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秩序在一种已确立的机构设置、权力运转中关联人的生活,它的调节性在于能够抵消、缓解矛盾,乃至改变社会的发展方向。政治秩序的伦理价值在于它与至善和自由联系在一起,揭示人类公共生活的秩序原理。虽然康德以先验哲学的思想方法为政治的正当性提供理性标准的方式具有局限性,如洛克林所言:“政治的实践问题并不能通过诉诸原则性的‘理性’来加以解决。”但是,康德的思考启示我们反思政治秩序确立的合法性根基、政治国家的合法性基础,以及其中蕴含的伦理精神。这对国家治理,尤其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启示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以多元和谐的价值观念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谐本身即表达着秩序,但并不表达秩序包含的内容以及秩序具有的特质等。现代和谐社会不同于古代社会的特质之一就是价值的多元、利益的多样。这要求社会主流价值观念要具有合理性与包容性。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要面对网络化、媒体化、全球化、多元主体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一方面需要审视社会主流价值的合理性与包容性,注重对虚无主义、虚假价值信念的批判。另一方面承认多元价值。社会生活、伦理关系中的个人有着不同的身份角色,处于不同形式的共同体之中。多元不代表杂多和无序,而要从根本上处理公共生活领域的多元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尊重和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在价值多元并且和谐的社会中,每一共同体的价值信念、利益诉求不同,但人们通过社会合作、对话协商、民主管理等形式应该能形成基本的价值共识。
其次,建立并完善公民宪政。政治状态应该是一种法治状态,或者说,公共的有法权状态,它包含了创建法治状态的所有可能法律。国家的制度安排既具有外在的行为规范性,又具有内在的价值规范性,公民在公共事务的参与中感知制度的价值精神。制度安排的不正义有可能使得公民趋恶避善,消极不作为。国家是公民联合而成的共同体,应该代表正义的法则,建立完善公民宪政,避免公民个体的价值观念错位与缺失。所以,“当康德把公共正义称为法治状态得以可能的形式原则时,他的意思是法治状态最先具有可能性要以公共正义中的三种情形——保护的、交互的、分配的正义来体现。换而言之,即法治状态的不可或缺。”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谈及政府的性质(政权的性质)的“制宪权”的责任,政治机构在保持社会秩序上具有调节、引导的作用等问题。只有合法性、秩序与自由的内在一致,政治秩序、社会秩序才有可能表达人类文明进步的方向。
再次,重构治理秩序,使国家与社会协同治理。从传统的统治走向现代的治理的过程是从对公民的外在“他治”走向公民协同“共治”的过程。公民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体之一,需要在公共领域中与社会组织、政党、国家等主体进行协同共治,积极参与公民生活。公民采取行动不仅立足于当下,更立足于公民与国家、社会等的长期合作互动。“一个国家的社会治理状况,取决于政府对社会生活的管理能力,更取决于公民的自我管理水平。”也可以说,我们需要为“社会”留下公民自治的空间和可能,并培育能够积极参与公共生活、政治生活的公民。公民的政治素养、参政能力、责任意识等也反映了社会自治的水平。公民与国家的协同合作才有可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
概言之,政治秩序应当体现正义精神、人类公共善的价值精神。政治共同体应遵循正义的法则以确立社会善的等级系统。在正义的社会状态下,个体的心灵自由能力在于他能够合理地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既拥有合理的个人观念,又拥有理性的社会合作观念。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质上要确立一种现代国家理念,构建合乎人性的、健康的公民成长环境,实现人与自身、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共存共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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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道德冷漠的道德哲学研究”(12AZX010)的阶段性成果、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常规性项目“康德法哲学视域下的公民权利问题研究”(Z15JC127)的阶段性成果。李金鑫,浙江财经大学伦理研究所讲师,主要从事康德伦理思想研究。
[2]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道德冷漠的道德哲学研究”(12AZX010)的阶段性成果、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常规性项目“康德法哲学视域下的公民权利问题研究”(Z15JC127)的阶段性成果。李金鑫,浙江财经大学伦理研究所讲师,主要从事康德伦理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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