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社会失范或越轨、社会解组密切相关的问题,就是如何应付、处理它的问题,这就自然涉及社会控制。“社会控制”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学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社会学家爱德华·A·罗斯提出的。1901年出版的《社会控制》一书,就是他的代表作。按照罗斯的解释,社会控制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社会统治,是社会对人的动物本性的控制,其目的是限制人们发生不利于社会的行为。他认为,在人的天性中存在一种“自然秩序”,包括同情心、互助性和正义感三个组成部分。人性中的这些“自然秩序”或成分,使人类社会能处于自然秩序的状态,人人互相同情、互相帮助、互相约束,自行调节个人的行为,避免出现因人与人之间的争夺、战争引起的社会混乱。
但是,罗斯为美国社会所设想的这种“自然状态”被19世纪末20世纪初高速发展的城市化和移民浪潮所否定。在现代美国社会,初级群体和社区迅速解体,人们不得不生活在完全陌生的社会环境中,社会交往的“匿名度”大为提高,人性中的“自然秩序”难以再对人的行为起约束作用,越轨、犯罪等社会问题大量出现。所以,罗斯认为必须用社会控制这种新的机制来维持社会秩序,即社会对个人或集团的行为进行约束。而在社会控制的具体方式上则包括了法律、道德、舆论、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教育、个人理想、礼仪、艺术、人格、启蒙、社会价值观、伦理法则等20种控制工具。这些都是达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必要措施。他认为社会控制就是由许多控制工具而形成的控制体系,从而维持着社会秩序。
我国社会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社会控制通常是指人们依靠社会的力量,以一定的方式(主要指社会组织体系通过社会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方式和手段)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约束,确立与维护社会秩序,使其符合社会稳定和发展需要的过程。社会控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控制是泛指对一切社会行为的控制,狭义的社会控制特指对偏离行为或越轨行为的控制。如果从内容上讲,社会控制可区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定、引导、促进、鼓励人们按照既存的社会规范从事社会活动;另一方面是防范、阻止、处罚一切有害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的行为。社会控制是指对社会成员或群体行为进行指导和约束,从而协调社会关系的各个部分,维持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
综合起来,对社会控制概念的理解,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社会控制的任务既包括对违反社会规范行为的制裁,又包括引导广大社会成员认同并自觉遵守社会规范,以协调个人、群体、组织、社会整体的关系。
(2)社会控制的目的不仅要使个人和团体的行为服从社会稳定的需要,还要服从社会发展的需要,使个人和团体的自由与社会秩序达到和谐的统一。
(3)社会控制必须依靠社会力量才能进行,同时社会控制又必须使社会规范被每个社会成员“内化”,从而达到积极控制的目的。因此,社会控制的实现途径必须是社会力量控制与社会成员自我控制的统一。
(4)社会控制是一个动态过程。它不仅包括对现有社会秩序的维持,还包括建立新的社会秩序。随着社会的变迁、控制过程的实现,社会规范也在不断发展和更新,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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