凡促使存在对人有价值者,莫不赖对他人行动有所约束,因此必须有某些准则。密尔认为这个准则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14]协商的过程存在着两个维度,它既是集体的,也是个人的。协商不仅要求多样的观点,而且需要冲突的观点,因为某种程度的冲突是政治的本质。协商中的各方不会满足于为自己的立场辩护,同时也会力争驳斥那些他们不赞成的观点。[15]
公共权力形式合理性的标准是看它能否促进组成社会的人们的美德和智慧,评价公共权力形式的合理与否,“应该根据它对人们的行动,根据它对事物所采取的行动,根据它怎样训练公民,以及如何对待公民,根据它倾向于促使人民进步或是使人民堕落,以及它为人民和依靠人民所做的工作的好坏”。[16]在农村基层,村“两委”与村民之间、村民与村民之间经常由于一些利益问题而形成矛盾,特别是一些干群关系相对不稳定的村子,干群对立的矛盾更加明显,而这种矛盾造成的后果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和发展。协商民主无疑能在群众工作和矛盾化解中发挥巨大的作用。当矛盾出现时,可利用多种协商形式将矛盾双方聚在一起,让他们平等对话、畅所欲言,并协调、纠正双方的价值偏好,通过理智交流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通过对话来化解对立关系。譬如,一些地方原来干群矛盾突出,甚至多次出现信访问题,村干部也做了不少工作,但是群众就是不买账,不理解。对此,镇政府及时协调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召开民主协商议事会,双方坐下来,敞开心扉,亮明态度,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交流、协商,使公共权力的行使透明化。因此,协商的过程本身也是监督的过程,其有助于监督行政权力合理行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