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启示之二:要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和发挥政府公益性服务机构的作用
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都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农技推广服务的顺利开展。相比之下,我国农技推广的法律法规体系远未完备,无论是针对服务主体,还是服务内容、经费筹措等,法律规范都不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不仅执行力度不够,而且许多规定已经不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形势,也不适应新时期国家农业推广体系改革和发展的趋势,亟须进一步修改完善。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无疑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对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但真正得到有效执行,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对维护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其管理和运作也缺乏法律规范。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快农技推广相关立法工作进程,以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农技推广的顺利开展,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成功经验。
对世界各国或地区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分析显示,政府所属的推广部门是农技推广服务的重要参与者。但政府推广服务部门或机构主要是在公益性服务领域发挥作用,提供的主要是基础性、普遍性的服务,旨在保障全体农民乃至全体国民的利益,如大面积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环境保护、公共政策的传播宣传等。公益性服务的正外部性特点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的要求,客观上要求政府推广部门面向广大农民提供无偿服务,或对公益性推广服务部门收取费用制定严格规定。如以色列政府对推广人员通过提供服务收取经济回报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虽然近年来推广服务呈现出民营化趋势,但主要的做法是适度缩小政府公益性推广部门的规模,突出其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定位,或将一些服务内容从政府公益性推广部门剥离出来,交给私营服务部门,以满足推广服务的个性化、多层次的需求,提高推广服务的效率。而对政府公益性推广部门开展有偿服务,大多还是持谨慎态度,至少也要进行严格的规范。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核心任务是建设新农村和发展农业,中央要求公共财政向“三农”倾斜、公共设施向“三农”延伸、公共服务向“三农”覆盖,这需要政府推广部门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公益性服务职能。关键是按照公益性服务职能与经营性服务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并结合不同地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特点和需求,推进各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改革和发展,构建充满活力的公益性农技推广网络,发挥其在农技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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