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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

时间:2023-03-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为此,这次改革出台一系列举措,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审委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此次改革要求审委会从“开会审核”变为“开庭审理”,明确了审委会委员必须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标准、程序,推进完善审委会及委员直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
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_依法治国的民生解读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在司法实践中制约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主要症结在于:

(一)解决司法地方化的问题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关键环节。近年来,社会上反映比较多的是司法地方化的问题,有的地方以权压法、干预司法的现象突出。为此,这次改革出台一系列举措,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法不阿贵,绳不绕曲”,这是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的一句名言。讲的是,法律只有不依附和讨好金钱、权势,才能保证其公正。在现代法治社会,能否保持司法独立公正,对于维护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至关重要。俗话说:“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了人家的手软。”减少地方对司法的干扰,司法机关必须摆脱人财物对地方的依赖。应本着循序渐进原则,先将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和专门法院、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地方法院、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

(二)完善司法管辖制度

案件交给谁来审,就像赛场上谁来吹哨,只有裁判和比赛双方没有利害关系,才能确保审判公正。这次改革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指定管辖,审理容易受到地方干扰的行政案件或跨地区民商事案件、环境保护案件等。研究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

(三)健全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司法人员的职业有其特殊性,必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对于他们的管理不能完全等同于公务员管理。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区分法官、检察官与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提高法官、检察官入职门槛,在省一级设立遴选委员会,建立逐级遴选制度,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办法,健全职业保障制度,增强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2012年9月以来,江苏省江阴市法院启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组建以独任法官为核心,法官助理、书记员参加的审判团队,赋予独任法官裁判决定权、文书签署权,取消庭长、院长案件审批权,审判质量和效率大幅提升。这一改革探索,释放出巨大的“审判生产力”,为全国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供了鲜活样本。

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简而言之,就是司法权力怎么配置、怎么运转。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的必要保障。这次改革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理顺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健全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针对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判审分离、权责不明等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要着力健全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就好比医生看病,只有亲自望闻问切,才能对症下药;法官判案,也只有亲临其境,全面了解案情,才能保证结果公正。如果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不仅办案质量难以保证,而且错案责任追究也难以落实。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根据案件性质和数量在全院范围内确定若干刑事、民事、行政等小合议庭,每个合议庭设立一个以主审法官为核心的审判团队。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将以往分散到庭长、院长等各环节行使的人员调配、工作考核、案件分配、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裁判文书签发等权力,都集中到主审法官手中行使。一旦出现错案,相应的责任也由主审法官承担。明确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委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过去,审委会往往不直接参加审理,通过开会听汇报就得出判决结果。此次改革要求审委会从“开会审核”变为“开庭审理”,明确了审委会委员必须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标准、程序,推进完善审委会及委员直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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