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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概念解析

时间:2023-03-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参政政策中相关概念解析在参政政策的概念界定之前,必须对参政权加以界定。在中国学界研究政治参与的学者居多,对于参政权的研究学者相对较少。中国学者林喆提出参政权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生活的自由度,其中“国家生活”主要是指政治生活。妇女参政政策是国家和政府为了保障妇女参政权利的实现及妇女平等参与各种政治生活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广义的公共政策。因此被称为妇女参政的高级形式。
就业政策概念解析_中国参政、就业政策中的性别平等问题研究

1.参政政策中相关概念解析

在参政政策的概念界定之前,必须对参政权加以界定。为了更好的理解参政权,我们有必要探讨政治参与。因为在政治实践中,很多时候把公民的参政权混同于公民的政治参与。在中国学界研究政治参与的学者居多,对于参政权的研究学者相对较少。政治参与是政治学主要内容,对于政治参与涵义的界定目前在学界是五花八门的,其中较为权威的是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和纳尔逊关于政治参与的涵义。所谓政治参与是“平民试图影响政治决策的活动。”“该定义有以下五方面构成:①政治参与包括活动而不包括态度;②政治参与是指平民的政治活动;③政治参与只是指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④政治参与包括试图影响政府的所有活动,而不管这些活动是否产生实际效果;⑤政治参与不仅包括行动者本人自发的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而且包括行动者受他人策动而发生的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前者称之为自动参与,后者称动员参与。”[38]关于参政权这一概念,最早是德国法学家戈博发表在1852年的《公正论》中提出的,之后很多学者的研究进一步丰富了参政权的的内涵。

中国学者林喆提出参政权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生活的自由度,其中“国家生活”主要是指政治生活。林喆认为:“参政权一般包括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即参政权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公民有依法享受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第二,公民有依法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第三,公民有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39]从广义上理解参政权等同于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看到政治参与和参政权之间关系是既有着相互联系,又是有着严格区别的。即“一定的政治参与活动是公民行使参政权的表现形式,参政权要通过一定的政治参与活动来实现。”[40]参政权作为公民权利是每个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换句话说,国际人权宪章和中国《宪法》都把参政权纳入到宪法框架内。国际上《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从三个方面规定了参政权:①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②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③公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4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在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章专列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42]为此,本书把参政权界定为公民合法参与国家各种公共事务的权利。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参政权是每个公民应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的实现要通过妇女参政的实践来进行的。妇女参政主要是指妇女参与国家各种政治生活和管理公共事物的权力及生活。妇女参政政策是国家和政府为了保障妇女参政权利的实现及妇女平等参与各种政治生活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广义的公共政策。

关于妇女参政的内容,诸多学者由于自身研究视角的不同、方法论不同而呈现千差万别的观点。学者丁娟把妇女参政划分为以下四个层次:1.知政,即妇女对政治信息的知晓程度;2.议政,即妇女对政治制度、政治机制、政治现状以及人物的看法与评价;3.参政,即妇女对政治决策过程的参与影响程度;4.从政,即妇女参与权力决策的情况。[43]“四个指标之间是一个有机整体,如果排除了文化以及文化影响下的个性差异,它们之间应具有正相关的关系,即一个人占有的政治信息越广泛,则其议政、参政和从政的可能性应越大、能力越强。但加入了文化及个性的影响,这些指标又会具有相对的独力性,也不乏存在某种相互挚肘甚至对立的关系,如一个人可能广泛占有政治信息,知政程度很高,但在心理上或行动上却回避政治,甚至厌恶政治。”[44]还有的学者提出,妇女参政包含三个层次:一是参政意识,也就是妇女对政治生活的普遍兴趣和主动参与态度,以及从政妇女是否自觉代表女性的整体利益,反映女性的正当合法权益;二是妇女参政的基础形式,即民主参与,包括妇女获得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妇女通过各种途径表达对公共事务的意见与看法;三是妇女参政的高级形式,指妇女进入国家权力机构,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决策。[45]

综上所述,对于妇女参政问题,笔者认为,如果把妇女参政放在中国的政治语境中研究,妇女参政应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民主参与,二是权力参与。民主参与主要是指法律赋予妇女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对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干部行使的监督权利等。权力参与主要是指妇女进入国家权力机构,直接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两者相比较而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表达对公共事务的意见是每个妇女均享有的合法权利,它们是面向大众的基本权利。因此被称为妇女参政的基础形式。而权力参与只是面向少数妇女而言的,只有那些进入到国家权力机构的妇女才享有此项权利。进入国家权力机构的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完成了妇女参政的高级过程。但两者相比较而言,妇女的权力参与即妇女直接从政,掌握领导权更为重要。因此被称为妇女参政的高级形式。

2.就业政策中相关概念解析

(1)就业权概念解析

就业权也被称为工作权或劳动权。关于劳动权,《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写到:“劳动权是公民享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它是劳动者生存的权利,在劳动者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中居于首要位置。获得就业机会是劳动权的主要含义,但它还包括劳动者不受限制性规则约束和获得公平报酬等内容。”[46]由此可见,劳动权不仅是人们生存权的基础,同时也是发展权的基础。劳动权强调的是就业机会的平等,因而反对就业中因各种因素的歧视。劳动权的获得主要体现在国际人权法和国内《宪法》的框架上,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①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②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③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④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等。”[47]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也进行了相关规定。

(2)就业性别歧视概念解析

关于“歧视”,目前的学界存在着很多的说法,但就其基本含义大致相同。即“歧视”是一个法律范畴的概念,涉及人的基本权利。尽管在实际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在广义上的“歧视”即积极方面的运用很少,一般是在中性或消极意义上的使用。也就是说“歧视”分为积极意义上的“歧视”和消极意义上的“歧视”。积极意义上的“歧视”,主要是指有区别的对待,即用相同的方式对待相同的情况,用不同的方式对待不同的情况,如亚里斯多德在他的正义原则中就承认歧视的存在。但我们一般使用都是从“歧视”的消极方面进行的,即“歧视”是对人的不平等对待,如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将“歧视”的含义界定为三个层次:一是宪法层面的,歧视是由成文法或惯例赋予某些特定阶层特权而带来的结果,在被赋予特权和没有被赋予特权的人们之间并不存在合理的差异;二是基于人们的种族、年龄、性别、国籍或宗教等,给予不平等待遇或者剥夺其正常享有的权利;三是没有平等对待所有的人,在享受优惠和没有享受优惠的人们之间并不存在合理的区分标准。[48]国际人权法中也有类似的表述。1958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条就对歧视给予这样的界定,所谓歧视是指政府或私人组织基于人的某些先天性的与能力不相关因素做出的任何区别、排除限制或优惠。这种区别、排除、限制或优惠对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其他公共生活领域的基本权利具有消除或减损的危害。目前,学界普遍采用的是这种消极意义上的歧视概念。本文的使用也是从消极意义上界定“歧视”的概念。所谓的性别歧视,是基于男女性别的不同,具有取消或损害女性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和作用的区别、排斥或优惠。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就是指在女性在就业前,就业中及歇业后的过程中,女性由于性别原因受到的区别对待或排斥。包括显性的歧视和隐性歧视,又称为直接的歧视和间接的歧视。显性歧视是公开的,明目张胆的歧视。如在相同条件下,某一个体受到的待遇明显低于另一个个体。在实践中,某一个单位招聘中,规定某一个工作职位不招女性,只招本地户口等,这就属于直接歧视。一般来说显性歧视是比较好认定的,同时也是法律明确、严格禁止的。隐性歧视是指某项规定、标准或做法看似中立,没有区别对待任何人或群体,但在实际上却导致某人或某一群体不利影响。[49]

(3)妇女劳动权益概念解析

所谓劳动权益,一般是指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必须保障公民获得工作的权利和权益。通常来讲,劳动权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权益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切权利,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劳动争议权等。狭义的劳动权益是与工作权和就业权同义,是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具体包括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广义的劳动权益是一种保障权,狭义的劳动权益是一种获得权。[50]从上面分析劳动权益的涵义中,本文认为妇女劳动权益,是法律赋予女性在就业前、就业中及歇业后,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权益。同时还包括女性由于特殊一些生理和社会特征,如女性由于怀孕、抚育子女及女性特殊生理时期等需要,法律法规和政策也要给予特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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