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和政府为了实现妇女同男性平等就业,禁止就业中的性别岐视,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实现性别平等中取得了较大成效,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为就业政策中性别平等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1)就业政策中性别平等实施的法律保障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公民享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条款,是制定两性平等就业和禁止就业歧视法律法规的根本依据。
中国实现女性就业,禁止性别歧视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各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第一,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平等就业的相关法律。保护妇女劳动权利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就业促进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中国政府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进行明确规定的法律,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禁止性别歧视基本的、专门的法律。《劳动法》对妇女参加就业的各项权利给予了明确规定,包括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同时还包括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等;《劳动法》中第29条第3项对女职工在特殊时期劳动权益保护做出规定;《劳动法》中第46条第1款对工资分配的规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中国政府首次以妇女为主体,以保护妇女合法劳动权益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该法对保护妇女在劳动中获得平等的、合法合理的权利给予了明确规定。体现在以下方面:妇女就业方面的规定;男女同工同酬方面的规定;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而被人们称为“民生之法”的《就业促进法》,全文共分九章,可以说几乎每章都与促进平等就业有关。其一对女性就业权的保障。第一章总则中的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其二提出了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13]第三章第25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14]总之,《就业促进法》作为促进就业的专门法律,对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第二,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相关行政法规。所谓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国政府对于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规定,除了在上述法律中的体现外,还体现在一些专门行政法规上。主要包括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3年颁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等。特别是国务院在1995年制定并颁布实施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年~2000年》(简称《纲要》)、《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纲要》作为中国政府颁布的首部关于妇女发展总体纲要,对有效保障中国妇女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提出了现阶段及未来保障中国妇女平等就业的发展目标。这三部《纲要》中,中国政府根据世界妇女发展的情况和中国妇女发展的不同阶段,从两个角度对妇女劳动权利保护进行了说明。其一《纲要》在总体目标中写到:“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在“妇女与经济”具体部分中,从五个方面具体规定妇女就业的权利,即:“①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④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⑤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第三,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相关部门法规。部门法规主要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建国以后,国务院各部委下发有关妇女就业权利和权益保护的法规和文件主要有:1989年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1990年《劳动部关于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3年颁布的《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等。第四,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主要指由各级地方政府和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制定的保护妇女权益的规范性文件。中国地方政府曾经出台过关于保护妇女就业权益的一些文件。最为突出的是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都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另外,各地方政府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应的实施办法或细则。如《纺织系统女职工劳动保护细则》、《铁路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等。
(2)实现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所谓妇女就业权,又称“职业保障权”,主要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女性公民,依法享有请求提供工作或使其可以得到工作的权利。[15]第一,关于男女平等就业权保障方面的规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外,主要体现在一些具体法规上。如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指出: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工。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的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劳动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第23条不仅重申了这一规定,而且进一步提出,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内容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2007年8月颁布的《就业促进法》中明确提出了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第二,女性就业后的特殊保护方面的规定。妇女就业后,由于生理因素与劳动部门发生纠纷时,为了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和权益,国家为此颁布了相关的法规。主要体现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是劳动部作为主管部门对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作出的相关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特殊意义是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即被称为“四期”女职工禁止的劳动范围作的明确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第27条也对女职工的特殊时期进行了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中也重申了这一规定。
(3)实现妇女劳动特殊保护的法律保障
建国以后,为了更好的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和权益,国家在所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对妇女就业做出一些特殊规定。主要体现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的第5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第5条再次重申了这一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的第3条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如下:①矿山井下作业;②森林业伐木、归类及流放作业;③《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④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架线作业;⑤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16]
(4)实现妇女就业权利保护的政府责任相关法律规定
2008年1月生效的《就业促进法》,最为突出的是提出了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责任者是政府。第三章第25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第七章中第58条进一步提出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该法同过去其它法律法规相比,最大进步是提出了法律责任的问题。即第八章第68条中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就业促进法》作为促进就业的专门法律,对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发挥了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国家颁布的有关妇女就业的法律法规,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立法时间早。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之初,就在立法中对平等就业是男女公民共同的权利做出了相关规定;二是建立了不同的法律体系。首先是被誉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虽然《宪法》对男女平等就业权的规定,在今天看来过于原则性,但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妇女劳动权利和权益的保护起到的作用是任何法律无法替代的。中国政府正是以它为基础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进而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核心,包括各种法律、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在内的,比较完整的保护女性劳动权益、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体系。三是关于男女平等就业的法律内容方面。中国政府到目前为止颁布的法律从内容上看,可以说是较为完备的。即有关于妇女平等就业权方面的,也有男女同工同酬的平等报酬权方面的;即包括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也包括女职工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方面的,即包括了促进女性就业平等的,也包括了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的。这些内容既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妇女就业的宏观把握,又体现了对妇女就业微观观照。
2.就业政策在实现性别平等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效
从上文分析中我们看到: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中国政府就非常重视妇女就业的问题,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效地维护了妇女就业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在实践中也取得了可喜的成效。具体体现为:
(1)妇女就业机会的增多和妇女就业人数的增加
新中国成立后,在国家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下,特别是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赋予了妇女包括就业权利在内的各项平等权利,妇女开始摆脱长期以来形成的“女主内”的社会角色,很多妇女走出家门,参与到广阔的社会生活中,开始参加生产劳动。从此,妇女由一个家庭劳动者转变为社会生产者。特别是五六十年代,中国社会掀起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运动,历史上被称为“大跃进”时代。“大跃进”作为时代背景,最大的贡献就是为妇女就业提供了大量的机会。据不完全统计,“1958年,中国22个省、市、自治区所建立的73万多个民办工业中,85%以上的职工为女性,1959年国营企业女职工人数猛增到800万人。”[17]妇女就业机会和就业人数的增加,不只出现在五十年代,这种增多的趋势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中国妇女就业的人数一直是处于增长状态。下列数据可以充分说明这一情况。
表3.10 1949年~1978年全民所有制女职工人数增长变化情况一栏表
资料来源:中国劳动工资统计资料:(1949~1978).中国统计出版社,1987.
从表3.10的数据分析可以得出两方面结论:1958年妇女就业人数比1957年增加了482.7万人,显然1958年是中国妇女就业人数较高的一年;虽然文化大革命造成了中国经济的缓慢甚至是倒退,但妇女就业始终处于提高的状态。如1977年妇女就业人数是2036万人,同1965年的786.1万人比较,增加了1250万人。妇女就业人数的增加,一定意义上说明妇女就业机会的增多。正如学者李银河所分析的: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妇女的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家庭妇女的比例从90%左右下降到10%”、相反“职业女性的比例从10%左右上升到80%~90%。”[18]
(2)妇女就业结构的改变
妇女就业取得的成绩,不仅表现在妇女就业机会的增多和妇女就业人数的增加,还表现在妇女就业结构的改变上。也就是说,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不仅保证了妇女就业机会的增多,同时,也改变了妇女就业的结构。很多妇女进入到过去被认为是男性职业的领域中。尤其是五十年代,中国政府还力求通过制定一些特殊政策,促使妇女进入各种工作领域。如当时中国政府实施了“以女替男”、“男女搭配”政策等。政策实施后,确实使妇女在各行各业中都占有了一定的比例,妇女就业的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领域。妇女从事的职业、行业同过去相比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可以说妇女同男性一样可以遍及各行各业,不仅遍及轻工行业等妇女较为密集的行业,同时妇女也出现在建筑、地质、钢铁等重工业中。实践中出现了第一个女拖拉机手,第一个女飞行员、第一个女火车司机等。这一现象在60、70年代表现的更为突出。特别是在当时所谓的“男女都一样”、“男同志能够做到的事女同志也能做到”的流行口号强大作用下,中国男女平等的思想可以说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甚至走向了挑战生理性别的极端。这时妇女就业无论是在人数上,还是结构改变上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进步。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就业机会的增多、妇女就业人数的增加和妇女就业分布的广泛,以下两个原因是至关重要:一是妇女获得了劳动就业权和劳动报酬权的法律保障;二是男女平等在实践中得到整个社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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