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导读】
相较于原《条例》,本章属于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就如何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体而言,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明确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内容。一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府责任,主要包括编制应对重污染天气和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等。二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企业责任,主要包括配合政府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制定应对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等。第二,建立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机制、会商和信息发布机制、应急响应机制、健康防护机制、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处置机制等。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
【本条释义】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职责
2013年以来,全国多地出现大范围、高浓度的重污染天气,雾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就应对重污染天气,明确提出经过五年时间,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等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明显提高的目标。当前,河北省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不断提高,要求在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的前提下,采取更为有力的应急措施对重污染天气进行有效治理。根据《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职责是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因此,河北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通过完善体制、健全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形成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落实、全民共同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体系。同时,各地颁布的应急预案,应当明确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工作流程,规范每个环节的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工作方式,实施“预警即响应”以及没有提前预警时的补救措施,避免出现人为因素导致滞后预警、预警程度与现实不符、不预警的现象。
2014年12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了贯彻环保部统一京津冀区域城市预警分级标准要求,2016年12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降低了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的条件,提高了工业企业减排比例,对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进行了强化。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明确规定,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城市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发布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发布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大于300时,发布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大于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发布红色预警。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2天(48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后,除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及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对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有条件的市可减免公交乘车费用。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除执行Ⅱ级应急响应不受限行的机动车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所有非营运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通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将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纳入到公众防护措施中,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各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工业企业是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源头。为强化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减排力度,新修订的应急预案,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工业企业最低15%的减排比例提高为20%;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的最低减排比例不变,为30%;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最低减排比例由原来的30%提高到40%。为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增加了激励措施。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除火电以外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的企业,纳入免于停产企业名单;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主动安排在采暖期进行停产、限产的企事业单位,当地政府应在财政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义务
根据《条例》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义务主要是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2015年12月,河北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历时9个月,在充分调研、征求行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了解钢铁、焦化、玻璃、水泥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结合《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完成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编制指南(试行)》。指南分别对四大行业的特性进行了分析,确定了减排基数及建议采取的应急减排措施。比如钢铁企业,它的生产工序较多,一般包括原料储运、烧石灰、球团、烧结、炼铁、炼钢、轧钢等工序及设施等,各工序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各不相同,其中烧结、球团生产工序污染物产生及排放量较大,占企业总排放量的50%—60%。由于高炉限产相对比较烦琐和困难,在考虑可操作性和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在高炉工序之前(烧结、球团、烧石灰工序)和高炉生产之后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比较容易操作且能达到减排的目的。因此,指南针对钢铁行业提出,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可根据企业现有实际情况,实施动态减排措施,对各工序减排措施进行优化组合,比如停产竖炉,减少轧钢、烧结等措施,确保达到10%—50%的减排目标。指南明确,企业要明确建立应急组织机构,根据政府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并根据政府预警指令,适时升级、降级或解除应急响应。企业工作人员在接到当地政府预警指令后,10分钟内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工作人员的报告后,10分钟内下达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命令。各有关部门、分厂(车间)按照企业负责人下达的命令要求,10分钟内做好执行应急减排措施的准备。在四大行业中,平板玻璃行业最为特殊,停产焖炉污染反而上升,限产污染减少有限。经过测算,通过调整窑炉冷修时间,加强污染治理和厂区管理,减少物料运输等多项应急减排措施,可能仍有部分企业难以达到应急减排目标。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区域性应急减排目标的实现,指南提出,对于无法完成应急减排目标的企业,可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减排置换的方式进行调剂。指南得到了环境保护部和企业的充分认可。2015年12月23日,环境保护部在全国范围内印发了《关于转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向全国推荐河北省的经验。下一步,河北省将进一步完善指南内容,补充编制石油化工、制药、淀粉、陶瓷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编制指南,全面提高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减缓重污染天气期间空气重污染程度。
第五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机制,提高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水平。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机制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
【本条释义】
一、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会商
根据《条例》的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的建立主体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了提高预警信息的准确性、科学性,《条例》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会商机制,由环境保护部门出面与包括气象部门在内的其他机构进行会商。
目前,河北省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建设步伐有待加快,科学性也有待增强。因此,在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建设上,河北省将建立大气污染物、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库,掌握污染来源及其时空变化规律,为大气治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提供数据支撑和科学依据。同时,各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将继续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完善会商机制和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完善响应措施和监督方案,提高应急预警决策和应对工作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减少雾霾对民众心理、生活的影响和健康的危害。根据《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的日常会商制度包括:市气象台预测到未来3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应及时向市环境监测站通报,由市环境监测站发起会商。采暖期由市环境监测站发起每日会商(上午11:00)。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当日12:00提交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3次,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二、预警信息的报告和发布
由于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时效性比较强,所以必须及时发布,《条例》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相关预警信息。同时,预警信息只能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而且还把县(区)级人民政府排除在外。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统一性和准确性,以免在社会上造成信息混乱。发布重污染天气的信息,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持续的时间、空气质量指数、重污染天气预警的级别、预警发布、解除的时间等。例如,2016年11月2日,保定市政府发布了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持续的时间为11月3日至5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大于2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的时间为11月2日12时,解除的时间为11月5日24时,预警的级别为重污染天气黄色(Ⅲ级)预警;要求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实施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排;
(二)规定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或者限制建设工地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五)禁止露天烧烤;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
【本条释义】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主体
根据《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制定和发布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媒体主要包括电视台、电台、报纸、信息、微信平台等。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配合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应当建立相应的鼓励和惩罚机制,提高相关主体遵守应急响应措施的积极性。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具体内容
《条例》还具体列举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1)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排;(2)规定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4)停止或者限制建设工地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5)禁止露天烧烤;(6)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则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根据职责分工,各级政府强化日常检查。
(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幼儿园、中小学校减少户外活动。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在尽量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设区的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全天或白天延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最低减少15%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公司、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加强扬尘防护措施。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建筑工地抑尘措施。非冰冻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增加频次。
(三)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在尽量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设区的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全天或白天延时禁止货运车辆、拖拉机通行。根据机动车尾气对本地空气污染影响程度,考虑北京、天津市限行等因素,各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市)周一至周五可按照“限内不限外”的原则,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车牌尾号分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五组,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的方式,限制主城区20%的机动车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最低减少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公司、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工地抑尘措施。非冰冻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增加频次。
(四)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送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在尽量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实行交通管制。设区的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实行非营运客车单双号通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天或白天延时禁止货车、拖拉机通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最低减少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非冰冻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增加频次。
第五十九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可以减免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费用,有关单位应当停止举办露天群体性活动;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应当减少或者停止户外活动,必要时可以停课。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重污染天气预警下的健康防护措施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
【本条释义】
一、重污染天气预警下的健康防护措施的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信息发布的主体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信息主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报纸、微信等平台发布,告知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在重污染天气要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外出的,建议采取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告知各级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学生户外活动;告知各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加强疾病防控。
例如,张家口市政府采取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就包括在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温馨提示,邀请卫生、气象、环保等部门的专家讲解重污染天气的卫生防护方面的专业知识,引导公众做好健康防护。北京市石景山区为有效应对本区空气重污染,尽可能减轻其对公众健康所造成的危害,区卫生计生委及时根据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预警指令,通过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下发预警通知、大力开展健康宣教、加强医疗救治力量准备等应急措施,积极应对空气重污染天气。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区卫计委重点加大了对广大居民开展健康教育的工作力度,在日常宣教的基础上利用公共媒体、自媒体广泛开展雾霾健康防护知识的输灌式宣教。在官方网站主页发布雾霾天气健康提示信息,并在石景山电视台滚动播放雾霾天气健康温馨提示内容。区疾控中心发布微博5条,微信推送消息3篇。同时,辖区各医疗机构也广泛利用门(急)诊大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宣传空气重污染健康科普知识。区卫计委通过高强度、全覆盖的健康宣教工作,来达到增强居民自我防护意识,提醒引导居民采取防护措施的目的。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下的健康防护措施
其一,在对机动车采取限号措施时,政府应当减少或者免除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费用,鼓励公众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制定和推出方便公众出行措施。例如,2015年12月7日,保定市召开紧急会议,部署限行期间公交免费事宜。根据会议指示,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单双号限行措施解除日止,市公交总公司所有线路1000余辆公交车可免费乘坐。免费乘坐期间,公交车封闭投币箱,关掉刷卡机,公交司机也会提醒市民。届时,公交总公司会筹措所有运力投入到线路运营。在早、中、晚市民出行高峰时段,发车间隔缩短到5—8分钟,途经次干道和支路的公交线路确保发车间隔缩短到8—10分钟。限行期间,市公交总公司日均增加80—120部车辆用于加密线路运营趟次,预计实际每日运行车次将达到4800余次。此外,公司还会采取大站快车、区间车等多种运营方式疏导客流。同时,工作人员实地调查,根据线路人流情况调整车次,最大限度地满足市民需求。
其二,相关单位应当停止举办露天群体性活动,停止或要求延期举行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包括露天球赛、露天演唱会、学校户外体育活动课等。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应当减少或者停止户外活动,必要时可以停课。例如,2016年12月1日,保定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Ⅰ级预警,要求主城区幼儿园、中小学12月2日起停课,直至市政府终止预警。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在突发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大气污染事件时,采取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大,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
【本条释义】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突发大气污染事件中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突发大气污染事件中的职责是编制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在突发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大气污染事件时,采取应急措施,减少损害的发生。为了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14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由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或由有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环境保护部提出请求。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同时,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发生后,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以便公众更好地应对和避免谣言的发生。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委、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1)现场污染处置。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4)应急监测。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5)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7)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8)国际通报和援助。如需向国际社会通报或请求国际援助时,环境保护部商外交部、商务部提出需要通报或请求援助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事项内容、时机等,按照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通报或呼吁信息。
二、企业事业单位在突发大气环境事件中的职责
《条例》规定,对可能突发的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这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按照预案要求控制污染损害的扩大。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为了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2015年1月8日,环保部印发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环境应急预案应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企业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1)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2)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企业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3)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形成环境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代表的意见。(4)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评审专家一般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人员、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具有相关领域经验的人员等。(5)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经企业有关会议审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受理部门统一调整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突发大气环境事件中的职责
依据新修订的《条例》的规定,在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情形下,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和调集专业人员和设备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采取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及时、全面公布监测信息,以回应社会对突发大气环境事件的关注,消除社会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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