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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性别平等参政政策及其实践可供中国借鉴的内容

时间:2023-03-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欧洲各国通过相关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为妇女参政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保障,积极促进了妇女与男性政治权利的平等。如英国工党执政时实施候选人性别搭配政策、挪威规定的妇女40%的保障比例等。配额比例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妇女参政的比例。
国外性别平等参政政策及其实践可供中国借鉴的内容_中国参政、就业政策中的性别平等问题研究

从国外妇女参政的发展历史看,无论是从妇女参政的数量,还是妇女参政的质量,都可以说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究其原因,除文化价值体系及女权主义运动长期发展的历史因素外,各国政府对妇女参政的重视,特别是政策制定中的支持是其重要因素。这是值得我们在完善性别平等参政政策时可以借鉴的经验。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1.欧洲各国为性别平等参政政策制定与实施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为了实现妇女的充分参政,欧洲各国在宪法中规定,妇女在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如芬兰制定的《男女平等法》、挪威制定的《男女平等地位法》及西班牙颁布的《男女平等法》等。值得指出的是,挪威是目前国际上妇女赋权指数最高和妇女参政人数最多的国家,早在1979年该国就通过立法来保障妇女参政,如《男女平等法》中的第21条明确规定“官方机构任命或者选举由四个以上成员组成的委员会、董事会、理事会等机构时,男女各自代表的比例应当至少为40%。”同时还指出“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立法机构的代表组成”[1]2005年挪威再次对《男女平等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对妇女参政的比例规定与1979年相比更加具体化和细化。法国为了保证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参政权利和参政机会,也在1999年颁布了《平等选举法》宪法修正案。该法律明确指出在议会和政府官员选举中男女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同时规定政党在参加议会选举中妇女代表必须达到50%的比例,如违反规定要对政党处以经济处罚。2000年法国进一步修改《平等选举法》,其中再一次强调:每一个政党所提出的国民议会议员候选人中妇女代表必须占到代表总数比例的48%~52%。这一规定对保障妇女参政权利和参政机会的实现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通过选举进入各级政府机构的妇女人数呈现了突飞猛进的增长势头,比率从25%上升为47%。

由此可见,欧洲各国通过相关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为妇女参政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保障,积极促进了妇女与男性政治权利的平等。

2.实施有效的妇女参政配额比例政策

配额比例政策是在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中提出的,即“到1995年实现决策职位中妇女占30%的指标”。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再一次重申了这一指标。为实现这一目标,许多国家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以确保配额比例政策的实行。目前,世界上普遍实行配额比例政策的国家归纳起来有三种类型:一是国家议会的宪法配额,也就是国家宪法强制规定的配额;二是国家议会的选举法配额或法规,也就是国家立法或法规规定的配额;三是政党的候选人配额,即政党所设定的女候选人的比率标准或目标。配额比例政策的实行要依据一国的基本国情,特别是一国的选举制度等因素,但各个国家采用的方式有其共通性:即通过立法设立目标、保留和候选人任命、实行比例保障制度和保留席位制度等方式,来实现妇女参政的比例。如英国工党执政时实施候选人性别搭配政策、挪威规定的妇女40%的保障比例等。配额比例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妇女参政的比例。以瑞典为例,女性议席由1964年的13%,上升到2002年的45.3%和2006年的47.3%;而在芬兰,由1965年的17%,2003年的37.5%上升到2007年的42%;挪威由1965年的8%,2001年的36.4%上升到2005年的37.5%;丹麦则由1966年的11%,上升到2005年的38%等。不仅如此,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出现了妇女参政比例增加的情况。南非1994年的女性立法机关议席比例国际排名为第141位,实行30%的配额比例政策后,2000年南非的国际排名上升到第10位。值得一提的是,拉丁美洲的阿根廷,在规定比例的法律法规实施后,女议员的比例从6%一跃上升至2004年的34%。目前阿根廷总统就是一位女性——克里斯蒂娜。需要指出的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尤其是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闭幕后,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修订法律的热潮,其修法的主要内容是将决策层中的两性比例写入法律。其中最为典型代表国家是芬兰,芬兰把在各级决策层中男女至少要各占40%比例的规定写进法律,这一法律规定进一步促进了妇女参政比例的提高,如从1980年的25%提高到1996年的48%;特别是南部非洲各国政府首脑共同签署了《男女平等与发展宣言》,做出了共同致力于男女平等的庄严承诺,同时提出在2005年以前实现妇女在决策层中不少于30%的具体目标。联合国也规定“两性公职任命达到50∶50的原则,2004年~2005年妇女担任联合国高级公务员的比例将达到35%,同时,在600个高级职位中妇女将占25%。”[2]实践证明,实施性别配额比例政策的国家,妇女参政率明显高于未实行这一政策的国家。

配额比例政策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的参政方式,在充分保障妇女参政机会的基础上,使妇女成为政治舞台中的一股重要力量,并有机会充分表达自身的诉求。亦即是说妇女参与制定各项政策,利于政策内容符合女性群体的利益诉求,从而一定程度上避免性别偏见与强制。这些妇女参政政策实现较好的国家,在其长期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值得当前妇女参政程度较低国家学习和借鉴,实施配额比例政策无疑是提高妇女参政水平便捷有效的路径。

3.设立负责妇女参政的权威组织机构

为保证妇女参政的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许多国家成立了各种专门机构,从行政层面来保证政策的执行。挪威政府专门设立的男女平等事务监察机构,主要职责是敦促该法律各项条款的落实,并接受个人和组织对该条款的申诉。法国成立了男女平等观察机构,该机构由国家总理直接领导,其主要职责是向政府提出建议,并参与立法和行政条例草案听证工作。韩国在保障妇女参政方面的做法则更值得借鉴。韩国政府为贯彻联合国制定的“世界妇女十年”的精神,于1982年12月制定并公布了“韩国妇女开发院法”,并于1983年成立了“韩国妇女发展机构”,即韩国妇女开发院。该机构是韩国政府管理妇女问题的唯一国家机构,负责对妇女问题的研究及教育和培训,同年颁布了“韩国妇女开发院施行令”,韩国政府还为此设立了妇女专门机构——政务长官室(第二室)。1991年4月,韩国妇女开发院由保建设会部移交到政务室,该机构的主要宗旨是通过改变韩国传统价值观所形成的妇女差别意识,实现男女平等。其具体目标为:①营造男女共同参与、共同负责的社会环境;②修正具有男女差别对待倾向的法律和法规;③扩大妇女在政府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参与范围;④通过提高低于发达国家参与度的妇女政治地位,实现妇女的自我价值,从而提高生活质量。1998年,韩国政府成立了总统府妇女事务特别委员会,2001年又将其升格为韩国性别平等部,成为韩国历史上第一个负责性别平等事务的政府专门机构。这些举措为保障韩国妇女参政提供了法律和制度的有利条件。2006年4月,韩国政府迎来了建国以来的第一位女总理韩明淑,韩明淑的当选不仅填补了韩国高层权力的空缺,同时也是韩国妇女参政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韩明淑在任期间,韩国颁布了《21世纪男女平等宪章》,修改了《女性发展基本法》等法律法规。

显而易见,相关专门机构的设立不仅在行政层面保障了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同时作为监察机构又对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进行了全方位的有力监督,从而使性别平等参政政策真正的落到实处。

从上述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经验看,有以下几方面为提高中国妇女参政水平提供了可借鉴经验:①确定比例制或实行性别比例的配额政策。这是提高妇女参政最为便捷和有效的途径,也可以说是妇女参政快速跟进的关键性措施。如上文提到的挪威政府规定的妇女人数比例不得少于40%、芬兰政府规定的妇女比例40%、联合国规定的在2004年~2005年高级公务员中妇女比例是35%和600个高级职位中25%由妇女担任等。②制定促进妇女参政的法律法规以及设立相应的监察机构,使妇女参政比例能够在制度上得到保障。也就是使妇女参政的配额比例政策有法可依,并真正落实在行动上。③政府要采取特别措施,推动妇女进入决策领域。④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妇女参政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对决策层领导进行专门社会性别培训,以此更快、更好的推进妇女参政水平的提高。总之,配额比例政策的实施使得人们能够更加关注政治舞台中的女性,这是朝向妇女关键性群体能够有效影响政策和决策方向迈进的至关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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