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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负担

时间:2023-03-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对政府负担”,是指政府依据规定征收的部分以及因政府正税而产生的农民支出,包括田赋、杂税、摊派和差役开支。之所以将田赋、杂税、摊派和差役开支整合进“政府负担”这一范围内,主要是基于迁就史料的原则。再看看温江县对政府负担的具体情况。将其负担平均摊在田地上,自耕农每亩负担在2.72元左右,半自耕农每亩负担在2.03元左右。可见佃农的政府负担水平要远在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之下。
对政府负担_近代长江上游农民生活状况研究:以成都平原为中心的考察

所谓“对政府负担”,是指政府依据规定征收的部分以及因政府正税而产生的农民支出,包括田赋、杂税、摊派和差役开支。之所以将田赋、杂税、摊派和差役开支整合进“政府负担”这一范围内,主要是基于迁就史料的原则。在四川省农改所1938年对温江县农民的两项调查中,对于这部分的支出都没有详细地列出,而仅将其归入田场支出地税或捐税项目下及家庭消费中的生活改进项名下。而地税是针对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目,土地使用者并不需要负担。按照1937年上等水田地税标准每亩1.577元计算,全部自耕农及自营地主地税项目下数目远超应缴地税额,可知调查者将部分其他税负计算在其中,因此笔者为了考察农民这部分的负担程度,将农民缴纳给政府以及因此而产生的支出整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综合考量。

川政统一前,四川境内群雄割据,军阀混战,各路军阀为争夺地盘,不断扩充军力,因此军事支出激增。借着各种名称,无论“剿赤”或“讨逆”,所有战费,多是向着田赋一项来打主意,田赋就成为军阀聚敛加税的主要对象。根据农锡瑞的调查,1931年温江县的田赋已经征收至1961年。[27]1935年,新的四川省政府改组成立后,开始整理田赋,减轻农民负担。田赋征收定为一年一征并附征三倍临时军费,实际上是一年四征。除了田赋正税之外,还有种类繁多的附加税和摊派,“四川大多数地方的田赋附加税都达到了20~30余种”[28],温江县所处的成都平原也差不多。“在华阳、灌县、温江、成都、彭县以及川东的巴县等地,发现有附加税20多种。”[29]又如1942年,四川省训练团在华阳、灌县、彭县、资中、简阳、巴县、邛崃、乐山、眉山、宜宾、隆昌、云阳、长寿、西充、遂宁、广汉、剑阁、阆中等十八县的调查,除开名称和内容相同者外,捐税名目总共达240种。摊派名目最多的资中县达67种之多,最少的广汉县也达11种之多。[30]与四川其他地方相比,温江县1937年征收的各种捐税名目少得多。据四川省农改所1938年对温江县1937年4月至1938年3月间的调查,温江县农民需要缴纳的捐税有壮丁捐、修飞机场费、保卫团捐、公安捐、救国捐、乡长捐、河工捐等七种。

再看看温江县对政府负担的具体情况。(见表6-10)

表6-10 温江县对政府负担表(1937年4月—1938年3月)

资料来源:根据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民148,案卷号:572、577、578、1406、1407、1541,“温江县田场经营调查表”(民国26年至27年)等相关资料整理而成。

1938年,四川省农改所对温江县田场经营调查中,有91户佃农、42户自耕农、24户半自耕农的政府负担支出项目较为完整。从不同佃权来看,佃农的政府负担水平不管是每户平均或者是最高最低数值都要远低于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平均每户负担只有6.23元,如果按田地大小算,每亩负担0.29元左右。之所以如此低,是因为佃农不需要向政府缴纳地税,地税由土地的所有者缴纳。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从每户平均和最高最低数值看,自耕农与半自耕农之间的负担较为接近,其中每户负担半自耕农略高于自耕农。但是由于地税为温江县政府负担中的重要部分,24户半自耕农平均耕种19.3亩土地,其中平均10.8亩为农户自己所有;而半自耕农这10.8亩的土地需缴纳地税,实际上半自耕农的政府负担远高于自耕农。将其负担平均摊在田地上,自耕农每亩负担在2.72元左右,半自耕农每亩负担在2.03元左右。以每亩上等水田地税1.577元计,自耕农的其他捐税在1.143元左右,半自耕农应该在自耕农之上,都远在佃农的每亩0.29元之上。可见佃农的政府负担水平要远在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之下。税赋负担主要根据经济能力为准,自耕农、半自耕农和佃农纳税额依次递减。但是考虑到半自耕农有部分田地不需纳税,实际负担的苛捐杂税要比自耕农重,这结果似乎与美国人布朗(H.D.Brown)于20世纪20年代在成都平原50个田家调查的结果相符。

布朗将调查农户分为自耕农、半租农和租耕农三种。据他调查,“那二十七个地主及半租者,一年纳四千六百四十八元的税。平均每一田区,七十三亩之地主,须纳税一八七·八六元(即二·五六元一亩)[31],半租者平均每亩一田区(三十亩)须纳税一〇二·六元(即三·〇八元一亩)。后者税率较高,乃因所有的及租出的田地之间,分别不小心之故。税率之意,尽以出税能力为准”[32]。又据布朗氏于1926年在四川省峨眉新开寺附近田区的调查,“该地农民所纳之税,为数不多,平均每田户约三元四角七。仅占开销全数百分之五点六而已。但这不是常态,不过是出人意外之一端事实,或也有其他的原故。因为这些地,全是租来的,各省所索之军税,多数是想勒诈地主,对贫民实在无法剥削”[33]。综合两地的调查,20世纪20年代的四川每亩纳税大概地主平均2.56元,半自耕农平均3.08元,佃农平均3.47元。地主和半自耕农的纳税并没有包括田赋,加上田赋地主和半自耕农纳税水平应该在佃农之上。

另据卜凯(J.Losing Buck)等人对20世纪30年代22省47地的调查,四川各等田地所纳税额,每公顷(15亩)下等田地,“农民所纳各平均68.79元”;中等田地,“四川水稻区三地区每公顷平均76.32元”;上等田地,“四川水稻区三地区每公顷平均82.89元”。[34]下等田地平均每亩纳税4.586元,上等水田平均每亩纳税5.526元。

不管是与布朗20世纪20年代的调查相比,还是与卜凯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相比,温江县农民缴纳给政府部分的税赋水平都是较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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