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群众法律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关注民生日益成为趋势。比如近年来深圳在科学立法的道路上,制定了不少与民生相关的法规。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扩大对这些法规的宣传,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增强各级官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当属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增强公民意识,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亦是法治建设的当下关键。
2015年,深圳市出台并施行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等三项法规。其中《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将泥头车严管措施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保护深圳用水的“生命通道”。这三项法规的民生意义无须多言。当然,立法只是个开端。“工程”的主体部分还在尊法、守法、执法和护法。根据法治的一般原则,立法机关在制定了一般性法律规则之后,由相应的国家机关予以遵照执行,从而使具体的民生举措落到实处。只有推进依法行政,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民生法律制度实现其立法初衷。对于职能部门而言,法的实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严格遵循权力的来源和边界,既要防范政府职能“缺位”,又要防止公权力“越位”和“错位”;二是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正当程序就像阳光,照亮权力的运行。无论是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还是小区的物业管理或是东江水源工程管护,都需要充分的信息公开,来引入公众的无缝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对于市民而言,制定良好的法规也并不必然会导致人们对它的遵从。法规要得到遵守,一方面要求法规本身是科学立法的产物,是多数民意的结晶;另一方也要求市民具有相应的守法精神,这种守法意识既归属于自身,又有其“社会性”的存在。前者强调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后者强调对他人合法权利和政府的管理权限予以尊重。[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