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导读】
大气环境污染的形成和影响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外部性特征。这决定“一城一地”的单独应对必然效果甚微。对于大气环境污染的防治,必须建立重点区域联合防治机制,实现区域内多地方、多部门的协同联动、无缝衔接。新修订的《条例》因此专设“重点区域联合防治”一章,就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的运行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一是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中的协调机制;二是区域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响应机制;三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科研合作机制;四是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协同控制机制。
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协商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产业转移的承接与合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规定和准入标准,统筹考虑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的协调。
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北京市、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区域产业转移协调以及协同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
【本条释义】
一、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中的协调机制
有数据显示,北京PM2.5主要污染物来源中,区域输送占25%左右。在特定气象条件下,区域输送可达到40%左右。因此,应尽快建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联动机制,不断完善京津冀地区空气污染治理协商制度,定期协商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通过建立区域统一的空气污染防治法规、产业准入标准及污染监控网络等方式,形成联防联控合力。2013年9月17日,为了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环境保护部、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能源局联合向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要求建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研究协调解决区域内突出环境问题,并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与主要任务。2015年5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出席在北京召开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第四次会议并讲话。张高丽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学习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协作、联防联控,在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有效治理大气污染。就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中的协调机制,张高丽强调,要深化区域协作,划定大气污染防治核心区,建立对口帮扶机制。
二、区域产业转移协调
《条例》规定,北京市、天津市向河北省转移产业时,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一依法应对,统筹考虑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的协调。河北省在承接北京市、天津市转移的产业时,应当充分贯彻2016年6月13日实施《京津冀产业转移指南》的精神和原则,河北省内各产业园区(基地)要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将承接新产业与淘汰落后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相结合,将谋求新发展与转型升级相结合,合理确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做好园区发展规划并同步开展规划环境评价工作,引导相关产业向园区转移集聚,形成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产业空间布局。
三、协同项目专项资金使用
《条例》规定,因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在防治大气污染的过程中,京津两地支持本省的专项资金,涉及项目实施地的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对私自截留、挪用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避免专项防治资金成为地方小金库现象。这里与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有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是2014年9月19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该办法第九条规定,专项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发挥效益。省级牵头单位和设区的市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专项资金使用、工作进度、建设管理、污染物减排以及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限期整改。对于违规使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加强区域预警联动和监测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环评会商,促进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通报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重大污染事故,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响应机制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
【本条释义】
根据《条例》的规定,京津冀及其周边区域(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辽宁省等)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具体包括:(1)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预警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加强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预警体系建设,加强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实现风险信息研判和预警,加强区域预警联动信息共享。建立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构建区域、省、市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将保障任务层层分解。当出现极端不利气象条件时,所在区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源限产、建筑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机动车限行等紧急控制措施。(2)建立区域预警联动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围绕区域大气环境管理要求,依托已有网站设施,促进区域环境信息共享,集成区域内各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重点源大气污染排放、重点建设项目、机动车环保标志等信息,建立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区域内各地市之间的大气环境信息交流。(3)建立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区域环境执法监管,确定并公布区域重点企业名单,开展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经过限期治理仍达不到排放要求的重污染企业予以关停。切实发挥国家各区域环境督查派出机构的职能,加强对区域和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专项检查,组织查处重大大气环境污染案件,协调处理跨省区域重大污染纠纷,打击行政区边界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强化区域内工业项目搬迁的环境监管,搬迁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区域对新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4)建立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对区域大气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火电、石化、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化工等项目,要以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重点产业环境影响评价为依据,综合评价其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征求项目影响范围内公众和相关城市环保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
2015年11月27日,京津冀三省(市)环保部门在京召开首次京津冀环境执法与环境应急联动工作机制联席会议。这标志着京津冀联动执法和环境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正式启动。环境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主要包括5项工作制度:一是定期会商制度;二是联动执法制度,根据工作计划或需要,由三省(市)环保局(厅)定期或不定期统一人员调配、统一执法时间、统一执法重点开展联动执法;三是联合检查制度,三省(市)环境保护局(厅)每年各牵头组织1—2次联合检查行动,互相派遣执法人员到对方辖区开展联合检查;四是重点案件联合后督查制度,对同时涉及京津冀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联合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五是信息共享制度,相互共享本辖区环境监察执法信息。联动执法主要针对4个方面内容:一是排查与处置跨行政区区域、流域重污染企业及环境污染问题、环境违法案件或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二是排查与处置位于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排污企业;三是在国家重大活动保障、空气重污染、秸秆禁烧等特殊时期,联动排查与整治大气污染源;四是调查处理上级交办的重点案件。
第六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
【本条释义】
在有效应对区域大气环境污染问题上,京津冀及其周边区域应实施协同创新战略,充分发挥智力优势,整合科技资源,联合攻关,促进成果转化。建立跨学科、跨行业、跨部门的科研合作和协作机制。为此,《条例》规定,京津冀及其周边区域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科研合作。合作主要围绕区域大气污染的成因、溯源,防治的政策、标准、措施等展开,具体包括:开展光化学烟雾、灰霾的污染机理与控制对策研究,开展区域大气复合污染控制对策体系和氨的大气环境影响研究。加快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燃煤工业锅炉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技术、水泥行业脱硝技术、燃煤电厂除汞技术等的研发与示范,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开展重点行业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研究。为了有效实现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可以采取如下举措:(1)从国家层面成立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指导专家委员会,对政府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科学效果评估和意见反馈。(2)建立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作研发基金。(3)建立研究成果快速转化应用考核评价机制。(4)整合环保、气象、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研发力量,形成合力,推进大气污染成因研究,实现监测数据共享。
为了有效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上的科研合作,2014年4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科研工作方案(2014—2017年)》。方案要求由市科委牵头,由市发改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气象局、各区县政府协办,开展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科技合作。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北京、天津、河北等省市的科技资源优势,联合开展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攻关,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共享共用。方案要求在科技部的指导和协调下,针对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需求,梳理和征集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产品,评估和筛选形成先进适用技术产品目录,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技术和产品信息。
第六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协同控制目标,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协同防治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
【本条释义】
从地域上看,河北省大气污染呈“一带两区”的分布特征。“一带”是指通过卫星遥感影像解析,从河南省北部、山东省西北部向北沿太行山脉到燕山山脉恰好形成了一条污染物聚集带,主要包括河北省石家庄、邢台、邯郸、保定地区。在没有较强气流作用下,区域内排放的污染物和外来输送的污染物就会在此逐渐集聚,累积超过大气环境容量时,就会形成区域性重度污染。“两区”是指以唐山为中心的重工业集中区和以衡水为中心的污染物叠加区。重工业集中区内,污染物排放量远高于扩散量,污染物浓度始终维持在较高水平,是形成重污染天气的主要原因。污染物叠加区域,周边污染相对都较重,呈包围之势,自身排放和扬尘也较重,在外来扩散影响并与自身污染物叠加的作用下,伴随性出现重污染天气。河北省其他区域则大气环境质量较好,例如张家口、承德两市达标天数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9.2%),秦皇岛与全国基本持平,沧州好于全省平均水平。
因此,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必须针对河北省大气污染的区域性分布特征采用协同控制方法。为此《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规划的内容包括:(1)明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控制目标。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深入治理三年(2015—2017)行动方案》,河北省提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深入治理的具体指标是:到2017年,首都周边及大气污染较重的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和定州、辛集下降33%,邢台、邯郸下降30%,秦皇岛、沧州、衡水下降25%以上,承德、张家口下降20%以上。(2)提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例如,2016年11月,河北省大气办印发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2016—2017年)》,提出加快推进重点区域无煤化和燃煤清洁利用。将京昆高速以东、荣乌高速以北至廊坊、保定与北京接壤的县市区之间的区域划定为禁煤区,涉及廊坊、保定两市18个县市区。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2017年11月起,禁止使用燃料煤炭,严禁新建以石油焦为燃料的发电项目。全省区域不准销售质量不达标的燃料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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