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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是否必须卷入人物

时间:2023-03-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应当说明,叙述究竟是否必须卷入人物,至今大有争议。[41]也有一部分论者反其道而行之,认为叙述不仅要求有人物,而且人物必须卷入比较复杂的行为。而没有人物,不卷入人的遭遇,此种事件的报告,基本上属于科学知识的范畴。我们不能要求人物必须用某种特定方式卷入事件。我们可以看到,认为叙述不必卷入人物的大多数是哲学家,逻辑学家。叙述学界对这个问题始终没有论证透彻,但是笔者坚信,叙述必须卷入人物。
叙述是否必须卷入人物_广义叙述学

所谓“人物”(character),是一种“角色”情节元素。这个概念边界有点模糊:拟人的动物,甚至物(例如在科普童话中,在广告中)都可以是人物。一个文本可以描述动物经历的变化,如果该动物并不“拟人”,它是否算“人物”,该文本是否构成叙述,就是一个难题。我们基本上可以说,动物不具有“人物”的主体特征,动物哪怕经历了某种事件(例如在描述生物习性的科学报道中)也不能算叙述,而是陈述。叙述中的“人物”,必须是“有灵之物”。也就是说,他们的经历,具有一定的伦理取向。例如“舐犊情深”就是叙述,因为母牛被赋予人性。

再例如广告中的牙膏,为某种伦理目的(例如保护人类的牙齿),“甘愿”做某种事(例如改变自己的成分),这牙膏就是“人物”,这类广告就有叙述,只说某某牙膏获得了新的有效成分,就不是叙述,而是陈述。同样,讲北极熊因为生态变化而死亡,不是叙述,是生态科学报告;而讲北极熊因为环境变化而悲伤,就是叙述,因为这是人性。自然风光电影《帝企鹅日记》是叙述,因为解说把企鹅家庭人性化。

应当说明,叙述究竟是否必须卷入人物,至今大有争议。有不少学者提出的“最简叙述”定义,没有涉及人物这个必要元素。语言学家莱博夫的定义是:“最简叙述是两个短语的有时间关系的序列。”[36]他认为:“一个叙述必须包括至少一个时间转换点。”(temporal juncture)[37]哲学家丹托的定义:一个叙述事件包含以下序列:

在第一时间x是F;

在第二时间H对x发生了;

在第三时间x是G。[38]

莱博夫与丹托这两个定义没有把叙述局限于“有灵之物”,如此定义的叙述显然可以在科学中找到,例如化学实验报告。普林斯认为“最简故事(minimal story)”应当是:“仅仅讲述两种状态(states)和一个事件(event)的叙述,如(1)一种状态在时间上先于事件,事件在时间上先于另一种状态(并且导致其发生);(2)第二种状态构成了与第一种状态相反的方面(或者改变,包括“零”改变)。”但是他接着举的例子却牵涉人物:“‘约翰心情愉快,后来见到彼得,结果心情很糟’是一个最短小的故事。”[39]还有学者认为,卷入动物的事件也应当是叙述。阿瑟·伯格认为:“叙事即故事,故事讲述的是人、动物、宇宙空间的异类生命、昆虫等身上曾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情。”[40]若真如此,为什么叙述不能讲述发生于细菌甚至非生物的事件?

笔者认为人物(人,以及“拟人”)是叙述绝对必需的要素,不然叙述与陈述无从区分,如果呈现“无人物事件变化”的各种陈述,例如实验报告、生理反应、机械说明、化学公式、宇宙演变、生物演化、气象观察记录等等也能视为叙述,叙述研究就失去了最基本的形态,我们就无法讨论叙述的一系列本质问题。加拿大学者马戈林(Uri Margolin)认为人物是构筑叙述世界中首要并且必需的成分。他解释说:“人物是一个广义的符号成分,不依赖于任何语言表达,也与语言表达有本体论上的不同。”[41]

也有一部分论者反其道而行之,认为叙述不仅要求有人物,而且人物必须卷入比较复杂的行为。

格雷马斯的行为者(actantial)理论,更进一步区分过程事件(eventprocess)与情节事件(event-action),要求人物有所“行动”。如果只是回答“发生了什么”,那就只是一个“过程”,因为其中的人物只是一个“受动者”(patient);如果回答“他做了什么”,那才是一个“情节”(action),他才是一个“行动素”(actant)。因此,“他病了”不是情节,“他笑了”是情节。前句的动词是“状态动词”,后句是“事件动词”。因此,在格雷马斯的叙述语法体系中,关键的是人物要“造成发生”某情节(faire)。[42]应当说,作为叙述的底线定义,这个要求太高。

似乎为了说明格雷马斯对叙述的要求,范迪克(Van Dijk)提出一个叙述“目的论”的定义。他认为叙述是“某个(自觉的)人,有意图地造成某种事态变化,目的是造成某种意向的事态或事态变化”。[43]赫尔曼进一步解释说:叙述情节必须是“人物+情节+目的”,例如“虫是一种低等动物”,不是叙述,“他变成虫”也不是叙述。“早晨,格里高利发现自己变成了一只甲虫”也不是叙述。只有“格里高利用嘴打开卧室的窗,想与办公室经理说明一下情况”才是叙述,因为有目的。这样的目的论要求,未免把叙述的范围规定得过窄。“他会变成虫”已经是合格的叙述。

至今有不少学者沿着这个方向推进:赫尔曼(David Herman)区分“甲型事件”与“乙型事件”,格奥尔加科泊鲁(Alexandra Georgakopoulou)区分“小故事”与“大故事”,荣格区分“大梦”与“小梦”(本书第一部分第三章将会谈到)。不重要事件与重要事件的区别,在于故事是否精彩,它们都卷入人物。而没有人物,不卷入人的遭遇,此种事件的报告,基本上属于科学知识的范畴。

可以看到,叙述研究者们对“卷入人物”的要求很不相同,从无须人物,到“生命要求”,到“行动者要求”,或“目的论要求”。笔者的主张是取法乎中:叙述必须卷入人物,但是这是对叙述文本的底线定义。我们不能要求人物必须用某种特定方式卷入事件。例如山石砸伤了某人,不能说此人没有符合格雷马斯说的“造成发生”情节,或是如范迪克说的此人没有做达到某种目的的行动,因而就拒绝承认描述此类事件的文本(例如新闻)是叙述文本。

我们可以看到,认为叙述不必卷入人物的大多数是哲学家,逻辑学家。叙述学界对这个问题始终没有论证透彻,但是笔者坚信,叙述必须卷入人物。为什么人物会影响文本的本质?为什么人物会决定文本的“情节性”?因为叙述的情节一旦卷入人物(人与拟人),情节就具有主观性,叙述文本就成为“弱编码文本”,具有人的意识带来的不确定性,也获得了人文品质,给叙述文本带来认知、感情、价值这些因素,从而让二次叙述者能对人物的主观意义行为有所理解,有所呼应。下面第二部分第二章,会谈到“人文性”,是“二次叙述”可能并且必要的根本原因,而科学变化的描述必须遵循规律(例如水何时结冰),自然事件的报道必须符合可以验证的观察(例如某某火山何时爆发过),它们都不允许接收端有任何二次叙述化的变异,只需要接收者做出对应的理解。

不卷入人物,就不称其为情节,讲述它的文本也就不是叙述,只是陈述:“公元79年维苏威火山爆发”不是叙述,是自然史的事件描述;“公元79年维苏威火山爆发,全城几乎无人幸免”,才构成叙述,因为是人类历史事件,具有人文与社会的后果。

布鲁纳(Jerome Bruner)则进一步提出,人有两种思考方式:论辩式(argumentative)、叙述式(story)。他解释说:“一个好故事,与一个组织良好的论辩,是非常不同的。二者都可以用来说服,但是说服的东西本质上不同:论辩以真相说服我们,叙述以栩栩如生说服我们。”因为叙述处理的是“人或类似人(human or human-like)的意图、行动、变化、后果”。[44]

人性主体问题,不仅牵涉叙述意识的本质,而且关系到叙述接收理解方式。现象学着重讨论主体的意识行为,讨论思与所思(noetico-noematic)的关联方式,利科把它演化为叙述与被叙述关联方式。利科在三卷本巨作临近结束时声明:关于时间的意识(consciousness of time)与关于意识的时间(time of consciousness),实际上不可分:“时间变成人性(human)的时间,取决于时间通过叙述形式表达的程度,而叙述形式变成时间经验时,才取得其全部意义。”[45]叙述如何相应地重现意向中的时间,把叙述“变成人性的时间”,将成为贯穿本书讨论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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