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启示之三:要重视农民合作组织的独特作用
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经验表明,农民组织化程度越高,农民的经济利益愈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因而农民合作组织在农技推广中的作用必然日益增强。如丹麦的农业咨询与推广服务主要是由各级农民组织来领导,并由他们负担大部分的经费支出,政府只是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以及负担少部分的经费补助。由于是农民自己根据需要组织起来的机构,主要经费又来自民间,通过农民代表和咨询人员密切合作,进行咨询服务工作,因而能更准确地了解农民的服务需求,有效地解决农民的各项生产和经营管理问题。目前,丹麦咨询与推广服务已经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向,其中之一就是民办的成分愈来愈大,政府有逐步减少对各个“中心”补助经费的意图。丹麦的农民组织将承担起更多的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以及农民教育和培训等职能。政府的参与则随着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而逐步减少,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组织起步较晚,近年来发展较快,但也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因此,现阶段应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各类农民合作组织,发挥其在连接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与广大农户方面的桥梁作用。首先,从农民角度普及合作教育,强化农民的合作意识;其次,完善合作组织相关法律,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最后,调整政府行为,积极扶持我国农村合作事业的发展,包括在财力上进行扶持,以及通过政策引导,逐步规范各类合作组织的行为和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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