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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仓经营模式与经首职责

时间:2023-03-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仓经首,又可称为社长、社首、经掌、仓正等,是社仓的管理者。但是根据新津县档案馆珍藏的清代档案,时人则多称其为社仓经首。社仓经首掌管着社仓内部的大小事务。究其根本,是源于社仓经营方式的转变。清初,社仓是以息谷与捐谷作为支撑其经营的资本。从而完成了社仓由收取息谷到收取田租的经营方式的转变。在社仓经首的工作当中,最为困难的则属追佃。
社仓经营模式与经首职责_近代长江上游农民生活状况研究:以成都平原为中心的考察

社仓经首,又可称为社长、社首、经掌、仓正等,是社仓的管理者。其较为正式规范的称呼是社长,多存在于清政府所颁发的诏书中。如雍正二年(1724年),社仓条例规定“每社设立社长,择端方立品,家道殷实者二人”[6]。雍正五年(1727年)的谕旨中提出:“委官收发经管是常平仓,而非社仓矣,应令该抚饬令府县官,劝谕绅衿士庶,量力捐输,于该地方乡宦士人内,择选公正殷实之人二名,立为正副社长俾其经理。”[7]而其他称呼则多见于地方文献中,在四川地方志中,大多称为社首,即“查川省民皆务本,贫富登记……按年挨次承充社首,一年一换”[8],或者“社仓额贮仓斗谷9755石9斗9升4合8匀,向分设三乡,交社首经管”[9]。但是根据新津县档案馆珍藏的清代档案,时人则多称其为社仓经首。例如“成都府新津县正堂赵为札委事,案据三乡社济仓经首陈南山、蒋发金、李国友充当限满,投明保总杨技卓、高寿元、杨朝梁,以限满报损等情,禀举三乡粮户杨一清、古芝顺、杨映宽,接充社济仓经首一案”[10]等等。由于本文是以新津县清代档案为主要研究资料,故在此文中,统一称为社仓经首。

社仓经首掌管着社仓内部的大小事务。清朝前期,社仓经首除了仓储的日常管理之外,最为重要的工作是主持乡里社谷的借贷与监督。据雍正二年(1724年)规定,社仓经首的借贷工作是指“社长预于四月上旬申报,地方官依例给贷,定日支散,十月上旬申报,依例收纳,两平较量,不得抑勒多收,临放时,愿借者先报社长,州县计口给发,交纳时,社长先行示期,依限完纳”[11]。监督工作则指结册上报以及对地方官员侵蚀行为的监督。具体来说,借贷与仓谷册共设有两本,社仓与州县知县各执一册。同时,每次借贷的事情结束之后,社仓经首与本县知县分别将总数申报上司,“如有地方官抑勒那(挪)借强行粜卖侵蚀等事,许社长呈告上司。”[12]

但是,清末时期,社仓经首所需管理的事务开始繁琐起来,所谓的借贷工作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即由借贷谷物的借贷关系转变成租佃社田的租佃关系。究其根本,是源于社仓经营方式的转变。清初,社仓是以息谷与捐谷作为支撑其经营的资本。但是到了清末,社仓则将土地与租佃关系纳入了经营模式之中的了以田产作为社仓的资本,以田租收入取代息谷的一个更加自给自足的生产与经营模式。

四川新津县在乾隆年间分别于长乐、太平、兴义三乡建立社仓,由社仓经首经管。至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社仓额贮仓斗谷应为9755石9斗9升4合8匀。后因社仓经首亏空过多,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知县王衡追出谷4100余石,汇修在治西经藏寺计仓廒12间。道光四年(1824年),署知县吉达善移交花户领状6133石。道光六年(1826年),知县陈齐学接催共收本息谷6297石4斗”[13]。然而,即便如此,社仓实际储存与应存量仍是差距巨大,粮户歉交者多,社谷也多亏短,致使到了道光六年(1826年),社仓的储存量仍旧未达到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的应存额。即使“每年鼠食搬,折耗役食册费归经理者添补,粮户仍苦赔累”,于是,“道光十二年(1832年),知县宋灏以粮户赔累之苦,报换维艰,禀请各大宪将现在仓谷变卖于各乡,置办社田”,并且规定“每岁租谷,交经理者收贮,社仓粮户始免赔累,且十数年足原额外,又可更置田亩”[14]。随后,三乡经首张文衡、胡明清、董学诗等人,分别于三乡置买社田,“三乡共置买社田195亩1厘6毫6丝9忽。共载粮4两3钱1分9厘7毫。共岁收租谷212石6斗,折仓石京斗441石2斗。每岁完纳地丁修仓役食及册费等项,去京斗谷51石,实岁收社田京斗谷392石2斗”[15]。从而完成了社仓由收取息谷到收取田租的经营方式的转变。

根据新津县所存档案,直至宣统年间,社仓都是以收取地租为主要形式,以维持社仓的运营,而社仓经首收取佃户的租谷则用以经理社仓,包括弥补鼠食搬折耗,修整社仓墙瓦,支付役食工费,以及赈济灾民,等等。

经营模式的转变,也导致了社仓经首工作内容的转变,社仓经首由主持借贷工作,转变为管理社田的租佃关系,开始进行社田置买、招佃、退佃以及追佃的工作。

一、招佃、退佃与追佃

社仓经首置买社田,以扩大经营,但是,这并不是定制,并不需要每年进行,社田租谷“十数年足原额外,又可更置田亩”[16]

同时,社仓经首主持社田招佃与退佃事务。佃农向社仓经首租佃社田,经凭中人说合,将压租银两交与社仓经首,立租佃契约,呈于知县备查。从三乡佃户给新津县新知县的呈文中,可以了解社济仓的租佃关系。

招佃:

兹民登凭团甲周明德,金树堂及中证张玉福,甘愿照钱出压银24两佃耕。

大老爷禄,案下社济田大小6块共计12亩,比日,凭中将压租银两交与经首收清至,每年租谷12石4升,秋收晒干推运上仓过风,凭仓斗交,不得短少。升合如有短少,许在压租银内扣除,恐口无凭,立佃约存案备查。[17]

据这则社济田约,人们可以清楚地了解社济仓社田的经营模式。起初,佃户若想佃耕社田,需要经过团甲、中证人与经首说合。经双方协调统一后,将所佃社田的压租银两交予经首,签订契约。其后,每年秋收后,晒干推运上仓过风,交予经首租谷。如果租谷有短少,则折合成银两,于压租内扣除。

退佃:

具退状:长乐乡社田佃户,王干氏为孤苦难耕,甘愿退佃事情。宣统元年闰二月,氏子王福田出押银24,约佃长乐乡社田12亩,耕租年纳租谷12石4升,不料次年氏子病故无嗣,累债无(债务),又兼秋雨连绵,田谷生芽者多是,年租谷颗粒未上,去岁银遭时乱,田谷收回迭被同志会众扰,复不知何时将谷概行撮去,无谷完纳,氏斯孤独难以耕种,投明经首王子才等说明,甘愿以押银折底谷24石零,将田退去,祈饬经首另行招佃,生死两感。伏乞

大老爷台前施行

将移交新任孙核办

中华民国元年三月十□日[18]

从以上两则契约可以看出:(1)社仓经首拥有组织招佃与退佃的权利;(2)由社仓经首管理压租银两,并每年收取租谷,若谷有短少,可自行在压租内扣除。

这里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社仓经首的追佃工作。在社仓经首的工作当中,最为困难的则属追佃。社仓经首既需要面对官府的盘查,也需要面对佃户的抗租和逃租行为。面对佃户的抗租情况,社仓经首虽然有追佃的职责,但是并没有追佃的能力。他们只能依赖于团甲或者地方政府。具体来说,追佃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社仓内部工作人员进行追佃工作。在这一阶段,社仓经首主要是令仓内仓夫等对佃户进行催缴。但是这一阶段征收欠款的成功率并不高。第二阶段,社仓经首会同团甲进行追佃工作。第三阶段,社仓经首向知县投明情况,由知县派差,协助追佃。同时,如果佃户抗租不交,那么则由差役将其押入县衙。以下有一案例可具体说明这三个阶段:

宣统元年(1909年),新津县长乐乡有一佃户伍春玉“佃耕社田15亩,有压佃30两,年纳租谷15石”。病故后,其妻伍胡氏同长子伍秋桃,以及伍老二、伍老三、伍老四,“办丧亏欠租谷七石零,许次年补清颗粒未补,去岁该上租谷15石2斗5升颗粒未上”,“连年拖欠租谷22石5斗5升”。起初,经首迭令仓夫催其上缴佃款,即第一阶段。但追缴租谷失败,“伊母子互推延今,毫无着落”。随后,于宣统元年(1909年)三月,社仓经首陈子冰、余心田、萧瑞生三人将此事禀明知县,知县派差役,令“该役即将抗延之人,立即随签带,县以凭就追”,便将佃户伍春玉之子,伍秋桃、伍老二、伍老三押回,扣留在待质所。

然后,其母亲伍胡氏上书言明,在其夫身故后,“有子四人各应分压佃银7两5钱”,并且“已于去年正月请恳团族王泽沛、周明德、伍春第、伍仕英等言明,三子将各应分压佃银,并所种小春概交长子伍秋桃收交社谷,二、三子分耕刘天顺佃田,惟长子伍秋桃一人自耕社田纳租,如有亏短欠租,不得累及三子,二、三子有事亦不得累及秋桃”。后来,根据知县提审,判定长子缴谷12石,伍老二、伍老三缴谷10石,于八月收获谷物之时,由经首会同团保雇工收获伍秋桃等佃耕田谷。[19]

从这一案例当中,可以明显地看出,知县在追佃事情中所拥有的关键性作用和权利。社仓经首与知县在追佃这一事务上开始合作,由此,地方政府借帮助社仓经首追佃,而参与到社仓管理运行当中。

二、管理谷石、压租银两以及社仓内部开支

社仓谷石与压租的管理,以及翻修等日常开支是社仓经首的另一个重要工作职责。在每年秋收后,待佃户将谷晒干推运至公仓,经首需要将各佃户缴仓租谷逐一亲收入仓,并记录在册,以待之后查楚。将谷物归仓后,经首还需注意日常仓储的管理,以防谷物霉变,侵蚀亏短。如新津县有社仓房壁,土墙修建,高约九尺。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三月,由于“去年雨水过多,墙脚淋湿倒塌,约有四丈之谱”。仓夫邹顺等向经首禀明后,经首雇用工匠对其估工,“云称上有房罩,不能筑堵,须用红石修砌,以垂久远,当凭估计约用石价工货食费,共约需钱三十钏之多”。[20]随后,社仓经首徐道轩、古之顺、李国友向县知事禀明此事,待批准后,进行修葺。

三、调查灾情及佃户受灾情况

社仓经首除了招佃追佃与谷石等日常管理之外,还有一职责是对天灾人祸的危机处理。经首们需要对其受灾情况进行查明,并根据灾情酌情减租。

如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九月,新津县太平乡佃户禀言:“雨水甚重,田底冷冻,秧苗不发,谷穗短吊,大众歉收,毋亩得谷一石二三斗者多,除完租谷人工粪草,折本者多,每天一亩歉收谷七斗八斗者,亦不少。”经首查明之后,则将佃户缴纳租谷的期限放宽,暂定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四月小春黄熟之时缴清。[21]又如宣统元年(1909年)七月十五日,新津县太二支社济田佃户周全安等人向知县呈请,以七月十三日夜下冰雹的事情为借口,企图减租,甚至逃租。后经过经首的调查,查明真相是“七月初八日夜天降冰雹系在长乐乡,十三日夜在太二支方兴场一带,由邛州九龙埂落至县属沙湾地方止,长约数十里,宽约五六里,远近打落黄谷轻重不一,惟查社济田内打落黄谷约三分之谱,收成约有六七”[22]。结果佃户企图减租的行为失败。

社仓经首通过社田的置买,主持佃户招佃与退佃,并与团甲、知县合作追佃,以及管理谷石、修葺社仓、赈济灾民等这些事务,构成了社仓的经营模式。这种以社田田租为主的经营方式,使得社仓更易持久,同时也免除了农民利息的负担,从而更有助于改善农民生活。随着社仓经营模式的改变,社仓经首的工作内容也随之改变,地方政府借助追佃,开始参与到社仓的经营过程之中,且其权利逐步扩大,由最初的监督稽查之职,扩大到帮助追佃,甚至干涉社仓经首选任与更替,从而使得社仓的官方色彩愈加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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