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陵村是以农业为主的山村,粮田面积占耕地面积的85%以上,土地对农民来说,是生存的最基本保障。土地制度的变迁会给农民的日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笔者首先分析土地制度在平陵村发生变革的轨迹。总的说来,平陵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土地改革——地权的重新分配阶段
在1949年以前,平陵村的土地所有权大都集中在少数地主与富农手中,村里只有不到30%的耕地为贫农和自耕农所有。大部分贫农以给地主当长工或打短工为生。1947至1948年期间,平陵村所在的地区被解放,平陵村人在当地新政府的指示下进行了翻天覆地的社会变革。
这次土地变革,废除了沿袭2000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政权没收地主、富农和富裕中农等阶层的多余土地,并无偿分给少地、无地的、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贫下中农。平陵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愿望。这次土地改革运动是社会革命的产物,而不是社会改良的产物。它是对地主和富农等阶级多余土地的剥夺,并且土地改革也超出了土地“范围”,扩展至房屋和生产工具方面,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获得了完整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土地改革后,农民所获土地具有完全的私有性质。1948年7月25日新华社社论对土地性质做了这样的阐述:在这样的地区,就应该以户为单位最后确定各阶层 (包括土地改革前的地主、旧式富农)一切男女老少人口的地权财权,保障其不受侵犯。各解放区最高行政机关应当统一颁发土地执照,依级转由各县、市政府负责填发,交各户执照,以后遇有土地转移、买卖、分家、嫁娶等情形时,准予分领或换取土地执照。[1]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指出: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以保障其私有财产的实现。
这些都表明,土地改革维护了土地的私有产权,但是这种私有性质与以往有所不同,它是在农民相对平均占有土地的基础上的私有。新政权既然要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那么就意味着抑制土地兼并、雇佣劳动产生的政策环境。因而,土改后的土地私有性质与传统时代有着主要不同。
在这次革命性的社会转型里,原有的社会等级制度从根本上被扭转。地主遭到剥夺和批斗,更重要的是,根据每个人在此刻的经济和职业状况,人们被划入了不同的成分,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六七十年代,成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每个人的命运。土地改革的另一重大后果是,财富不再是权力与威望的基础,政治出身与个人表现成为新社会里的资本。以往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调整。
二、农业经济的集体化阶段
为防止农民出现贫富两极分化,产生新的剥削阶级,土改后不久,政府就开始不断向个体农民灌输互助和集体经营意识。在1954年,平陵村在政府的指示下开始了农业的集体化运动。然后,不同形式和不同层次的生产协作组织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三种生产和组织模式。建立在“一大二公、政社合一”基础上的人民公社是政治运动的产物,难以激励人民的生产热情。它最终被“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形式的集体组织结构所代替。在这种组织结构中,约20至30户农民组成一个生产队,若干生产队形成一个村级生产大队。在平陵村,当时共有9个生产队,多个村级生产大队形成人民公社。当时平陵村所在的刘杜人民公社就由72个村级生产大队组成。然而,在日常的生活中,对农民行为影响最大、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是生产队。农民家庭是组成生产队的基本单位,但对于生产队这个集体组织来说,家庭仅仅是农民的生活单元,其生产的功能被生产队代替。在中国历史上,单纯剥夺有产者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的运动曾经出现过多次。宋代以后,土地兼并加剧引发的一些农民起义就曾对土地实行过重新分配。然而,将土地改革和集体制度结合起来却是史无前例的。从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所作的报告看,集体化并非鉴于土改后农民可能产生新的分化而制定的对策,而是早有考虑: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但建国后对集体所有制的表述比以前更全面。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合作化的决议》中指出:孤立的、分散的、守旧的、落后的个体经济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它与社会主义的工业化之间日益暴露出很大的矛盾。这种小规模的农业生产已经日益表现出不能够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改善生活的需要,不能够满足整个国民经济高涨的需要。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力,党在农村中工作的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善于用明白易懂而为农民接受的道理和办法去教育和促进农民群众联合起来,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以便逐步克服农业和工业这两个部门发展不适应的矛盾,并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实行集体经济的思路和行为是对传统生产和生活的直接冲击。或者说,土改以后农村家庭的突出变动主要体现在这一制度背景下。
由于集体经济是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组织形式,其成败功过也受到人们广泛而深刻的反思。比较积极的评价是集体化起到抑制两极分化的作用。杜润生认为:就农村来说,实行合作化制度,保证了生产的发展,已初步解决了10亿人口的吃饭问题,避免了农村的两极分化,防止了大批破产、流离失所和大批饿死人的现象。人口的死亡率由2%降到0.6%,文盲大大减少。这里所列举的功绩也是事实。按照这一认识,集体经济不仅会对农村的家庭结构、规模产生影响,而且对农民家庭人口的抚养能力也具有提升作用。不过对此所作深入论述还是比较少见的。
一些国外学者则强调集体经济具有平均化倾向,通过废除土地私有产权,改变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达到了抑富扶贫的目的;集体化最终仅在限制两极分化方面获得部分成功。土改已经将农村最有价值的资产——土地作了有利于农村社会中最贫穷阶层的重新分配。初级社的成立可能对收入分配影响不大,因为社员把土地和耕畜等资产交社后仍能获得资产租金。高级社的成立标志着土改后分配向着更为平等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因为它取消了对原上交合作社的土地和其他资产的租金支付,而且其劳动报酬的支付也是以众多家庭的集体产量为基础的。
集体经济在追求分配的公平时 (实际是低水平的公平),忽视了生产效率,最终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不少经济学家认为集体经济的低效率和对资源的浪费是严重的。林毅夫对人民公社制度作这样的评价:产权残缺必然导致存在劳动监督成本过高和劳动激励过低的问题。[2]
对此,陈吉元等指出:人民公社产权制度安排,对任何单个社员来说,他都不拥有相对于其他成员的对生产资料排他性使用权、收益和处置权。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公有财产的收益与损失对每个当事人都有很强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随集体经济组织扩大而导致劳动监督成本过高;另一方面,人民产权制度的目标是追求将社区内的不平等减少到最低限度。这种制度不提供劳动激励规则,在有限监督的情况下,个别农民增加劳动供给的成果,也只能得到分配的平均产品,既然规则不允许个人努力实现收益最大化,那么便出现了劳动激励缺乏的问题。集体经济人为地将大量民众束缚在土地上,使中国经济的二元特征进一步突出。农民的婚育、家庭行为在形式上保持一些传统特征,而实际表现却是空前的、独一无二的。
由此看来,集体经济对农民及其家庭的生产和生活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为弱者提供了基本生存条件,特别是老、弱、病、残的人;另一方面降低了效率,最终影响了民众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这种制度特征对中国当代农民的家庭行为,特别是养老行为和生育行为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
这次变革是在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不变的条件下,改变农业生产和分配方式,即家庭的生产管理职能被恢复。在起初,以农户为单位实行包工包产为主要形式的农村生产责任制是农民自发的创造,然而,国家最初并未赋予其合法性。1978年底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发展农业的决定,也只允许包工包产到生产小组,不允许包产到户,也不允许分田单干。次年中共中央转批的《国家农村工作条例》中进一步重申:“凡搞了包产到户的地方要重新将农民组织起来”。直到1979年9月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村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才有所松动,该决定允许某些副业生产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独家户可以包产到户。1980年9月中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座谈纪要是一个转折点。该文件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许可范围扩展到边远山区和贫穷落后地区。随后,包产到户发展很快,到1980年底,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已在全国2/3以上的省、市、自治区得到普遍推行。到1982年初,以1号文件转发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对包产到户的性质做出了明确的判断。该《纪要》认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同其他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一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1983年的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又对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了理论概括,指出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的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一方面,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集体和农户的关系是发包与承包的关系;另一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长期包给农户使用,农业生产基本上变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农民获得生产和分配的自主权。这一农地制度将土地的使用权从土地的产权结构中分化出来。承包制的基本特点是: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经营权归农户,部分回归“耕者有其田”。这种制度能够把农民的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不仅可以克服以往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等弊端,而且可以克服管理过分集中、监督、管理成本过高,经营方式和内容过分单一等缺点,所以普遍受到农民的欢迎。
1982年底,平陵村开始了非集体化运动,平陵大队一夜之间被解散,所有的集体财产——包括耕牛等也被分到了私人手中。当然最主要的生产资料是土地。土地被分成两大类:自留地与承包田。村里每人分到0.2亩的自留地,每口人分得1亩的承包田,当然只有承包田才有交公粮的义务。1982年后的非集体化再次给平陵村人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家庭承包责任制,作为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从1979年起步到1982年获得成功,就更直接的农业生产而言,这是由于家庭生产可以有效克服外部性,增加努力供给程度以及将劳动的监督成本降低到零。新的经济制度不仅改善了农民的生存条件,而且释放出大量剩余劳动力,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农民、特别是年轻一代农民的谋生方式。代际之间的收入水平发生了转换,从而对农村的家庭产生深远影响。一些中国学者指出:20世纪70年代末以前,农村内部存在大量边际生产率为零的过剩劳动力。由于劳动效率低下甚至存在大量无效劳动,农业劳动力过剩的真相被掩盖了,甚至造成劳动力不足的假象。由于农业中劳动力过剩是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因而,过剩劳动力难以向外部释放。20世纪70年代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各种形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占农村剩余劳动力总数的30%—50%。农业经营方式的变革赋予农民较大的择业机会。这就使得农业的大量过剩劳动力向农外释放成为可能。[3] 或者说,只有到了这种状态,中国农村家庭才有了与经济发展和进步相互协调的变动。
就纵向过程考察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是不稳固的,但如果从1956年算起,到20世纪80年代初,集体经济制度在农村维持了至少有四分之一个世纪。若着眼于这一点,集体经济又非昙花一现。
纵向考察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变革,可见在农村中至少有三代人被卷入不同形式和程度的集体化运动中,他们的生活受到特定制度环境的浸润、熏陶,他们的婚姻、家庭行为被校正和重塑。在笔者看来,其影响既有直接而深入的特征,又有间接而广泛的表现,总体上则是一种立体的、全方位的作用。接下来我们会通过有关事例来说明这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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